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防疫保健現金回饋附加條款_PH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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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防疫保健回饋金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被保險人接受該次「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日期所適用保單年度屆
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四、計算防疫保健回饋金年繳應繳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如附加於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時,係指單位日額乘以「計算
防疫保健回饋金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本附加條款如附加於南山人壽照亮幸福長期照顧保險時,係指投保單位乘以「計算防疫
保健回饋金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本附加條款如附加於南山人壽手握幸福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時,係指投保單位乘以
「計算防疫保健回饋金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附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附
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本附加條款如附加於南山人壽實現幸福部分負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時,係指依投保
型別之「計算防疫保健回饋金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附約年繳保險費費率
(以本附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本附加條款如附加於南山人壽卡滿溢幸福重大傷病保險附約時,係指投保單位乘以「計
算防疫保健回饋金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附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附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附)約如於110年3月13日前投保或於前述日期前中途附加者,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自
110年3月13日(含)起至本契(附)約終日止。
本契(附)約如於110年3月13日(含)起投保或於前述日期(含)起中途附加者,本附加條款的保
險期間自本契(附)約生效日起至本契(附)約終日止。
本契(附)約如於110年3月13日(含)起續保者,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自本契(附)約續保開始
日起至本契(附)約終日止。
第 四 條 防疫保健回饋金之給付及申請〈本條僅適用於本契(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
十歲(含)以上者〉
本契(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契(附)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十歲
(含)以上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得提供於該保單年度自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的始日後至該保
單年度末之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接受「指
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本公司按該次(被保險人於本契(附)約的每
一保單年度,如同時或分別接受多次或多項疫苗接種或癌症篩檢時,僅以一次計算)「指定
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日期之保單年度所適用「計算防疫保健回饋金年繳應繳保險
費」的百分之二,給付「防疫保健回饋金」予要保人。
申請前項「防疫保健回饋金」時,須檢附申請書、被保險人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
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正本或副本。該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收據、癌症篩檢或疫苗
接種同意書、檢查報告等之任一項文件,且該項文件應載明下列內容,本公司於審核後歸還
被保險人「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
一、被保險人姓名或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的項目、日期以及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名
稱。
若被保險人未能提供符合載明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之相關文件,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
「防疫保健回饋金」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