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鑫美滿美元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鑫美滿美元養老保險(樣本)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
(101)南壽研字第 132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5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3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5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8 條、第 29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0 條)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3.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四、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目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
立之醫院。
六、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
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七、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
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八、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
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
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
擔該部分之風險。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
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二倍給付「滿
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五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
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五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
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如要
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
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給付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及返還、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五條退還保險費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除上述項目及第四項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
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
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
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出
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
用的差額部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89 0 989
1 989 41 989 1 989 41 989
2 989 42 989 2 989 42 989
3 989 43 989 3 989 43 989
4 989 44 989 4 989 44 989
5 989 45 989 5 989 45 989
6 989 46 989 6 989 46 989
7 989 47 989 7 989 47 989
8 989 48 989 8 989 48 989
9 989 49 989 9 989 49 989
10 989 50 989 10 989 50 989
11 989 51 989 11 989 51 989
12 989 52 989 12 989 52 989
13 989 53 989 13 989 53 989
14 989 54 989 14 989 54 989
15 989 55 989 15 989 55 989
16 989 56 989 16 989 56 989
17 989 57 989 17 989 57 989
18 989 58 989 18 989 58 989
19 989 59 989 19 989 59 989
20 989 60 989 20 989 60 989
21 989 61 989 21 989 61 989
22 989 62 989 22 989 62 989
23 989 63 989 23 989 63 989
24 989 64 989 24 989 64 989
25 989 65 989 25 989 65 989
26 989 66 989 26 989 66 989
27 989 67 989 27 989 67 989
28 989 68 989 28 989 68 989
29 989 69 989 29 989 69 989
30 989 70 989 30 989 70 989
31 989 71 989 31 989 71 989
32 989 72 989 32 989 72 989
33 989 73 989 33 989 73 989
34 989 74 989 34 989 74 989
35 989 75 989 35 989 75 989
36 989 36 989
37 989 37 989
38 989 38 989
39 989 39 989
40 989 40 989
南山人壽鑫美滿美元養老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男 性
(一般繳費件)
(高保額保件:8萬美元>保險金額≧4萬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87 0 987
1 987 41 987 1 987 41 987
2 987 42 987 2 987 42 987
3 987 43 987 3 987 43 987
4 987 44 987 4 987 44 987
5 987 45 987 5 987 45 987
6 987 46 987 6 987 46 987
7 987 47 987 7 987 47 987
8 987 48 987 8 987 48 987
9 987 49 987 9 987 49 987
10 987 50 987 10 987 50 987
11 987 51 987 11 987 51 987
12 987 52 987 12 987 52 987
13 987 53 987 13 987 53 987
14 987 54 987 14 987 54 987
15 987 55 987 15 987 55 987
16 987 56 987 16 987 56 987
17 987 57 987 17 987 57 987
18 987 58 987 18 987 58 987
19 987 59 987 19 987 59 987
20 987 60 987 20 987 60 987
21 987 61 987 21 987 61 987
22 987 62 987 22 987 62 987
23 987 63 987 23 987 63 987
24 987 64 987 24 987 64 987
25 987 65 987 25 987 65 987
26 987 66 987 26 987 66 987
27 987 67 987 27 987 67 987
28 987 68 987 28 987 68 987
29 987 69 987 29 987 69 987
30 987 70 987 30 987 70 987
31 987 71 987 31 987 71 987
32 987 72 987 32 987 72 987
33 987 73 987 33 987 73 987
34 987 74 987 34 987 74 987
35 987 75 987 35 987 75 987
36 987 36 987
37 987 37 987
38 987 38 987
39 987 39 987
40 987 40 987
南山人壽鑫美滿美元養老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男 性
(高保額保件:保險金額≧8萬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84 0 984
1 984 41 984 1 984 41 984
2 984 42 984 2 984 42 984
3 984 43 984 3 984 43 984
4 984 44 984 4 984 44 984
5 984 45 984 5 984 45 984
6 984 46 984 6 984 46 984
7 984 47 984 7 984 47 984
8 984 48 984 8 984 48 984
9 984 49 984 9 984 49 984
10 984 50 984 10 984 50 984
11 984 51 984 11 984 51 984
12 984 52 984 12 984 52 984
13 984 53 984 13 984 53 984
14 984 54 984 14 984 54 984
15 984 55 984 15 984 55 984
16 984 56 984 16 984 56 984
17 984 57 984 17 984 57 984
18 984 58 984 18 984 58 984
19 984 59 984 19 984 59 984
20 984 60 984 20 984 60 984
21 984 61 984 21 984 61 984
22 984 62 984 22 984 62 984
23 984 63 984 23 984 63 984
24 984 64 984 24 984 64 984
25 984 65 984 25 984 65 984
26 984 66 984 26 984 66 984
27 984 67 984 27 984 67 984
28 984 68 984 28 984 68 984
29 984 69 984 29 984 69 984
30 984 70 984 30 984 70 984
31 984 71 984 31 984 71 984
32 984 72 984 32 984 72 984
33 984 73 984 33 984 73 984
34 984 74 984 34 984 74 984
35 984 75 984 35 984 75 984
36 984 36 984
37 984 37 984
38 984 38 984
39 984 39 984
40 984 40 984
南山人壽鑫美滿美元養老保險
(每仟元保險金額)
男 性

沒有「南山人壽鑫美滿美元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