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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鑫滿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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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50122007
備查日期:10 5 1 22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90101023
備查日期:109 1 1
全球人壽鑫滿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基本
保險金額者,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
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
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六、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預定利率。
七、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之定義為:
(一)保險費採躉繳: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保年齡及繳費期,對照其適
用之表訂標準體躉繳保險費。
(二)保險費採分期繳者: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
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保險費總和。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躉)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二。
八、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為: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係指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後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年度:係指保險金額加計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三)自繳費期間屆滿日之次一保單年度起係指每年以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前一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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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依本款計算每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及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重新計算所得金額加總後之值。
上述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九、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國內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
狀況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宣告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本契約之宣告利
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
額對應之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十二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三、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本公司分別依
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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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
日起停止效力。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
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第二款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與
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
有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子郵件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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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第十
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
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計算、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
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
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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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
繳保險費。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
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 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
本公司改以第一款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
購買增額繳清保繳應繳保險費或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抵繳應繳保險費儲存生息或現
金給付:
() 儲存生息: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採儲存生息之方式,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
以其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
() 現金給付: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
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
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
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
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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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
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計該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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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
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
人。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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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總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中保單價值
準備金係依照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額繳清保
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
項第七款第八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中保單價
值準備金係依照減額繳清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
繳保險費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本公司申請改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
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時其約定之保險金計算方式將不適本公司改以前項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要保人得以其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
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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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借款本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總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
