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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金滿溢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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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金滿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十九
109)南壽研字第 264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17 19 21 31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15 17 19 21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2 13
16 18 20 22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5 26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8 條至第 30
(八)保險單借款 31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4 條、第 35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36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所變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繳費期間」滿後「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三、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基保額」乘以「最近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年繳保險
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致成附表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
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或本契約「繳費期間」滿前最近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前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
六、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依本契約第三十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四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效日起至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醫師:
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更為喪葬保險金)或「完全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四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要保書選擇給付
週期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分期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失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加於本契之所有附約當的保單價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更或減少本公對於危險估計本公司得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十一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按年給付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
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身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比例算當期已繳付未滿期保費,退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
及贈稅法十七條有遺產稅喪葬費除額之半()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從其定,百零九年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
稅法十七有關遺產喪葬費扣除額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
和(本公),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第四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六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五項及第七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各款
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
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
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所列失能級之一後故,並符合本及第
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以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計算「完全失能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完
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
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受益人喪受益無受益人受領身故險金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基本保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二十 減額繳清保險
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
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基本保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清保
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後之餘額: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
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二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五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一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其比率請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二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約定保人得依列規定指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變更當時令之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險人同意定受益人未指定者以要人本人為本契「生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
41
3.5
81
3.5
2
-
42
3.5
82
3.5
3
-
43
3.5
83
3.5
4
-
44
3.5
84
3.5
5
-
45
3.5
85
3.5
6
-
46
3.5
86
3.5
7
3.5
47
3.5
87
3.5
8
3.5
48
3.5
88
3.5
9
3.5
49
3.5
89
3.5
10
3.5
50
3.5
90
3.5
11
3.5
51
3.5
91
3.5
12
3.5
52
3.5
92
3.5
13
3.5
53
3.5
93
3.5
14
3.5
54
3.5
94
3.5
15
3.5
55
3.5
95
3.5
16
3.5
56
3.5
96
3.5
17
3.5
57
3.5
97
3.5
18
3.5
58
3.5
98
3.5
19
3.5
59
3.5
99
3.5
20
3.5
60
3.5
100
3.5
21
3.5
61
3.5
22
3.5
62
3.5
23
3.5
63
3.5
24
3.5
64
3.5
25
3.5
65
3.5
26
3.5
66
3.5
27
3.5
67
3.5
28
3.5
68
3.5
29
3.5
69
3.5
30
3.5
70
3.5
31
3.5
71
3.5
32
3.5
72
3.5
33
3.5
73
3.5
34
3.5
74
3.5
35
3.5
75
3.5
36
3.5
76
3.5
37
3.5
77
3.5
38
3.5
78
3.5
39
3.5
79
3.5
40
3.5
80
3.5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統機能遺極度障害或胸、腹臟器機能遺存度障害,終身不能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0.80%
2
1.60%
3
2.40%
4
3.20%
5
4.00%
6 保單年度
()以後
4.80%
附表四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障係數
0 30
190%
31 40
160%
41 50
140%
51 60
120%
61 70
110%
71 90
102%
91 歲以上
100%
附表五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保單年度()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075 0 5,870
1 6,085 41 6,490 1 5,875 41 6,155
2 6,094 42 6,499 2 5,880 42 6,164
3 6,104 43 6,509 3 5,885 43 6,174
4 6,113 44 6,518 4 5,890 44 6,183
5 6,123 45 6,528 5 5,895 45 6,193
6 6,132 46 6,537 6 5,900 46 6,202
7 6,142 47 6,547 7 5,905 47 6,212
8 6,151 48 6,556 8 5,910 48 6,221
9 6,161 49 6,566 9 5,915 49 6,231
10 6,170 50 6,575 10 5,920 50 6,240
11 6,181 51 6,603 11 5,927 51 6,265
12 6,191 52 6,630 12 5,933 52 6,290
13 6,202 53 6,658 13 5,940 53 6,315
14 6,212 54 6,685 14 5,946 54 6,340
15 6,223 55 6,713 15 5,953 55 6,365
16 6,233 56 6,740 16 5,959 56 6,390
17 6,244 57 6,768 17 5,966 57 6,415
18 6,254 58 6,795 18 5,972 58 6,440
19 6,265 59 6,823 19 5,979 59 6,465
20 6,275 60 6,850 20 5,985 60 6,490
21 6,285 61 6,977 21 5,992 61 6,574
22 6,295 62 7,104 22 5,999 62 6,658
23 6,305 63 7,231 23 6,006 63 6,742
24 6,315 64 7,358 24 6,013 64 6,826
25 6,325 65 7,485 25 6,020 65 6,910
26 6,335 66 7,612 26 6,027 66 6,994
27 6,345 67 7,739 27 6,034 67 7,078
28 6,355 68 7,866 28 6,041 68 7,162
29 6,365 69 7,993 29 6,048 69 7,246
30 6,375 70 8,120 30 6,055 70 7,330
31 6,386 31 6,064
32 6,396 32 6,073
33 6,407 33 6,082
34 6,417 34 6,091
35 6,428 35 6,100
36 6,438 36 6,109
37 6,449 37 6,118
38 6,459 38 6,127
39 6,470 39 6,136
40 6,480 40 6,145
(0%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金滿溢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1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045 0 5,841
1 6,055 41 6,458 1 5,846 41 6,124
2 6,064 42 6,467 2 5,851 42 6,133
3 6,073 43 6,476 3 5,856 43 6,143
4 6,082 44 6,485 4 5,861 44 6,152
5 6,092 45 6,495 5 5,866 45 6,162
6 6,101 46 6,504 6 5,871 46 6,171
7 6,111 47 6,514 7 5,875 47 6,181
8 6,120 48 6,523 8 5,880 48 6,190
9 6,130 49 6,533 9 5,885 49 6,200
10 6,139 50 6,542 10 5,890 50 6,209
11 6,150 51 6,570 11 5,897 51 6,234
12 6,160 52 6,597 12 5,903 52 6,259
13 6,171 53 6,625 13 5,910 53 6,283
14 6,181 54 6,652 14 5,916 54 6,308
15 6,192 55 6,679 15 5,923 55 6,333
16 6,202 56 6,706 16 5,929 56 6,358
17 6,213 57 6,734 17 5,936 57 6,383
