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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超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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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超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
106)南壽研字第 079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日起經過週年。倘保險身故診斷定致附表所列全失
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人身、診確定成附二所完全能等之一依本約第十三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
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契生效起至保險身故期間但倘保險致成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單價準備與「計增繳清險基保額對應保單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約金「累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期間內,效日每月至與效日當之(無當日,改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2%)後之差值,乘「當度保年度之保價值備金,再以十所得金額
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險費為基,以2%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辦「減繳清險」被保人「險年」達六歲身故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2%之年利率,自辦「減繳清險」日起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利,未滿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費」以保費率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當月(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係根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並參市場率所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約之定利,則本契預定率為。如月未告者以前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日起續有第三一日始或效日所發之疾;如保人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
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如被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
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五、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六、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八、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完成科醫訓練並經央衛主管關甄合格領有科醫證書
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或診確定成附二所完全能等之一時之基本額」「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
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二十一、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故保金」不包變更喪葬用保金)「完失能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期給開始用以算分給付額之率。利率以分定期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約定始分定期付指保險之日但該付開日不晚於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約定給付間,期間短為年,長為十年如該間有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息退繳保契約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後或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實的足以少本險的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退還險費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
項約要保時所中一給付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額繳保額司以
回饋繳純算自年日之增基本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三十二條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
費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
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
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項規定。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四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
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上附
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六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滿當當年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險期滿時之年度」加計「繳清保額
分之八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
「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向二家(含)以上公司保,或公司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十二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
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
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
能當時,分別「基「累清保
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
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三條變更為
「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四所
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
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例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三十三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七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第二十四條豁免
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喪失而致受益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欠繳括經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期間申請「基本保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二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保要保繳足積達準備要保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
之規定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三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約「保障」內,要保人費累價值保險人「保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三倍扣除「已領生存還
