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備查
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103)南壽研字第 148 號函備查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學生團體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依要保書所列之「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除外責任(原因)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第四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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