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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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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樣本)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
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要保人如欲以免可保性證明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保險時可能因被保險人當時之
投保年齡已逾當時所欲改換現售同類型保險之最高投保年齡以致無法改換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重大傷病(不含癌症)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十
(108 ) 南壽研字第 13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
及中華民國 108 6 13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間:
本契約繳費期間為十年,倘要保人依第五條約定完成續保者,則以要保人續保後之保險期
間為準。
三、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特定重大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
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定義
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
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但若為癌症者,係
指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五、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
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 契約保險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契約繼
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終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每次續保之保險期間為十年,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
項保險金。
身體健康檢查與體位的認定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個偶數保單年度(第二、四、六…等)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附表二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附表二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
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附表二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附表三
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適用審核後次一保單年度起二個保單年度。
被保險人應於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附表二所列之「身體
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
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附表二
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應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七十歲之保險期間屆滿之保單年度,則不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
約定。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
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
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 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特定
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
「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 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特定
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
「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 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特定
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
「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 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一所列之第一類特定重大傷病,且至
診斷確定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
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
日),按年依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生活照護保險
金」
前項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十年。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應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
付期限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生活照護保險金」(以利
率百分之一點二五貼現)予應得之人。
第十五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八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保險期間屆滿。
三、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因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免可保性證明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保險本條僅適用於申請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超過
六十歲者〉
被保險人以標準體承保,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無下列情形者,要保人得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前三個月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之期間內,免檢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改換為當時
本公司現售之同類型保險:
一、要保人按本條約定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保險時,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已逾六十歲。
二、要保人按本條約定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保險時,被保險人當時之投保年齡已逾當時所欲
改換現售同類型保險之最高投保年齡。
三、本契約尚有欠繳保險費。
四、本契約停效。
五、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終止
六、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
要保人若申請將本契約改換為其他保險視為終止本契約轉而投保本公司其他保險之新契約。
依前兩項約定改換後之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約定之保險金額及改換
後新契約投保規則所約定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少於轉換後新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且
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新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保險當時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及改換新契約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費率計算,且本公司將繕發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未於本條第一項約定期間內申請改換者,視同放棄改換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
張。
第二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或真實投保年齡較率表所載最低
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若為癌症,則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
證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
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
其餘額。
第二十六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特定重大傷病項目表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
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
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
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由病毒、細菌感染或自體免疫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
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感染症專科醫師確診者
1、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
喪失係指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
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2、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3、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b.1000c.2000d.4000 赫茲(Hertz)時的聽
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 dB(強音單位)時, 1/6a+2b+2c+d)的值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5、腦病變所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
礙,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
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以上之障礙
並持續六個月以上。
(四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
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評估達重度(3 )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五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
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
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
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六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
化性變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行性延髓
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
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
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
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七嚴重肌肉失養症
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
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八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1、須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九)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
檢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醫院神
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
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十)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
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
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十一)深度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
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 8 ()
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含)後,經心臟影像
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
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分期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五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