18 6,223 58 6,761 18 5,942 58 6,408
19 6,234 59 6,789 19 5,949 59 6,433
20 6,244 60 6,816 20 5,955 60 6,458
21 6,254 61 6,942 21 5,962 61 6,541
22 6,264 62 7,068 22 5,969 62 6,625
23 6,273 63 7,195 23 5,976 63 6,708
24 6,283 64 7,321 24 5,983 64 6,792
25 6,293 65 7,448 25 5,990 65 6,875
26 6,303 66 7,574 26 5,997 66 6,959
27 6,313 67 7,700 27 6,004 67 7,043
28 6,323 68 7,827 28 6,011 68 7,126
29 6,333 69 7,953 29 6,018 69 7,210
30 6,343 70 8,079 30 6,025 70 7,293
31 6,354 31 6,034
32 6,364 32 6,043
33 6,375 33 6,052
34 6,385 34 6,061
35 6,396 35 6,070
36 6,406 36 6,078
37 6,417 37 6,087
38 6,427 38 6,096
39 6,438 39 6,105
40 6,448 40 6,114
(0.5%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金滿溢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2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014 0 5,811
1 6,024 41 6,425 1 5,816 41 6,093
2 6,033 42 6,434 2 5,821 42 6,102
3 6,043 43 6,444 3 5,826 43 6,112
4 6,052 44 6,453 4 5,831 44 6,121
5 6,062 45 6,463 5 5,836 45 6,131
6 6,071 46 6,472 6 5,841 46 6,140
7 6,081 47 6,482 7 5,846 47 6,150
8 6,089 48 6,490 8 5,851 48 6,159
9 6,099 49 6,500 9 5,856 49 6,169
10 6,108 50 6,509 10 5,861 50 6,178
11 6,119 51 6,537 11 5,868 51 6,202
12 6,129 52 6,564 12 5,874 52 6,227
13 6,140 53 6,591 13 5,881 53 6,252
14 6,150 54 6,618 14 5,887 54 6,277
15 6,161 55 6,646 15 5,893 55 6,301
16 6,171 56 6,673 16 5,899 56 6,326
17 6,182 57 6,700 17 5,906 57 6,351
18 6,191 58 6,727 18 5,912 58 6,376
19 6,202 59 6,755 19 5,919 59 6,400
20 6,212 60 6,782 20 5,925 60 6,425
21 6,222 61 6,907 21 5,932 61 6,508
22 6,232 62 7,033 22 5,939 62 6,591
23 6,242 63 7,159 23 5,946 63 6,675
24 6,252 64 7,284 24 5,953 64 6,758
25 6,262 65 7,410 25 5,960 65 6,841
26 6,272 66 7,536 26 5,967 66 6,924
27 6,282 67 7,662 27 5,974 67 7,007
28 6,291 68 7,787 28 5,981 68 7,090
29 6,301 69 7,913 29 5,988 69 7,174
30 6,311 70 8,039 30 5,994 70 7,257
31 6,322 31 6,003
32 6,332 32 6,012
33 6,343 33 6,021
34 6,353 34 6,030
35 6,364 35 6,039
36 6,374 36 6,048
37 6,385 37 6,057
38 6,394 38 6,066
39 6,405 39 6,075
40 6,415 40 6,084
(1%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金滿溢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3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5,984 0 5,782
1 5,994 41 6,393 1 5,787 41 6,063
2 6,003 42 6,402 2 5,792 42 6,072
3 6,012 43 6,411 3 5,797 43 6,081
4 6,021 44 6,420 4 5,802 44 6,090
5 6,031 45 6,430 5 5,807 45 6,100
6 6,040 46 6,439 6 5,812 46 6,109
7 6,050 47 6,449 7 5,816 47 6,119
8 6,059 48 6,458 8 5,821 48 6,128
9 6,069 49 6,468 9 5,826 49 6,138
10 6,077 50 6,476 10 5,831 50 6,146
11 6,088 51 6,504 11 5,838 51 6,171
12 6,098 52 6,531 12 5,844 52 6,196
13 6,109 53 6,558 13 5,851 53 6,220
14 6,119 54 6,585 14 5,857 54 6,245
15 6,130 55 6,612 15 5,864 55 6,270
16 6,140 56 6,639 16 5,870 56 6,294
17 6,150 57 6,666 17 5,877 57 6,319
18 6,160 58 6,693 18 5,882 58 6,343
19 6,171 59 6,721 19 5,889 59 6,368
20 6,181 60 6,747 20 5,895 60 6,393
21 6,191 61 6,872 21 5,902 61 6,475
22 6,201 62 6,997 22 5,909 62 6,558
23 6,210 63 7,123 23 5,916 63 6,641
24 6,220 64 7,248 24 5,923 64 6,724
25 6,230 65 7,373 25 5,930 65 6,806
26 6,240 66 7,498 26 5,937 66 6,889
27 6,250 67 7,623 27 5,943 67 6,972
28 6,260 68 7,748 28 5,950 68 7,055
29 6,270 69 7,873 29 5,957 69 7,137
30 6,279 70 7,998 30 5,964 70 7,220
31 6,290 31 5,973
32 6,300 32 5,982
33 6,311 33 5,991
34 6,321 34 6,000
35 6,332 35 6,009
36 6,341 36 6,017
37 6,352 37 6,026
38 6,362 38 6,035
39 6,373 39 6,044
40 6,383 40 6,053
(每萬元基本保額)
(1.5%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金滿溢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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