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R_樣本版 第 1 頁,共 6 頁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居家療養附加條款
居家療養保險金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台財保第 8523650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依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居家療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且於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附約,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重大傷病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重大傷病」係指以下所列疾病或傷害:
一、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二、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未經治療,成人血紅素經常低於 8gm/d1 以下,新生兒血紅素經常
低於 12gm/d1 以下)。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四、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五、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 ;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
五官功能障礙者。
六、接受心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七、小兒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之併發症者(其
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八、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九、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使用正壓或負壓呼吸器至少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
小時,其雖經一段時間治療,但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
狀態)。
十、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
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而需要長期靜脈營養治療者。
十一、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
且需長期治療者。
十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