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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不保事項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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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EE_樣本版 1 頁,共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不保事項批註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
:0800-020-060
中華 103 05 30 (103)研字 120 函備
中華 110 7 1 依中民國 110 1 5
1 0 9 0 4 9 5 1 3 9 1 號令修正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人壽團體傷保險不保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
之團體險契約(詳表,以下簡本契約),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
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不保事項項目之刪除
第二條
本契約有關「被保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之不保事項項目不再適用。
即被保險人因從事前述活動所導致的保險事故,亦屬本契約保障範圍,本公司仍需給付保險金。
附表:
險種名稱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失能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新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樣本)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不保事項批註條款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 1 0.0000036395 0.0000131531 0.0000036395 0.0000122397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被保險人年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未滿15足歲
1 0.0000004925 0.0000018026 0.0000004925 0.0000016775
15足歲以上
0.0000035984 0.0000130343 0.0000035984 0.0000121291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 1 0.0000000292 0.0000001059 0.0000000292 0.0000000986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 1 0.0000000273 0.0000000792 0.0000000273 0.0000000737
被保險成員的子女 0.0000000273 0.0000000792 0.0000000273 0.0000000737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商品僅適用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批註於「南山人壽意外傷害失能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拾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0065676 0.0000239688 0.0000065676 0.0000223043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1245105 0.0004496632 0.0001245105 0.0004184366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2801486 0.0010117422 0.0002801486 0.0009414824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佰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0205237 0.0000752740 0.0000205237 0.0000700466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0461783 0.0001693665 0.0000461783 0.0001576049
批註於「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佰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 1 0.0000135456 0.0000495223 0.0000135456 0.0000460833
被保險成員的子女 0.0000135456 0.0000495223 0.0000135456 0.0000460833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0304776 0.0001114252 0.0000304776 0.0001036874
同被保險成員的費率
同被保險成員的費率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同被保險成員的費率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批註於「南山人壽新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1、僅提供實支實付型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0875678
0.0003171413 0.0000875678 0.0002951176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1970276 0.0007135679 0.0001970276 0.0006640146
2、提供0.5%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比例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0878414 0.0003181317 0.0000878414 0.0002960393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1976432 0.0007157963 0.0001976432 0.0006660884
3、提供1%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比例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0909884 0.0003290267 0.0000909884 0.0003061776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2047239 0.0007403101 0.0002047239 0.0006888996
4、提供1.5%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比例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1
0.0000967350 0.0003498261 0.0000967350 0.0003255326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0.0002176538 0.0007871087 0.0002176538 0.0007324484
附 註:
職業類別 費率比
1 1
2 1.25
3 1.5
4 2.25
5 3.5
6 4.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職業分類:採用「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之分類,其職業類別
及費率比率依部訂如下: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未達1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 未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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