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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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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A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奉准文號:(82.11.11) 821729610 號函
備查文號:(106.05.0 2) (106) 126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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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並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一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
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
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
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
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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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全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
得依下列約定辦: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全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人為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全殘廢保險金部份,以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為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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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
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加 1%計算。
第二十四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經驗分紅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方式訂定如下
經驗退費金額=K×(T-E-C)-C
5 / 5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上列計算公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
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當年度應收總保費未達新台幣 萬元時,本經驗退費計算公式不生效力。
朝陽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定。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
年齡
15
4.922 2.430 12.048 5.948 4.485 2.214 11.211 5.535
16
6.668 2.927 16.322 7.166 6.075 2.667 15.188 6.668
17
9.040 3.530 22.129 8.641 8.237 3.216 20.592 8.041
18
9.729 3.760 23.815 9.203 8.864 3.425 22.161 8.564
19
10.155 3.913 24.857 9.577 9.252 3.565 23.131 8.912
20
10.351 4.008 25.337 9.812 9.431 3.652 23.578 9.130
21
10.361 4.061 25.360 9.940 9.440 3.700 23.599 9.250
22
10.222 4.090 25.021 10.011 9.313 3.726 23.283 9.316
23
9.973 4.114 24.412 10.069 9.087 3.748 22.717 9.370
24
9.658 4.161 23.639 10.186 8.799 3.792 21.998 9.479
25
9.318 4.257 22.808 10.420 8.490 3.879 21.224 9.697
26
9.002 4.429 22.035 10.842 8.202 4.036 20.505 10.089
27
8.753 4.697 21.426 11.498 7.975 4.280 19.938 10.699
28
8.605 5.085 21.063 12.446 7.840 4.633 19.601 11.582
29
8.576 5.544 20.993 13.570 7.814 5.051 19.535 12.628
30
8.672 6.022 21.227 14.741 7.901 5.487 19.753 13.717
31
8.907 6.472 21.801 15.842 8.115 5.897 20.287 14.741
32
9.284 6.831 22.726 16.720 8.459 6.223 21.148 15.559
33
9.811 7.075 24.014 17.317 8.939 6.446 22.346 16.114
34
10.475 7.252 25.641 17.750 9.544 6.607 23.861 16.517
35
11.260 7.419 27.562 18.160 10.259 6.759 25.648 16.899
36
12.145 7.649 29.728 18.722 11.065 6.969 27.663 17.422
37
13.116 8.012 32.105 19.612 11.950 7.300 29.875 18.250
38
14.163 8.557 34.669 20.946 12.904 7.797 32.261 19.492
39
15.316 9.299 37.490 22.761 13.955 8.472 34.887 21.181
40
16.608 10.227 40.652 25.033 15.131 9.318 37.829 23.294
41
18.076 11.341 44.246 27.761 16.469 10.333 41.173 25.833
42
19.750 12.633 48.344 30.922 17.995 11.510 44.987 28.775
43
21.654 14.096 53.004 34.505 19.729 12.843 49.323 32.109
44
23.735 15.689 58.097 38.404 21.625 14.295 54.063 35.737
45
25.926 17.378 63.460 42.537 23.621 15.833 59.053 39.583
46
28.155 19.119 68.916 46.799 25.652 17.419 64.130 43.549
47
30.355 20.865 74.302 51.072 27.657 19.010 69.142 47.525
48
32.484 22.592 79.512 55.299 29.596 20.583 73.990 51.459
49
34.626 24.347 84.757 59.596 31.549 22.183 78.871 55.457
50
36.884 26.184 90.284 64.092 33.606 23.856 84.014 59.641
十人以下
十人以上(含)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朝陽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定。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
年齡
十人以下
十人以上(含)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51
39.362 28.169 96.349 68.951 35.863 25.665 89.658 64.163
52
42.175 30.355 103.233 74.302 38.426 27.657 96.064 69.142
53
45.408 32.775 111.148 80.226 41.372 29.862 103.429 74.655
54
49.115 35.363 120.222 86.560 44.749 32.220 111.873 80.549
55
53.324 38.023 130.526 93.070 48.585 34.643 121.461 86.607
56
58.065 40.653 142.129 99.510 52.903 37.040 132.259 92.600
57
63.379 43.165 155.137 105.657 57.745 39.328 144.363 98.320
58
69.286 45.542 169.597 111.476 63.128 41.494 157.819 103.735
59
75.820 48.139 185.590 117.834 69.081 43.860 172.702 109.651
60
83.005 51.387 203.176 125.784 75.627 46.819 189.067 117.049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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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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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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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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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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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41.945 98.092 347.448 240.105 129.328 89.372 323.319 223.431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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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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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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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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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42.562 155.836 593.734 381.449 221.001 141.984 552.503 354.959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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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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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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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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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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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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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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