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
額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項
目之一,而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首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
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中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者,
則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開始,首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為限。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傷病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的限制。
另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其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
篩檢項目所篩檢之疾病,亦不受前述等待期間限制。
五、本附約所稱「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
圍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而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首次罹患並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者:
(ㄧ)第十項「接受器官移植」。
(二)第十二項「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三)第十八項「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傷病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的限制。
六、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
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詳附表),但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七、本附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八、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本附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十、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