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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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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樣本)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或復效時,癌症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
(102)南壽研字第 002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
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附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
本附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或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
分別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
繳費年限為限。
四、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或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前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
五、癌症疾病:
係指惡性新生物並由醫院對其病理檢驗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二)。區分如下:
(一)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係指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
(二)侵襲性癌症疾病:係指前述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以外之其他癌症疾病。
本附約所稱癌症疾病以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上述定義者為限如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
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
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六、首次罹患: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且於本
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本條約定之
癌症疾病。
七、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
之醫院。
九、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主契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
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
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
保險金。
條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首次罹患侵襲性
癌症疾病之本附約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之金額給付「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內首次罹患者:「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首次罹患者:保險金額。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條 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首次罹患低侵
襲性癌症疾病之本附約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之金額給付「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
金」:
一、 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內首次罹患者:「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 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首次罹患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條 身故後發現首次罹患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組織檢查或相關檢驗確定首次罹
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之一時第八條約定給付「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
二、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之一時,依第九條約定給付「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
金」。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三條 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或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所應
負保險責任開始前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保險金額部分之保險費,
且增加保險金額部分即行終止,其餘繼續有效。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主契約解除。
二、 被保險人身故。
三、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給付「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
四、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本附約保單年度末。
本附約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於主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得就其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之情事事先指定主契約身故
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首次罹患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首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疾病保險金」,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係包含附表二所列之疾病)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低侵襲性癌症疾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繳費期間:至保險年齡達79歲之保單年度末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費
038 37
139 38
241 40
342 41
443 42
545 44
646 45
747 46
848 47
950 49
10 51 50
11 53 52
12 55 54
13 57 56
14 59 58
15 62 61
16 64 63
17 66 65
18 68 67
19 70 69
20 72 71
21 75 74
22 79 78
23 82 81
24 86 84
25 89 88
26 92 90
27 96 94
28 99 97
29 103 101
30 106 105
31 111 107
32 116 111
33 122 115
34 127 119
35 132 123
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一般繳費件)
( )
性女
1
繳費期間:至保險年齡達79歲之保單年度末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費
36 137 127
37 142 131
38 148 135
39 153 140
40 158 144
41 165 147
42 173 150
43 180 153
44 188 156
45 195 159
46 202 162
47 210 165
48 217 168
49 225 171
50 232 174
51 242 180
52 253 186
53 263 192
54 274 198
55 284 204
56 294 210
57 305 216
58 315 222
59 326 228
60 336 234
61 348 238
62 361 241
63 373 245
64 386 248
65 398 252
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一般繳費件)
( )
性女
2
繳費期間:至保險年齡達79歲之保單年度末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費
0 37.62 36.63
1 38.61 37.62
2 40.59 39.60
3 41.58 40.59
4 42.57 41.58
5 44.55 43.56
6 45.54 44.55
7 46.53 45.54
8 47.52 46.53
9 49.50 48.51
10 50.49 49.50
11 52.47 51.48
12 54.45 53.46
13 56.43 55.44
14 58.41 57.42
15 61.38 60.39
16 63.36 62.37
17 65.34 64.35
18 67.32 66.33
19 69.30 68.31
20 71.28 70.29
21 74.25 73.26
22 78.21 77.22
23 81.18 80.19
24 85.14 83.16
25 88.11 87.12
26 91.08 89.10
27 95.04 93.06
28 98.01 96.03
29 101.97 99.99
30 104.94 103.95
31 109.89 105.93
32 114.84 109.89
33 120.78 113.85
34 125.73 117.81
35 130.68 121.77
註: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
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
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
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性女
3
繳費期間:至保險年齡達79歲之保單年度末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率費
36 135.63 125.73
37 140.58 129.69
38 146.52 133.65
39 151.47 138.60
40 156.42 142.56
41 163.35 145.53
42 171.27 148.50
43 178.20 151.47
44 186.12 154.44
45 193.05 157.41
46 199.98 160.38
47 207.90 163.35
48 214.83 166.32
49 222.75 169.29
50 229.68 172.26
51 239.58 178.20
52 250.47 184.14
53 260.37 190.08
54 271.26 196.02
55 281.16 201.96
56 291.06 207.90
57 301.95 213.84
58 311.85 219.78
59 322.74 225.72
60 332.64 231.66
61 344.52 235.62
62 357.39 238.59
63 369.27 242.55
64 382.14 245.52
65 394.02 249.48
註: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
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
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
性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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