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保險欠繳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增值金的第十還本給付、第十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及第二十四條(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四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保人規定受益並應指定法令
一、於訂契約經被同意則以要保契約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8.500
81
8.500
2
1.000
42
8.500
82
8.500
3
1.000
43
8.500
83
8.500
4
1.000
44
8.500
84
8.500
5
1.000
45
8.500
85
8.500
6
1.000
46
8.500
86
8.500
7
8.500
47
8.500
87
8.500
8
8.500
48
8.500
88
8.500
9
8.500
49
8.500
89
8.500
10
8.500
50
8.500
90
8.500
11
8.500
51
8.500
91
8.500
12
8.500
52
8.500
92
8.500
13
8.500
53
8.500
93
8.500
14
8.500
54
8.500
94
8.500
15
8.500
55
8.500
95
8.500
16
8.500
56
8.500
96
8.500
17
8.500
57
8.500
97
8.500
18
8.500
58
8.500
98
8.500
19
8.500
59
8.500
99
8.500
20
8.500
60
8.500
100
8.500
21
8.500
61
8.500
101
8.500
22
8.500
62
8.500
102
8.500
23
8.500
63
8.500
103
8.500
24
8.500
64
8.500
104
8.500
25
8.500
65
8.500
105
8.500
26
8.500
66
8.500
106
8.500
27
8.500
67
8.500
107
8.500
28
8.500
68
8.500
108
8.500
29
8.500
69
8.500
109
8.500
30
8.500
70
8.500
110
8.500
31
8.500
71
8.500
111
8.500
32
8.500
72
8.500
33
8.500
73
8.500
34
8.500
74
8.500
35
8.500
75
8.500
36
8.500
76
8.500
37
8.500
77
8.500
38
8.500
78
8.500
39
8.500
79
8.500
40
8.500
80
8.500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統機障害、腹能遺,終不能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1.8%
2
3.6%
3
5.4%
4
7.2%
5
9.0%
6
10.8%
7 保單年度
()以後
16.5%
附表四:
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機能存高障害須長臥床無法行翻,終無工
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機能存顯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機能障害
(註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能遺顯著害,身不從事何工,但常生尚可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定「神」時,須科、神經、神科或科「醫師斷證明
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
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症狀、四痺、錐體狀、記憶害、覺障、感
情障、意退、人著障;或痺等,雖身體,但
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樞神害,例如無錐體外路麻痺,依影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經系症狀樞神之機害,應按發現
定之,如害同時,應綜狀擇之,等者,應按
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壞,即性精者,依附 1-1 原則之。癲狀之期,應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期待時,及致症為準,不其發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不單內耳額葉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毒後症」障害級之一氧化碳毒後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
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能發障害係專指由牙齒外之如頰軟硬口下顎節等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嚥機障害」,係充分嚼、嚥運,致粥、糊、或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機能害,係指由於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 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上肢、肘及腕遺存害」,係一上存顯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能障喪失」、「障害或「障害參照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五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120 0 15,120
1 15,120 41 15,120 1 15,120 41 15,120
2 15,120 42 15,120 2 15,120 42 15,120
3 15,120 43 15,120 3 15,120 43 15,120
4 15,120 44 15,120 4 15,120 44 15,120
5 15,120 45 15,120 5 15,120 45 15,120
6 15,120 46 15,120 6 15,120 46 15,120
7 15,120 47 15,120 7 15,120 47 15,120
8 15,120 48 15,120 8 15,120 48 15,120
9 15,120 49 15,120 9 15,120 49 15,120
10 15,120 50 15,120 10 15,120 50 15,120
11 15,120 51 15,135 11 15,120 51 15,135
12 15,120 52 15,150 12 15,120 52 15,150
13 15,120 53 15,165 13 15,120 53 15,165
14 15,120 54 15,180 14 15,120 54 15,180
15 15,120 55 15,195 15 15,120 55 15,195
16 15,120 56 15,210 16 15,120 56 15,210
17 15,120 57 15,225 17 15,120 57 15,225
18 15,120 58 15,240 18 15,120 58 15,240
19 15,120 59 15,255 19 15,120 59 15,255
20 15,120 60 15,270 20 15,120 60 15,270
21 15,120 61 15,306 21 15,120 61 15,306
22 15,120 62 15,342 22 15,120 62 15,342
23 15,120 63 15,378 23 15,120 63 15,378
24 15,120 64 15,414 24 15,120 64 15,414
25 15,120 65 15,450 25 15,120 65 15,450
26 15,120 66 15,486 26 15,120 66 15,486
27 15,120 67 15,522 27 15,120 67 15,522
28 15,120 68 15,558 28 15,120 68 15,558
29 15,120 69 15,594 29 15,120 69 15,594
30 15,120 70 15,630 30 15,120 70 15,630
31 15,120 71 16,065 31 15,120 71 16,065
32 15,120 72 16,500 32 15,120 72 16,500
33 15,120 73 16,935 33 15,120 73 16,935
34 15,120 74 17,370 34 15,120 74 17,370
35 15,120 75 18,600 35 15,120 75 17,787
36 15,120 76 19,830 36 15,120 76 18,205
37 15,120 77 21,060 37 15,120 77 18,623
38 15,120 78 22,290 38 15,120 78 19,040
39 15,120 79 23,520 39 15,120 79 19,458
40 15,120 80 24,750 40 15,120 80 19,875
(每萬元基本保額)
