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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鑫享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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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12 銷售日期:109 1 1
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60601002
備查日期:106 6 1
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90101038
備查日期:109 1 1
全球人壽鑫享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三、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基
本保險金額者,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一第一目約定計算所得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五、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
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六、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預定利率
七、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
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
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保險費總和。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二。
八、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國內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
狀況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之宣告
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九、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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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額
對應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含生存保險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
所得之金額。
十一、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二、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重新計算經過保單年度之生存
保險金總和。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
至本契約之滿期()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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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與附加
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
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一項定期限屆滿前
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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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
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五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計算、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
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
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
享金為零。
本公司下列式給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
應繳保險費。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於每一保單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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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
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 應繳司依第一之增抵繳當期但繳滿
後,本公司改以第一款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抵繳應繳保險費、儲存生息
或現金給付:
() 儲存生息: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採儲存生息之方式,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
前一月之宣告年複要保人請本契滿
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
() 現金給付: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
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
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
() 繳費期間為二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所得之金額。
() 費期為六年期前一保單之總保險額乘經過單年度及以百之零三所得之
額。
() 費期為十年期前一保單之總保險額乘經過單年度及以百之零二所得之
額。
() 繳費期間為二十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百分之零點一所得之金
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後: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第十五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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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失能確定時,
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
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
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保險金額。
滿一所列完失能者,本公按所失能保險
金,不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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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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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總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
項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生存
保險金總和係依照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生存保險金總和係依照減額繳清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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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失能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
所繳保險費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
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及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
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
