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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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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十日
(108 ) 南壽研字第 0 77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
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契約效日所經之週數。被保人身、經醫院診斷定致附表一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人於保險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繳費間」屆滿最近次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
六、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契生效起至保險身故期間但倘保險經「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
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應之單價準備與「計增繳清險金」對之保價值備金
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保險額」對應解約「累計增繳清險金對應保單值準金加總之值。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期間內,效日每月至與效日當之(無當日,改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2.50%後之當年保單度末保單值準以十所得金額加計
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一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據本司運此類品所積資的實狀況並參考市利率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利率則以契約定利為準如當未宣者,前一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二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三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四、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行提申請存入匯入交付公司款項額全至本
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銀行份有公司第一業銀股份限公與合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六、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包括更為葬費保險)或完全能保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始日以計分期付金之利。該率係分期期給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分期期給指定險金日。該給開始不得於受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險事公司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等級「醫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變更公司估計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三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
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
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
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單週利方至要給付或至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
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八項、第
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並分別以下列二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倍。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第一至五保單年度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
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第六身故者,其身
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若本十條期保者,其展險金額,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向二家(含)以上公司保,或公司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不五項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後符合
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第一至五保單年度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
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
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第六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
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下列二目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
金」:
(一) 「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若本十條期保者,其展險金額,
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喪葬),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全失一時第二
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受益益權,而致人受身故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險金額」。
第二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間」繳足達有準備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險金保人
「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保
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第一至五保單年度,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
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之: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第六保單年度,分別以下列二目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計算之: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保險金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第二條第一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展險」,喪失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條(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但書及第三十條給付保險金及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六條退還保險費時。
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二、要保人清償第九條第二項約定之保險費。
三、要保人償付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依第三十四條約定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或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
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除前三項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
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本
條第一、二及四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保險金額部分辦理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契約意指以要本契「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神經遺存胸、臟器極度,終事任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舌音、口音、喉音等機能,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3
70%
4-5
75%
6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
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465 51 980 16 393 51 879
17 475 52 998 17 402 52 900
18 485 53 1,017 18 412 53 920
19 496 54 1,036 19 422 54 939
20 508 55 1,055 20 434 55 959
21 519 56 1,075 21 444 56 980
22 531 57 1,094 22 453 57 1,001
23 542 58 1,114 23 463 58 1,021
24 555 59 1,133 24 474 59 1,042
25 567 60 1,157 25 485 60 1,066
26 580 61 1,175 26 497 61 1,086
27 594 62 1,194 27 509 62 1,107
28 606 63 1,214 28 520 63 1,130
29 620 64 1,235 29 532 64 1,152
30 634 65 1,258 30 545 65 1,172
31 648 66 1,277 31 558 66 1,195
32 662 67 1,296 32 571 67 1,219
33 677 68 1,315 33 585 68 1,242