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
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六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認及醫院血液病專科
醫師確診,並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
細胞)移植;或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且經臨床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
未改善者:
1、嗜中性白血球數小於 500/mm3
2、血小板數小於 20000/mm3
3、網狀血球數小於 20000/mm3
(七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執行動脈瘤頸部夾閉、動脈瘤包裹、動脈瘤母血管夾閉阻塞或動脈瘤切
開修補。
單純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八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
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
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
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院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係指以體外循環方式施行經胸開心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矯正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心臟
瓣膜。
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十一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不
含髂動脈或其他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補置換之
外科手術。
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十二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黃疸(總膽紅素 2mg%以上)。
2、腹水無法控制。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三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臟急性壞死導致肝臟衰竭,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其中至少三項:
1、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2、肝功能指數(ALT)上升至正常值十倍以上。
3、總膽紅素上升至 10mg%以上。
4、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超過正常 3 秒以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四嚴重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
至少二項:
1、腹水無法控制。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五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係指經腸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為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
住院期間因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接受兩次()以上部份腸道切除手術。
十六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係指一種體內出現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抗體之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且經腎臟
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
類,合併蛋白尿。經醫院腎臟、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
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 WHO 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正常或微小病變(Normal or minimal change
第二級 間質組織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級 局部節段性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 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 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 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十七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
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關
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
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
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十八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
附表二:身體健康檢查與體位類型表
體位類型
身體健康檢查
之項目與數值
保險年齡小() 39
保險年齡大() 40
A++(
皆須符
)
A
A++(
皆須符合)
A+(
皆須符
)
A
身體
質量指
(BMI)
男性
20~24.9
不符合
A++
A+
之數值
20~26.9
18~29.9
不符合
A++
A+
之數值
女性
20~22.9
血壓
收縮壓
90~120mmHg
90~120mmHg
90~135mmHg
舒張壓
56~80mmHg
56~80mmHg
56~85mmHg
膽固醇
小於
190mg/dl
小於
200mg/dl
()
214.9mg/dl
高密度膽固醇
()
50mg/dl
()
50mg/dl
()
45mg/dl
尼古丁
陰性
陰性
附表三:健康促進係數表
體位
類型
A++
A+
A
健康促進
係數
1.1
1.05
1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20 370 20 400
21 419 51 4,337 21 444 51 3,354
22 468 52 4,774 22 488 52 3,658
23 517 53 5,211 23 532 53 3,962
24 566 54 5,648 24 576 54 4,266
25 615 55 6,085 25 620 55 4,570
26 664 56 6,522 26 664 56 4,874
27 713 57 6,959 27 708 57 5,178
28 762 58 7,396 28 752 58 5,482
29 811 59 7,833 29 796 59 5,786
30 860 60 8,270 30 840 60 6,090
31 974 61 8,807 31 931 61 6,480
32 1,088 62 9,344 32 1,022 62 6,870
33 1,202 63 9,881 33 1,113 63 7,260
34 1,316 64 10,418 34 1,204 64 7,650
35 1,430 65 10,955 35 1,295 65 8,040
36 1,544 66 11,492 36 1,386 66 8,430
37 1,658
67 12,029 37 1,477 67 8,820
38 1,772 68 12,566 38 1,568 68 9,210
39 1,886 69 13,103 39 1,659 69 9,600
40 2,000 70 13,640 40 1,750 70 9,990
41 2,190 41 1,880
42 2,380 42 2,010
43 2,570 43 2,140
44 2,760 44 2,270
45 2,950 45 2,400
46 3,140 46 2,530
47 3,330 47 2,660
48 3,520 48 2,790
49 3,710 49 2,920
50 3,900 50 3,050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
(
一般繳費件
)
男 性 女 性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20 362 20 392
21 410 51 4,250 21 435 51 3,286
22 458 52 4,678 22 478 52 3,584
23 506 53 5,106 23 521 53 3,882
24 554 54 5,535 24 564 54 4,180
25 602 55 5,963 25 607 55 4,478
26 650 56 6,391 26 650 56 4,776
27 698 57 6,819 27 693 57 5,074
28 746 58 7,248 28 736 58 5,372
29 794 59 7,676 29 780 59 5,670
30 842 60 8,104 30 823 60 5,968
31 954 61 8,630 31 912 61 6,350
32 1,066 62 9,157 32 1,001 62 6,732
33 1,177 63 9,683 33 1,090 63 7,114
34 1,289 64 10,209 34 1,179 64 7,497
35 1,401 65 10,735 35 1,269 65 7,879
36 1,513 66 11,262 36 1,358 66 8,261
37 1,624
67 11,788 37 1,447 67 8,643
38 1,736 68 12,314 38 1,536 68 9,025
39 1,848 69 12,840 39 1,625 69 9,408
40 1,960 70 13,367 40 1,715 70 9,790
41 2,146 41 1,842
42 2,332 42 1,969
43 2,518 43 2,097
44 2,704 44 2,224
45 2,891 45 2,352
46 3,077 46 2,479
47 3,263 47 2,606
48 3,449 48 2,734
49 3,635 49 2,861
50 3,822 50 2,989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男 性 女 性
(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20 366 20 396
21 415 51 4,294 21 440 51 3,320
22 463 52 4,726 22 483 52 3,621
23 512 53 5,159 23 527 53 3,922
24 560 54 5,592 24 570 54 4,223
25 609 55 6,024 25 614 55 4,524
26 657 56 6,457 26 657 56 4,825
27 706 57 6,889 27 701 57 5,126
28 754 58 7,322 28 744 58 5,427
29 803 59 7,755 29 788 59 5,728
30 851 60 8,187 30 832 60 6,029
31 964 61 8,719 31 922 61 6,415
32 1,077 62 9,251 32 1,012 62 6,801
33 1,190 63 9,782 33 1,102 63 7,187
34 1,303 64 10,314 34 1,192 64 7,573
35 1,416 65 10,845 35 1,282 65 7,960
36 1,529 66 11,377 36 1,372 66 8,346
37 1,641
67 11,909 37 1,462 67 8,732
38 1,754 68 12,440 38 1,552 68 9,118
39 1,867 69 12,972 39 1,642 69 9,504
40 1,980 70 13,504 40 1,732 70 9,890
41 2,168 41 1,861
42 2,356 42 1,990
43 2,544 43 2,119
44 2,732 44 2,247
45 2,920 45 2,376
46 3,109 46 2,505
47 3,297 47 2,633
48 3,485 48 2,762
49 3,673 49 2,891
50 3,861 50 3,019
(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
男 性 女 性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的保件,其
1%
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總保費為基礎
(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費率折扣),再給予1%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方式呈現
供參。
繳費期間: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20 358 20 388
21 406 51 4,207 21 431 51 3,253
22 453 52 4,631 22 473 52 3,548
23 501 53 5,055 23 516 53 3,843
24 548 54 5,480 24 558 54 4,138
25 596 55 5,903 25 601 55 4,433
26 643 56 6,327 26 643 56 4,728
27 691 57 6,751 27 686 57 5,023
28 739 58 7,176 28 729 58 5,318
29 786 59 7,599 29 772 59 5,613
30 834 60 8,023 30 815 60 5,908
31 944 61 8,544 31 903 61 6,286
32 1,055 62 9,065 32 991 62 6,665
33 1,165 63 9,586 33 1,079 63 7,043
34 1,276 64 10,107 34 1,167 64 7,422
35 1,387 65 10,628 35 1,256 65 7,800
36 1,498 66 11,149 36 1,344 66 8,178
37 1,608
67 11,670 37 1,433 67 8,557
38 1,719 68 12,191 38 1,521 68 8,935
39 1,830 69 12,712 39 1,609 69 9,314
40 1,940 70 13,233 40 1,698 70 9,692
41 2,125 41 1,824
42 2,309 42 1,949
43 2,493 43 2,076
44 2,677 44 2,202
45 2,862 45 2,328
46 3,046 46 2,454
47 3,230 47 2,580
48 3,415 48 2,707
49 3,599 49 2,832
50 3,784 50 2,959
註: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的保件,其
1%
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總保費為基礎
(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費率折扣),再給予1%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方式呈現
供參。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
(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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