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時,其約定之保險金計算方式將不適用,本公
司改以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
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總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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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
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為申請書或電子申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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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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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女性
2 年期
6 年期
20 年期
0~50
5,437
1,846
580
51~60
5,446
1,846
580
61~70
5,463
1,846
71~74
5,505
1,846
75~78
5,505
單位: /每萬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5,437 1,846 1,140 580 0 5,437 1,846 1,140 580
1 5,437 1,846 1,140 580 1 5,437 1,846 1,140 580
2 5,437 1,846 1,140 580 2 5,437 1,846 1,140 580
3 5,437 1,846 1,140 580 3 5,437 1,846 1,140 580
4 5,437 1,846 1,140 580 4 5,437 1,846 1,140 580
5 5,437 1,846 1,140 580 5 5,437 1,846 1,140 580
6 5,437 1,846 1,140 580 6 5,437 1,846 1,140 580
7 5,437 1,846 1,140 580 7 5,437 1,846 1,140 580
8 5,437 1,846 1,140 580 8 5,437 1,846 1,140 580
9 5,437 1,846 1,140 580 9 5,437 1,846 1,140 580
10 5,437 1,846 1,140 580 10 5,437 1,846 1,140 580
11 5,437 1,846 1,140 580 11 5,437 1,846 1,140 580
12 5,437 1,846 1,140 580 12 5,437 1,846 1,140 580
13 5,437 1,846 1,140 580 13 5,437 1,846 1,140 580
14 5,437 1,846 1,140 580 14 5,437 1,846 1,140 580
15 5,437 1,846 1,140 580 15 5,437 1,846 1,140 580
16 5,437 1,846 1,140 580 16 5,437 1,846 1,140 580
17 5,437 1,846 1,140 580 17 5,437 1,846 1,140 580
18 5,437 1,846 1,140 580 18 5,437 1,846 1,140 580
19 5,437 1,846 1,140 580 19 5,437 1,846 1,140 580
20 5,437 1,846 1,140 580 20 5,437 1,846 1,140 580
21 5,437 1,846 1,140 580 21 5,437 1,846 1,140 580
22 5,437 1,846 1,140 580 22 5,437 1,846 1,140 580
23 5,437 1,846 1,140 580 23 5,437 1,846 1,140 580
24 5,437 1,846 1,140 580 24 5,437 1,846 1,140 580
25 5,437 1,846 1,140 580 25 5,437 1,846 1,140 580
26 5,437 1,846 1,140 580 26 5,437 1,846 1,140 580
27 5,437 1,846 1,140 580 27 5,437 1,846 1,140 580
28 5,437 1,846 1,140 580 28 5,437 1,846 1,140 580
29 5,437 1,846 1,140 580 29 5,437 1,846 1,140 580
30 5,437 1,846 1,140 580 30 5,437 1,846 1,140 580
31 5,437 1,846 1,140 580 31 5,437 1,846 1,140 580
32 5,437 1,846 1,140 580 32 5,437 1,846 1,140 580
33 5,437 1,846 1,140 580 33 5,437 1,846 1,140 580
34 5,437 1,846 1,140 580 34 5,437 1,846 1,140 580
35 5,437 1,846 1,140 580 35 5,437 1,846 1,140 580
36 5,437 1,846 1,140 580 36 5,437 1,846 1,140 580
37 5,437 1,846 1,140 580 37 5,437 1,846 1,140 580
38 5,437 1,846 1,140 580 38 5,437 1,846 1,140 580
39 5,437 1,846 1,140 580 39 5,437 1,846 1,140 580
40 5,437 1,846 1,140 580 40 5,437 1,846 1,140 580
41 5,437 1,846 1,140 580 41 5,437 1,846 1,140 580
42 5,437 1,846 1,140 580 42 5,437 1,846 1,140 580
43 5,437 1,846 1,140 580 43 5,437 1,846 1,140 580
44 5,437 1,846 1,140 580 44 5,437 1,846 1,140 580
45 5,437 1,846 1,140 580 45 5,437 1,846 1,140 580
46 5,437 1,846 1,140 580 46 5,437 1,846 1,140 580
47 5,437 1,846 1,140 580 47 5,437 1,846 1,140 580
48 5,437 1,846 1,140 580 48 5,437 1,846 1,140 580
49 5,437 1,846 1,140 580 49 5,437 1,846 1,140 580
50 5,437 1,846 1,140 580 50 5,437 1,846 1,140 580
51 5,446 1,846 1,140 580 51 5,446 1,846 1,140 580
52 5,446 1,846 1,140 580 52 5,446 1,846 1,140 580
53 5,446 1,846 1,140 580 53 5,446 1,846 1,140 580
54 5,446 1,846 1,140 580 54 5,446 1,846 1,140 580
55 5,446 1,846 1,140 580 55 5,446 1,846 1,140 580
56 5,446 1,846 1,140 580 56 5,446 1,846 1,140 580
57 5,446 1,846 1,140 580 57 5,446 1,846 1,140 580
58 5,446 1,846 1,140 580 58 5,446 1,846 1,140 580
59 5,446 1,846 1,140 580 59 5,446 1,846 1,140 580
60 5,446 1,846 1,140 580 60 5,446 1,846 1,140 580
61 5,463 1,846 1,140 61 5,463 1,846 1,140
62 5,463 1,846 1,140 62 5,463 1,846 1,140
63 5,463 1,846 1,140 63 5,463 1,846 1,140
64 5,463 1,846 1,140 64 5,463 1,846 1,140
65 5,463 1,846 1,140 65 5,463 1,846 1,140
66 5,463 1,846 1,140 66 5,463 1,846 1,140
67 5,463 1,846 1,140 67 5,463 1,846 1,140
68 5,463 1,846 1,140 68 5,463 1,846 1,140
69 5,463 1,846 1,140 69 5,463 1,846 1,140
70 5,463 1,846 1,140 70 5,463 1,846 1,140
71 5,505 1,846 71 5,505 1,846
72 5,505 1,846 72 5,505 1,846
73 5,505 1,846 73 5,505 1,846
74 5,505 1,846 74 5,505 1,846
75 5,505 75 5,505
76 5,505 76 5,505
77 5,505 77 5,505
78 5,505 78 5,505
1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全球人壽鑫享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或符合高保額保件者,另享有費率折讓,相關費率折讓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
(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讓)
2年期
20年期
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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