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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享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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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
(107)南壽研字第 09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109)南壽研字第 040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保」對應之「當度保額」:係指「基本額」附表所列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就「累計額繳保險保額」對部分:係以「基本」對應部之保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係指依減少後之「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0%據滿年度分以複利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經「醫院」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六、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款第一目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七、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
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
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宣告利率: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根據公司用此商品積資的實
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低於契約定利,則本契預定
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二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
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三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
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
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
預定利率(1.0%)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
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
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六、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
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
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
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
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
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不實說明變更少本司對危險估計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三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
齡達歲前項約辦理要保投保所選下列中一
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
回饋金」純保算自保單年日日起之增繳清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十七三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給付,除二項定外本公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
年度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
二項計算「身保險給付受益人;要保有指期方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
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向二家(含上保公司保,或同一險公投保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
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完全保險」係按被保人經「醫院」診斷完全能當時,分以「基本保
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
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二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金之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同意調閱被險人醫相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失能級之時,司按二十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受益失受致無益人「身險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本契「保間」內,得申減少本保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八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三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三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四之借息,過其單價準備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分依規定理;「增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保人依下規定定或受益應符指定更當法令規定
一、於訂立本保險同意受益如未則以人本為本「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1.403
81
2.089
2
1.000
42
1.417
82
2.110
3
1.000
43
1.431
83
2.131
4
1.000
44
1.446
84
2.152
5
1.000
45
1.460
85
2.174
6
1.000
46
1.475
86
2.195
7
1.000
47
1.489
87
2.217
8
1.010
48
1.504
88
2.239
9
1.021
49
1.519
89
2.262
10
1.031
50
1.534
90
2.284
11
1.041
51
1.550
91
2.307
12
1.052
52
1.565
92
2.330
13
1.062
53
1.581
93
2.354
14
1.073
54
1.597
94
2.377
15
1.083
55
1.613
95
2.401
16
1.094
56
1.629
96
2.425
17
1.105
57
1.645
97
2.449
18
1.116
58
1.662
98
2.474
19
1.127
59
1.678
99
2.498
20
1.139
60
1.695
100
2.523
21
1.150
61
1.712
101
2.549
22
1.161
62
1.729
102
2.574
23
1.173
63
1.746
103
2.600
24
1.185
64
1.764
104
2.626
25
1.197
65
1.781
105
2.652
26
1.209
66
1.799
106
2.679
27
1.221
67
1.817
107
2.705
28
1.233
68
1.835
108
2.732
29
1.245
69
1.854
109
2.760
30
1.258
70
1.872
110
2.787
31
1.270
71
1.891
111
2.815
32
1.283
72
1.910
33
1.296
73
1.929
34
1.309
74
1.948
35
1.322
75
1.968
36
1.335
76
1.987
37
1.348
77
2.007
38
1.362
78
2.027
39
1.375
79
2.048
40
1.389
80
2.068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言之唇音、齒舌音、口音、喉頭音四種音機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5%
3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82 0 981
1 982 41 982 1 981 41 981
2 982 42 982 2 981 42 981
3 982 43 982 3 981 43 981
4 982 44 982 4 981 44 981
5 982 45 982 5 981 45 981
6 982 46 982 6 981 46 981
7 982 47 982 7 981 47 981
8 982 48 982 8 981 48 981
9 982 49 982 9 981 49 981
10 982 50 982 10 981 50 981
11 982 51 982 11 981 51 981
12 982 52 982 12 981 52 981
13 982 53 982 13 981 53 981
14 982 54 982 14 981 54 981
15 982 55 982 15 981 55 981
16 982 56 983 16 981 56 982
17 982 57 983 17 981 57 982
18 982 58 983 18 981 58 982
19 982 59 983 19 981 59 982
20 982 60 983 20 981 60 982
21 982 61 983 21 981 61 982
22 982 62 984 22 981 62 982
23 982 63 985 23 981 63 983
24 982 64 986 24 981 64 984
25 982 65 987 25 981 65 985
26 982 66 988 26 981 66 987
27 982 67 990 27 981 67 989
28 982 68 992 28 981 68 991
29 982 69 994 29 981 69 993
30 982 70 996 30 981 70 995
31 982 71 999 31 981 71 998
32 982 72 1003 32 981 72 1002
33 982 73 1008 33 981 73 1006
34 982 74 1013 34 981 74 1011
35 982 75 1020 35 981 75 1016
36 982 76 1027 36 981 76 1023
37 982 77 1035 37 981 77 1030
38 982 78 1048 38 981 78 1039
39 982 79 1075 39 981 79 1057
40 982 80 1133 40 981 80 1115
女 性
男 性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享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躉繳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79 0 978
1 979 41 979 1 978 41 978
2 979 42 979 2 978 42 978
3 979 43 979 3 978 43 978
4 979 44 979 4 978 44 978
5 979 45 979 5 978 45 978
6 979 46 979 6 978 46 978
7 979 47 979 7 978 47 978
8 979 48 979 8 978 48 978
9 979 49 979 9 978 49 978
10 979 50 979 10 978 50 978
11 979 51 979 11 978 51 978
12 979 52 979 12 978 52 978
13 979 53 979 13 978 53 978
14 979 54 979 14 978 54 978
15 979 55 979 15 978 55 978
16 979 56 980 16 978 56 979
17 979 57 980 17 978 57 979
18 979 58 980 18 978 58 979
19 979 59 980 19 978 59 979
20 979 60 980 20 978 60 979
21 979 61 980 21 978 61 979
22 979 62 981 22 978 62 979
23 979 63 982 23 978 63 980
24 979 64 983 24 978 64 981
25 979 65 984 25 978 65 982
26 979 66 985 26 978 66 984
27 979 67 987 27 978 67 986
28 979 68 989 28 978 68 988
29 979 69 991 29 978 69 990
30 979 70 993 30 978 70 992
31 979 71 996 31 978 71 995
32 979 72 999 32 978 72 998
33 979 73 1004 33 978 73 1002
34 979 74 1009 34 978 74 1007
35 979 75 1016 35 978 75 1012
36 979 76 1023 36 978 76 1019
37 979 77 1031 37 978 77 1026
38 979 78 1044 38 978 78 1035
39 979 79 1071 39 978 79 1053
40 979 80 1129 40 978 80 1111
女 性
男 性
南山人壽享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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