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扣除
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倘有未繳之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再予以扣除,並於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百美元(約定外幣為美元)或二千人民幣(約
定外幣為人民幣)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一千美元(約定外幣為美元)或六千人民幣
(約定外幣為人民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要保人投保甲型而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
請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之餘額。倘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於收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所需文件前,若要保人依本條約定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者,
本契約基本保額仍依本項約定自動調整,並依受益人檢齊所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之本契約
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投保乙型而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
有))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
贖回費用(如有))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
第二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於保險單上所載附表四之(一)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
有效,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後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倘有未繳之保險成本,本公司得予以扣除。但如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所須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時,係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或之後者,本公司改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保甲型者,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淨危險保額與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投保乙型者,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淨危險保額與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
價值(扣除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贖回費用(如有))。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