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
補繳短繳的保險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變更住所】
10 ,共 12 銷售日期:109 1 1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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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2 ,共 12 銷售日期:109 1 1
【附表二】標準體年(躉)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
躉繳
3 年期
10 年期
0~50
10,455
3,515
1,018
51~60
10,458
3,517
1,018
61~70
10,464
3,522
1,018
71~74
10,484
3,532
75~77
10,484
3,532
78~80
10,484
性別
繳費期間
年齡
女性
躉繳
3 年期
10 年期
0~50
10,454
3,514
1,018
51~60
10,455
3,515
1,018
61~70
10,459
3,519
1,018
71~74
10,474
3,525
75~77
10,474
3,525
78~80
10,474
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讓)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10,455 3,515 1,745 1,018 0 10,454 3,514 1,745 1,018
1 10,455 3,515 1,745 1,018 1 10,454 3,514 1,745 1,018
2 10,455 3,515 1,745 1,018 2 10,454 3,514 1,745 1,018
3 10,455 3,515 1,745 1,018 3 10,454 3,514 1,745 1,018
4 10,455 3,515 1,745 1,018 4 10,454 3,514 1,745 1,018
5 10,455 3,515 1,745 1,018 5 10,454 3,514 1,745 1,018
6 10,455 3,515 1,745 1,018 6 10,454 3,514 1,745 1,018
7 10,455 3,515 1,745 1,018 7 10,454 3,514 1,745 1,018
8 10,455 3,515 1,745 1,018 8 10,454 3,514 1,745 1,018
9 10,455 3,515 1,745 1,018 9 10,454 3,514 1,745 1,018
10 10,455 3,515 1,745 1,018 10 10,454 3,514 1,745 1,018
11 10,455 3,515 1,745 1,018 11 10,454 3,514 1,745 1,018
12 10,455 3,515 1,745 1,018 12 10,454 3,514 1,745 1,018
13 10,455 3,515 1,745 1,018 13 10,454 3,514 1,745 1,018
14 10,455 3,515 1,745 1,018 14 10,454 3,514 1,745 1,018
15 10,455 3,515 1,745 1,018 15 10,454 3,514 1,745 1,018
16 10,455 3,515 1,745 1,018 16 10,454 3,514 1,745 1,018
17 10,455 3,515 1,745 1,018 17 10,454 3,514 1,745 1,018
18 10,455 3,515 1,745 1,018 18 10,454 3,514 1,745 1,018
19 10,455 3,515 1,745 1,018 19 10,454 3,514 1,745 1,018
20 10,455 3,515 1,745 1,018 20 10,454 3,514 1,745 1,018
21 10,455 3,515 1,745 1,018 21 10,454 3,514 1,745 1,018
22 10,455 3,515 1,745 1,018 22 10,454 3,514 1,745 1,018
23 10,455 3,515 1,745 1,018 23 10,454 3,514 1,745 1,018
24 10,455 3,515 1,745 1,018 24 10,454 3,514 1,745 1,018
25 10,455 3,515 1,745 1,018 25 10,454 3,514 1,745 1,018
26 10,455 3,515 1,745 1,018 26 10,454 3,514 1,745 1,018
27 10,455 3,515 1,745 1,018 27 10,454 3,514 1,745 1,018
28 10,455 3,515 1,745 1,018 28 10,454 3,514 1,745 1,018
29 10,455 3,515 1,745 1,018 29 10,454 3,514 1,745 1,018
30 10,455 3,515 1,745 1,018 30 10,454 3,514 1,745 1,018
31 10,455 3,515 1,745 1,018 31 10,454 3,514 1,745 1,018
32 10,455 3,515 1,745 1,018 32 10,454 3,514 1,745 1,018
33 10,455 3,515 1,745 1,018 33 10,454 3,514 1,745 1,018
34 10,455 3,515 1,745 1,018 34 10,454 3,514 1,745 1,018
35 10,455 3,515 1,745 1,018 35 10,454 3,514 1,745 1,018
36 10,455 3,515 1,745 1,018 36 10,454 3,514 1,745 1,018
37 10,455 3,515 1,745 1,018 37 10,454 3,514 1,745 1,018
38 10,455 3,515 1,745 1,018 38 10,454 3,514 1,745 1,018
39 10,455 3,515 1,745 1,018 39 10,454 3,514 1,745 1,018
40 10,455 3,515 1,745 1,018 40 10,454 3,514 1,745 1,018
41 10,455 3,515 1,745 1,018 41 10,454 3,514 1,745 1,018
42 10,455 3,515 1,745 1,018 42 10,454 3,514 1,745 1,018
43 10,455 3,515 1,745 1,018 43 10,454 3,514 1,745 1,018
44 10,455 3,515 1,745 1,018 44 10,454 3,514 1,745 1,018
45 10,455 3,515 1,745 1,018 45 10,454 3,514 1,745 1,018
46 10,455 3,515 1,745 1,018 46 10,454 3,514 1,745 1,018
47 10,455 3,515 1,745 1,018 47 10,454 3,514 1,745 1,018
48 10,455 3,515 1,745 1,018 48 10,454 3,514 1,745 1,018
49 10,455 3,515 1,745 1,018 49 10,454 3,514 1,745 1,018
50 10,455 3,515 1,745 1,018 50 10,454 3,514 1,745 1,018
51 10,458 3,517 1,745 1,018 51 10,455 3,515 1,745 1,018
52 10,458 3,517 1,745 1,018 52 10,455 3,515 1,745 1,018
53 10,458 3,517 1,745 1,018 53 10,455 3,515 1,745 1,018
54 10,458 3,517 1,745 1,018 54 10,455 3,515 1,745 1,018
55 10,458 3,517 1,745 1,018 55 10,455 3,515 1,745 1,018
56 10,458 3,517 1,745 1,018 56 10,455 3,515 1,745 1,018
57 10,458 3,517 1,745 1,018 57 10,455 3,515 1,745 1,018
58 10,458 3,517 1,745 1,018 58 10,455 3,515 1,745 1,018
59 10,458 3,517 1,745 1,018 59 10,455 3,515 1,745 1,018
60 10,458 3,517 1,745 1,018 60 10,455 3,515 1,745 1,018
61 10,464 3,522 1,745 1,018 61 10,459 3,519 1,745 1,018
62 10,464 3,522 1,745 1,018 62 10,459 3,519 1,745 1,018
63 10,464 3,522 1,745 1,018 63 10,459 3,519 1,745 1,018
64 10,464 3,522 1,745 1,018 64 10,459 3,519 1,745 1,018
65 10,464 3,522 1,745 1,018 65 10,459 3,519 1,745 1,018
66 10,464 3,522 1,745 1,018 66 10,459 3,519 1,745 1,018
67 10,464 3,522 1,745 1,018 67 10,459 3,519 1,745 1,018
68 10,464 3,522 1,745 1,018 68 10,459 3,519 1,745 1,018
69 10,464 3,522 1,745 1,018 69 10,459 3,519 1,745 1,018
70 10,464 3,522 1,745 1,018 70 10,459 3,519 1,745 1,018
71 10,484 3,532 1,745 71 10,474 3,525 1,745
72 10,484 3,532 1,745 72 10,474 3,525 1,745
73 10,484 3,532 1,745 73 10,474 3,525 1,745
74 10,484 3,532 1,745 74 10,474 3,525 1,745
75 10,484 3,532 75 10,474 3,525
76 10,484 3,532 76 10,474 3,525
77 10,484 3,532 77 10,474 3,525
78 10,484 78 10,474
79 10,484 79 10,474
80 10,484 80 10,474
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或符合高保額保件者,另享有費率折讓,相關費率折讓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 (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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