34 691 69 1,335 34 599 69 1,264
35 708 70 1,355 35 613 70 1,286
36 722 71 1,375 36 627 71 1,307
37 737 72 1,396 37 642 72 1,329
38 753 73 1,416 38 657 73 1,351
39 769 74 1,437 39 672 74 1,374
40 785 40 689
41 802 41 704
42 818 42 720
43 835 43 736
44 852 44 753
45 869 45 770
46 886 46 787
47 904 47 805
48 922 48 823
49 940 49 841
50 961 50 859
(每萬元保險金額)
(一般繳費件)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
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460 51 970 16 389 51 870
17 470 52 988 17 397 52 891
18 480 53 1,006 18 407 53 910
19 491 54 1,025 19 417 54 929
20 502 55 1,044 20 429 55 949
21 513 56 1,064 21 439 56 970
22 525 57 1,083 22 448 57 990
23 536 58 1,102 23 458 58 1,010
24 549 59 1,121 24 469 59 1,031
25 561 60 1,145 25 480 60 1,055
26 574 61 1,163 26 492 61 1,075
27 588 62 1,182 27 503 62 1,095
28 599 63 1,201 28 514 63 1,118
29 613 64 1,222 29 526 64 1,140
30 627 65 1,245 30 539 65 1,160
31 641 66 1,264 31 552 66 1,183
32 655 67 1,283 32 565 67 1,206
33 670 68 1,301 33 579 68 1,229
34 684 69 1,321 34 593 69 1,251
35 700 70 1,341 35 606 70 1,273
36 714 71 1,361 36 620 71 1,293
37 729 72 1,382 37 635 72 1,315
38 745 73 1,401 38 650 73 1,337
39 761 74 1,422 39 665 74 1,360
40 777 40 682
41 793 41 696
42 809 42 712
43 826 43 728
44 843 44 745
45 860 45 762
46 877 46 779
47 894 47 796
48 912 48 814
49 930 49 832
50 951 50 850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12萬美元≦保險金額<30萬美元)
(每萬元保險金額)
(高保額保件)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
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458 51 965 16 387 51 865
17 467 52 983 17 395 52 886
18 477 53 1,001 18 405 53 906
19 488 54 1,020 19 415 54 924
20 500 55 1,039 20 427 55 944
21 511 56 1,058 21 437 56 965
22 523 57 1,077 22 446 57 985
23 533 58 1,097 23 456 58 1,005
24 546 59 1,116 24 466 59 1,026
25 558 60 1,139 25 477 60 1,050
26 571 61 1,157 26 489 61 1,069
27 585 62 1,176 27 501 62 1,090
28 596 63 1,195 28 512 63 1,113
29 610 64 1,216 29 524 64 1,134
30 624 65 1,239 30 536 65 1,154
31 638 66 1,257 31 549 66 1,177
32 652 67 1,276 32 562 67 1,200
33 666 68 1,295 33 576 68 1,223
34 680 69 1,314 34 590 69 1,245
35 697 70 1,334 35 603 70 1,266
36 711 71 1,354 36 617 71 1,287
37 725 72 1,375 37 632 72 1,309
38 741 73 1,394 38 647 73 1,330
39 757 74 1,415 39 661 74 1,353
40 773 40 678
41 789 41 693
42 805 42 709
43 822 43 724
44 839 44 741
45 855 45 758
46 872 46 775
47 890 47 792
48 908 48 810
49 925 49 828
50 946 50 846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30萬美元≦保險金額)
(高保額保件)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
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460 51 970 16 389 51 870
17 470 52 988 17 398 52 891
18 480 53 1,007 18 408 53 911
19 491 54 1,026 19 418 54 930
20 503 55 1,044 20 430 55 949
21 514 56 1,064 21 440 56 970
22 526 57 1,083 22 448 57 991
23 537 58 1,103 23 458 58 1,011
24 549 59 1,122 24 469 59 1,032
25 561 60 1,145 25 480 60 1,055
26 574 61 1,163 26 492 61 1,075
27 588 62 1,182 27 504 62 1,096
28 600 63 1,202 28 515 63 1,119
29 614 64 1,223 29 527 64 1,140
30 628 65 1,245 30 540 65 1,160
31 642 66 1,264 31 552 66 1,183
32 655 67 1,283 32 565 67 1,207
33 670 68 1,302 33 579 68 1,230
34 684 69 1,322 34 593 69 1,251
35 701 70 1,341 35 607 70 1,273
36 715 71 1,361 36 621 71 1,294
37 730 72 1,382 37 636 72 1,316
38 745 73 1,402 38 650 73 1,337
39 761 74 1,423 39 665 74 1,360
40 777 40 682
41 794 41 697
42 810 42 713
43 827 43 729
44 843 44 745
45 860 45 762
46 877 46 779
47 895 47 797
48 913 48 815
49 931 49 833
50 951 50 850
(每萬元保險金額)
(本表適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
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455 51 960 16 385 51 861
17 465 52 978 17 393 52 882
18 475 53 996 18 403 53 901
19 486 54 1,015 19 413 54 920
20 497 55 1,034 20 425 55 940
21 508 56 1,053 21 435 56 960
22 520 57 1,072 22 444 57 980
23 531 58 1,091 23 453 58 1,000
24 544 59 1,110 24 464 59 1,021
25 555 60 1,134 25 475 60 1,044
26 568 61 1,151 26 487 61 1,064
27 582 62 1,170 27 498 62 1,084
28 593 63 1,189 28 509 63 1,107
29 607 64 1,210 29 521 64 1,129
30 621 65 1,233 30 534 65 1,148
31 635 66 1,251 31 546 66 1,171
32 648 67 1,270 32 559 67 1,194
33 663 68 1,288 33 573 68 1,217
34 677 69 1,308 34 587 69 1,238
35 693 70 1,328 35 600 70 1,260
36 707 71 1,347 36 614 71 1,280
37 722 72 1,368 37 629 72 1,302
38 738 73 1,387 38 643 73 1,324
39 753 74 1,408 39 658 74 1,346
40 769 40 675
41 785 41 689
42 801 42 705
43 818 43 721
44 835 44 738
45 851 45 754
46 868 46 771
47 885 47 788
48 903 48 806
49 921 49 824
50 941 50 841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12萬美元≦保險金額<30萬美元)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
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453 51 955 16 383 51 856
17 462 52 973 17 391 52 877
18 472 53 991 18 401 53 897
19 483 54 1,010 19 411 54 915
20 495 55 1,029 20 423 55 935
21 506 56 1,047 21 433 56 955
22 518 57 1,066 22 442 57 975
23 528 58 1,086 23 451 58 995
24 541 59 1,105 24 461 59 1,016
25 552 60 1,128 25 472 60 1,039
26 565 61 1,145 26 484 61 1,058
27 579 62 1,164 27 496 62 1,079
28 590 63 1,183 28 507 63 1,102
29 604 64 1,204 29 519 64 1,123
30 618 65 1,227 30 531 65 1,142
31 632 66 1,244 31 544 66 1,165
32 645 67 1,263 32 556 67 1,188
33 659 68 1,282 33 570 68 1,211
34 673 69 1,301 34 584 69 1,233
35 690 70 1,321 35 597 70 1,253
36 704 71 1,340 36 611 71 1,274
37 718 72 1,361 37 626 72 1,296
38 734 73 1,380 38 641 73 1,317
39 749 74 1,401 39 654 74 1,339
40 765 40 671
41 781 41 686
42 797 42 702
43 814 43 717
44 831 44 734
45 846 45 750
46 863 46 767
47 881 47 784
48 899 48 802
49 916 49 820
50 937 50 838
南山人壽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30萬美元≦保險金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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