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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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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樣本)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不含癌症)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十
(105 ) 南壽研字第 05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
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附約年繳保險費費率
(以本附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
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繳費年限為限。
四、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五、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六、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重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
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第一至七
目所定義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
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但若為癌
症者,係指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
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
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
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九、輕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
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第一至四
目所定義之疾病之一者;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
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但
若為癌症者,係指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
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或一下肢髖、膝
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力3分者(肌力3分是指
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
(三)癌症(輕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四)癱瘓(輕度):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
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
地心引力)。
2 一上肢或一下肢,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
(含)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
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
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二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三、保險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第三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期間的始日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主契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
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但本附約已確定繳費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但本附約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
付各項保險金。
第八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二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前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九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且未依第八條約定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
金」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被保險人如已依第八條約定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改按前項計得之數額,扣除
第八條已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附約第十四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應扣除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改依重
度重大疾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輕度重大疾病重度重大疾病或傷害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輕
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及「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三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於下列情形時,自動終止:
一、主契約解除。但本附約已繳費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四、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於主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繳費期間屆
滿者,不在此限:
一、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得就其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之情事,事先指定主契約身
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相關檢驗報告。若為癌症,則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其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
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一般繳費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二十年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0 132 148
1 135 152
2 137 152
3 140 155
4 142 158
5 145 161
6 148 163
7 150 166
8 153 171
9 155 171
10 157 174
11 161 177
12 164 181
13 167 184
14 170 188
15 174 191
16 176 194
17 178 198
18 183 201
19 186 204
20 189 208
21 192 211
22 199 219
23 203 224
24 208 229
25 213 234
26 217 239
27 220 245
28 225 250
29 230 254
30 235 259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一般繳費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二十年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31
242 267
32 251 274
33 258 282
34 265 287
35 270 294
36 276 303
37 285 310
38 291 317
39 298 324
40 306 331
41 313 338
42 322 344
43 331 350
44 340 357
45 349 363
46 359 370
47 369 377
48 379 384
49 388 391
50 395 399
51 412 407
52 424 415
53 437 424
54 450 435
55 464 445
56 479 457
57 499 469
58 520 482
59 541 499
60 564 519
61 586 537
62 608 557
63 632 578
64 657 599
65 680 621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繳費年期:二十年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0 131 147
1 134 150
2 136 150
3 139 153
4 141 156
5 144 159
6 147 161
7 148 164
8 151 169
9 153 169
10 155 172
11 159 175
12 162 179
13 165 182
14 168 186
15 172 189
16 174 192
17 176 196
18 181 199
19 184 202
20 187 206
21 190 209
22 197 217
23 201 222
24 206 227
25 211 232
26 215 237
27 218 243
28 223 247
29 228 251
30 233 256
對於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
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二十年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31 240 264
32 248 271
33 255 279
34 262 284
35 267 291
36 273 300
37 282 307
38 288 314
39 295 321
40 303 328
41 310 335
42 319 341
43 328 346
44 337 353
45 346 359
46 355 366
47 365 373
48 375 380
49 384 387
50 391 395
51 408 403
52 420 411
53 433 420
54 445 431
55 459 441
56 474 452
57 494 464
58 515 477
59 536 494
60 558 514
61 580 532
62 602 551
63 626 572
64 650 593
65 673 615
對於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
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每萬元保險金額)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二十年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0 129 145
1 132 148
2 134 148
3 137 151
4 139 154
5 142 157
6 145 159
7 147 162
8 149 167
9 151 167
10 153 170
11 157 173
12 160 177
13 163 180
14 166 184
15 170 187
16 172 190
17 174 194
18 179 196
19 182 199
20 185 203
21 188 206
22 195 214
23 198 219
24 203 224
25 208 229
26 212 234
27 215 240
28 220 245
29 225 248
30 230 253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二十年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費率
31
237 261
32 245 268
33 252 276
34 259 281
35 264 288
36 270 296
37 279 303
38 285 310
39 292 317
40 299 324
41 306 331
42 315 337
43 324 343
44 333 349
45 342 355
46 351 362
47 361 369
48 371 376
49 380 383
50 387 391
51 403 398
52 415 406
53 428 415
54 441 426
55 454 436
56 469 447
57 489 459
58 509 472
59 530 489
60 552 508
61 574 526
62 595 545
63 619 566
64 643 587
65 666 608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且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對於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
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且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對於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
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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