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107)南壽研字第 087
年一月一日
(109 ) 南壽研字第 0 0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保險費採躉繳者:
1.「基額」部分:係指險費表所金額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
目之1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2.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
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之2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
算。
(二)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1.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
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
準)所計得之金額。
2.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本款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75%之差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五、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
所指定之帳戶。
十六、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七、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日期存入匯入公司之外
匯存款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屆滿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下列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一、保險費採躉繳者: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二、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不實足以更或少本對於險的計者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三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
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繳之本公
第十五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
回饋金」躉繳險費計算該保年日日起效之額繳險基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保單年日年複式儲生息要保請求或至被保人身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
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八項、第
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
二項計算身故險金受益要保有指分期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若本契約依第
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身故保險金」。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
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者,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
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之喪費用險金和(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向二家(含上保公司保,或同一險公投保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費用險金前項葬費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
全失險金第二三條定給予被若本約依十條更為
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項「完全保險」係按被保人經「醫院」診斷完全能當時,分以「基本保
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者,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
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
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受益喪失而致益人「身故保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如有他受人者失受權之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本契「保期間內,得申減少本保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 減額繳清保險〈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於本期間要保足保費累達有單價備金,要保人以當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本條僅適用於繳費方法為期繳者〉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單價準備,要人得當時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
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三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三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短繳保險或按所付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要保人得下列指定變更益人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經被險人指定益人如未定者則以保人為本「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0.514
81
0.264
2
0.984
42
0.506
82
0.260
3
0.968
43
0.497
83
0.256
4
0.952
44
0.489
84
0.251
5
0.936
45
0.481
85
0.247
6
0.921
46
0.473
86
0.243
7
0.905
47
0.465
87
0.239
8
0.890
48
0.458
88
0.235
9
0.876
49
0.450
89
0.231
10
0.861
50
0.443
90
0.228
11
0.847
51
0.435
91
0.224
12
0.833
52
0.428
92
0.220
13
0.819
53
0.421
93
0.216
14
0.806
54
0.414
94
0.213
15
0.792
55
0.407
95
0.209
16
0.779
56
0.400
96
0.206
17
0.767
57
0.394
97
0.203
18
0.754
58
0.387
98
0.199
19
0.741
59
0.381
99
0.196
20
0.729
60
0.375
100
0.193
21
0.717
61
0.369
101
0.189
22
0.705
62
0.362
102
0.186
23
0.694
63
0.356
103
0.183
24
0.682
64
0.351
104
0.180
25
0.671
65
0.345
105
0.177
26
0.660
66
0.339
106
0.174
27
0.649
67
0.334
107
0.172
28
0.638
68
0.328
108
0.169
29
0.628
69
0.323
109
0.166
30
0.617
70
0.317
110
0.163
31
0.607
71
0.312
111
0.160
32
0.597
72
0.307
33
0.587
73
0.302
34
0.578
74
0.297
35
0.568
75
0.292
36
0.559
76
0.287
37
0.549
77
0.282
38
0.540
78
0.278
39
0.531
79
0.273
40
0.523
80
0.269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系統能遺極度害或、腹臟器能遺極度,終身不從事何工,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或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80%
2
80%
3
85%
4
85%
5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166 51 463 16 130 51 392
17 171 52 475 17 134 52 404
18 177 53 488 18 139 53 416
19 182 54 500 19 143 54 428
20 187 55 513 20 147 55 441
21 193 56 526 21 152 56 454
22 199 57 540 22 157 57 468
23 205 58 553 23 162 58 481
24 212 59 567 24 167 59 495
25 218 60 581 25 173 60 510
26 225 61 595 26 178 61 524
27 232 62 609 27 184 62 539
28 239 63 624 28 190 63 554
29 246 64 638 29 196 64 569
30 254 65 653 30 203 65 585
31 262 66 668 31 210 66 600
32 270 67 683 32 216 67 616
33 278 68 698 33 223 68 632
34 287 69 713 34 231 69 649
35 295 70 728 35 238 70 665
36 304 36 246
37 313 37 254
38 323 38 262
39 332 39 270
40 342 40 279
41 352 41 288
42 362 42 297
43 372 43 307
44 383 44 316
45 394 45 326
46 405 46 337
47 416 47 347
48 428 48 358
49 439 49 369
50 451 50 380
南山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女 性
男 性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85 51 236 16 67 51 200
17 88 52 242 17 69 52 206
18 91 53 249 18 72 53 212
19 93 54 255 19 74 54 218
20 96 55 261 20 76 55 225
21 99 56 268 21 78 56 231
22 102 57 275 22 81 57 239
23 105 58 282 23 83 58 245
24 109 59 289 24 86 59 252
25 112 60 296 25 89 60 260
26 115 61 303 26 91 61 267
27 119 62 310 27 94 62 275
28 122 63 318 28 97 63 282
29 126 64 325 29 100 64 290
30 130 65 332 30 104 65 298
31 134 66 340 31 108 66 306
32 138 67 348 32 111 67 314
33 142 68 355 33 114 68 322
34 147 69 363 34 118 69 330
35 151 70 370 35 122 70 338
36 155 36 126
37 160 37 130
38 165 38 134
39 169 39 138
40 175 40 143
41 180 41 147
42 185 42 152
43 190 43 157
44 195 44 161
45 201 45 166
46 207 46 172
47 212 47 177
48 218 48 183
49 224 49 188
50 230 50 194
南山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男 性
女 性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84 51 234 16 66 51 198
17 87 52 240 17 68 52 204
18 90 53 247 18 71 53 210
19 92 54 252 19 73 54 216
20 95 55 258 20 75 55 223
21 98 56 265 21 77 56 229
22 101 57 272 22 80 57 237
23 104 58 279 23 82 58 243
24 108 59 286 24 85 59 249
25 111 60 293 25 88 60 257
26 114 61 300 26 90 61 264
27 118 62 307 27 93 62 272
28 121 63 315 28 96 63 279
29 125 64 322 29 99 64 287
30 129 65 329 30 103 65 295
31 133 66 337 31 107 66 303
32 137 67 345 32 110 67 311
33 141 68 351 33 113 68 319
34 146 69 359 34 117 69 327
35 149 70 366 35 121 70 335
36 153 36 125
37 158 37 129
38 163 38 133
39 167 39 137
40 173 40 142
41 178 41 146
42 183 42 150
43 188 43 155
44 193 44 159
45 199 45 164
46 205 46 170
47 210 47 175
48 216 48 181
49 222 49 186
50 228 50 192
:
南山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本表適用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仟元基本保額)
男 性
女 性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
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
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沒有「南山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