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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Full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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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 Full 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_FR1DD
1 頁,共 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 Full 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樣本)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保險投保時,重度重大疾病(不含癌症(重度))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投保時,癌症(重度)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110南壽研字第 05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重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但若為癌症(重度)
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
一至七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
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
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至少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
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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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2(含以下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或感自理者。所無法
者,係取、小便、穿服、起、步、入等,皆不
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運動,除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
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含以下瘤之(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
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四、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五、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
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八、要保人:
本契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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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
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六條「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終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如在寬限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
應繳之保險費。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合第二項約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 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或真實投保年齡較費率表所載最低
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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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受益人
本契約「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報告。若為癌症(重度),則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
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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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 Full 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年繳保險費率表(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初次投保件: 單位:新臺幣(元)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40
36
21
40
38
41
417
428
22
42
43
42
460
462
23
48
49
43
508
490
24
54
55
44
556
518
25
60
61
45
605
545
26
65
67
46
654
574
27
72
80
47
703
598
28
78
98
48
754
620
29
84
120
49
804
640
30
90
140
50
856
661
31
97
161
51
907
681
32
112
178
52
970
714
33
140
191
53
1,048
758
34
168
204
54
1,127
805
35
203
230
55
1,205
851
36
232
243
56
1,284
898
37
265
269
57
1,387
944
38
303
308
58
1,516
990
39
341
348
59
1,649
1,040
40
380
388
60
1,781
1,090
南山人壽 Full 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_FR1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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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件: 單位:新臺幣(元)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21
52
51
529
565
61
2,424
1,487
22
55
57
583
611
62
2,609
1,557
23
62
64
643
648
63
2,811
1,630
24
70
72
704
684
64
3,015
1,704
25
77
80
765
721
65
3,218
1,789
26
84
88
827
756
66
3,423
1,872
27
92
104
889
788
67
3,635
1,995
28
100
130
952
815
68
3,937
2,144
29
108
157
1,017
842
69
4,165
2,334
30
115
184
1,082
869
70
4,394
2,528
31
123
211
1,145
895
32
143
234
1,225
937
33
176
252
1,324
995
34
211
269
1,424
1,055
35
257
303
1,523
1,115
36
294
321
1,623
1,175
37
336
355
1,754
1,234
38
384
407
1,920
1,292
39
432
460
2,088
1,355
40
481
512
2,256
1,418
本契約最高投保年齡為保險年齡 60 歲,倘真實投保年齡較前述最高投保年齡為大者,將按本契約條款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
※本契約最低投保年齡為 20 足歲,倘真實投保年齡較前述最低投保年齡為低者,將按本契約條款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
有關本契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請參閱本契約條款第八條。
繳費期間:一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20 40 20 36
21 40 51 907 21 38 51 681
22 42 52 970 22 43 52 714
23 48 53 1,048 23 49 53 758
24 54 54 1,127 24 55 54 805
25 60 55 1,205 25 61 55 851
26 65 56 1,284 26 67 56 898
27 72 57 1,387 27 80 57 944
28 78 58 1,516 28 98 58 990
29 84 59 1,649 29 120 59 1,040
30 90 60 1,781 30 140 60 1,090
31 97 31 161
32 112 32 178
33 140 33 191
34 168 34 204
35 203 35 230
36 232 36 243
37 265 37 269
38 303 38 308
39 341 39 348
40 380 40 388
41 417 41 428
42 460 42 462
43 508 43 490
44 556 44 518
45 605 45 545
46 654 46 574
47 703 47 598
48 754 48 620
49 804 49 640
50 856 50 661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Full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初次投保)
繳費期間:一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20 - 20 -
21 52 51 1,145 21 51 51 895
22 55 52 1,225 22 57 52 937
23 62 53 1,324 23 64 53 995
24 70 54 1,424 24 72 54 1,055
25 77 55 1,523 25 80 55 1,115
26 84 56 1,623 26 88 56 1,175
27 92 57 1,754 27 104 57 1,234
28 100 58 1,920 28 130 58 1,292
29 108 59 2,088 29 157 59 1,355
30 115 60 2,256 30 184 60 1,418
31 123 61 2,424 31 211 61 1,487
32 143 62 2,609 32 234 62 1,557
33 176 63 2,811 33 252 63 1,630
34 211 64 3,015 34 269 64 1,704
35 257 65 3,218 35 303 65 1,789
36 294 66 3,423 36 321 66 1,872
37 336 67 3,635 37 355 67 1,995
38 384 68 3,937 38 407 68 2,144
39 432 69 4,165 39 460 69 2,334
40 481 70 4,394 40 512 70 2,528
41 529 41 565
42 583 42 611
43 643 43 648
44 704 44 684
45 765 45 721
46 827 46 756
47 889 47 788
48 952 48 815
49 1,017 49 842
50 1,082 50 869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Full樂無憂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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