(0%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超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969 0 14,969
1 14,969 41 14,969 1 14,969 41 14,969
2 14,969 42 14,969 2 14,969 42 14,969
3 14,969 43 14,969 3 14,969 43 14,969
4 14,969 44 14,969 4 14,969 44 14,969
5 14,969 45 14,969 5 14,969 45 14,969
6 14,969 46 14,969 6 14,969 46 14,969
7 14,969 47 14,969 7 14,969 47 14,969
8 14,969 48 14,969 8 14,969 48 14,969
9 14,969 49 14,969 9 14,969 49 14,969
10 14,969 50 14,969 10 14,969 50 14,969
11 14,969 51 14,984 11 14,969 51 14,984
12 14,969 52 14,999 12 14,969 52 14,999
13 14,969 53 15,013 13 14,969 53 15,013
14 14,969 54 15,028 14 14,969 54 15,028
15 14,969 55 15,043 15 14,969 55 15,043
16 14,969 56 15,058 16 14,969 56 15,058
17 14,969 57 15,073 17 14,969 57 15,073
18 14,969 58 15,088 18 14,969 58 15,088
19 14,969 59 15,102 19 14,969 59 15,102
20 14,969 60 15,117 20 14,969 60 15,117
21 14,969 61 15,153 21 14,969 61 15,153
22 14,969 62 15,189 22 14,969 62 15,189
23 14,969 63 15,224 23 14,969 63 15,224
24 14,969 64 15,260 24 14,969 64 15,260
25 14,969 65 15,296 25 14,969 65 15,296
26 14,969 66 15,331 26 14,969 66 15,331
27 14,969 67 15,367 27 14,969 67 15,367
28 14,969 68 15,402 28 14,969 68 15,402
29 14,969 69 15,438 29 14,969 69 15,438
30 14,969 70 15,474 30 14,969 70 15,474
31 14,969 71 15,904 31 14,969 71 15,904
32 14,969 72 16,335 32 14,969 72 16,335
33 14,969 73 16,766 33 14,969 73 16,766
34 14,969 74 17,196 34 14,969 74 17,196
35 14,969 75 18,414 35 14,969 75 17,609
36 14,969 76 19,632 36 14,969 76 18,023
37 14,969 77 20,849 37 14,969 77 18,437
38 14,969 78 22,067 38 14,969 78 18,850
39 14,969 79 23,285 39 14,969 79 19,263
40 14,969 80 24,503 40 14,969 80 19,676
(每萬元基本保額)
(1%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超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818 0 14,818
1 14,818 41 14,818 1 14,818 41 14,818
2 14,818 42 14,818 2 14,818 42 14,818
3 14,818 43 14,818 3 14,818 43 14,818
4 14,818 44 14,818 4 14,818 44 14,818
5 14,818 45 14,818 5 14,818 45 14,818
6 14,818 46 14,818 6 14,818 46 14,818
7 14,818 47 14,818 7 14,818 47 14,818
8 14,818 48 14,818 8 14,818 48 14,818
9 14,818 49 14,818 9 14,818 49 14,818
10 14,818 50 14,818 10 14,818 50 14,818
11 14,818 51 14,832 11 14,818 51 14,832
12 14,818 52 14,847 12 14,818 52 14,847
13 14,818 53 14,862 13 14,818 53 14,862
14 14,818 54 14,876 14 14,818 54 14,876
15 14,818 55 14,891 15 14,818 55 14,891
16 14,818 56 14,906 16 14,818 56 14,906
17 14,818 57 14,921 17 14,818 57 14,921
18 14,818 58 14,935 18 14,818 58 14,935
19 14,818 59 14,950 19 14,818 59 14,950
20 14,818 60 14,965 20 14,818 60 14,965
21 14,818 61 15,000 21 14,818 61 15,000
22 14,818 62 15,035 22 14,818 62 15,035
23 14,818 63 15,070 23 14,818 63 15,070
24 14,818 64 15,106 24 14,818 64 15,106
25 14,818 65 15,141 25 14,818 65 15,141
26 14,818 66 15,176 26 14,818 66 15,176
27 14,818 67 15,212 27 14,818 67 15,212
28 14,818 68 15,247 28 14,818 68 15,247
29 14,818 69 15,282 29 14,818 69 15,282
30 14,818 70 15,317 30 14,818 70 15,317
31 14,818 71 15,744 31 14,818 71 15,744
32 14,818 72 16,170 32 14,818 72 16,170
33 14,818 73 16,596 33 14,818 73 16,596
34 14,818 74 17,023 34 14,818 74 17,023
35 14,818 75 18,228 35 14,818 75 17,431
36 14,818 76 19,433 36 14,818 76 17,841
37 14,818 77 20,639 37 14,818 77 18,251
38 14,818 78 21,844 38 14,818 78 18,659
39 14,818 79 23,050 39 14,818 79 19,069
40 14,818 80 24,255 40 14,818 80 19,478
(2%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超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3
繳費期間:6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666 0 14,666
1 14,666 41 14,666 1 14,666 41 14,666
2 14,666 42 14,666 2 14,666 42 14,666
3 14,666 43 14,666 3 14,666 43 14,666
4 14,666 44 14,666 4 14,666 44 14,666
5 14,666 45 14,666 5 14,666 45 14,666
6 14,666 46 14,666 6 14,666 46 14,666
7 14,666 47 14,666 7 14,666 47 14,666
8 14,666 48 14,666 8 14,666 48 14,666
9 14,666 49 14,666 9 14,666 49 14,666
10 14,666 50 14,666 10 14,666 50 14,666
11 14,666 51 14,681 11 14,666 51 14,681
12 14,666 52 14,696 12 14,666 52 14,696
13 14,666 53 14,710 13 14,666 53 14,710
14 14,666 54 14,725 14 14,666 54 14,725
15 14,666 55 14,739 15 14,666 55 14,739
16 14,666 56 14,754 16 14,666 56 14,754
17 14,666 57 14,768 17 14,666 57 1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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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4,666 78 21,621 38 14,666 78 18,469
39 14,666 79 22,814 39 14,666 79 18,874
40 14,666 80 24,008 40 14,666 80 19,279
(3%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超威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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