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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真愛終身壽險(101A)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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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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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 全球人壽真愛終身壽險(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
廢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
條、第十六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 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三條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0)華壽商一字第 1939
備查日期:100 10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102 3 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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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保險金額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逐年按年單利百分之五遞
增計算所得之金額,惟最高僅遞增至繳費期滿時保單年度為止;於繳費期滿後則為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
五再乘以繳費期間後另加上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根或記錄,且非該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之駕駛員、受雇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進入海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終止
乘客身分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本契約所稱「海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經監理機關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具有固定路線、固定
班次
(
含加班班次
)
、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本契約所稱「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空中航空器且飛行高度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領有合法營業
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
(
含加班班次
)
於兩地間之特定路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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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
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
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
表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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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若要保人已領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應將該筆已領金額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於
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加計給付「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被保險人如非因以乘客身分搭乘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本公司退還
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
,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身故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本申請文件僅於申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才需提供)
完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5 頁, 9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若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
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
司另按保險金額加計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完全殘
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被保險人如非因以乘客身分搭乘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本公司退還
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斷書;但申領眾運輸通工具意傷害全殘廢保金時,公司於必要時
求提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6 頁, 9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內頁
之「主要利益摘要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
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所訂關於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即不適
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
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的身故保險金
額維持不變,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與身故保險金額相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且第十三條「身故
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
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所訂關於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
之未到期保險費及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均不適用,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
摘要表」。本公司按展期定期保險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被保險人一一一歲滿期日所需
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在辦理當時退還給要保人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率因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而有不同詳如附件未償還之款本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7 頁, 9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日開始生效,本公司無息退還生效前溢繳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 頁, 9
附表: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起居浴等
9 頁, 9
附件: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表
本保險契約繳費期間
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
10 年期()以上
1 或第 2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3 或第 4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5 或第 6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7 或第 8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5%
自第 9 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每十萬保
年齡\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16 4,956 4,063
17 5,053 4,133
18 5,168 4,203
19 5,268 4,298
20 5,370 4,372
21 5,506 4,448
22 5,613 4,526
23 5,721 4,606
24 5,848 4,687
25 5,977 4,790
26 6,107 4,871
27 6,224 4,977
28 6,359 5,062
29 6,480 5,150
30 6,620 5,258
31 6,762 5,350
32 6,892 5,482
33 7,039 5,575
34 7,187 5,711
35 7,339 5,827
36 7,492 5,945
37 7,634 6,065
38 7,792 6,188
39 7,968 6,309
40 8,117 6,455
41 8,283 6,582
42 8,452 6,711
43 8,622 6,862
44 8,797 7,015
45 8,973 7,148
46 9,151 7,285
47 9,332 7,443
48 9,514 7,583
49 9,715 7,744
50 9,887 7,927
51 10,092 8,074
52 10,300 8,261
53 10,526 8,450
54 10,741 8,606
55 10,976 8,626
56 11,231
57 11,476
58 11,725
59 11,980
60 12,236
61 12,497
62 12,781
63 13,072
64 13,335
65
13,351
半年繳=年繳×(額/10)×0.52 =年繳×(保額/10)×0.088
=年繳×(保額/10)×0.262 四捨五入取至
JH-1 102.03.30
全球人壽真愛終身壽險(101A)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十萬保
年齡\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16 4,319 3,648
17 4,403 3,712
18 4,503 3,796
19 4,605 3,858
20 4,696 3,945
21 4,816 4,011
22 4,925 4,102
23 5,020 4,171
24 5,118 4,261
25 5,248 4,334
26 5,347 4,428
27 5,466 4,523
28 5,587 4,602
29 5,709 4,702
30 5,835 4,804
31 5,962 4,904
32 6,092 5,006
33 6,209 5,114
34 6,359 5,221
35 6,481 5,329
36 6,636 5,459
37 6,778 5,572
38 6,923 5,683
39 7,055 5,820
40 7,220 5,936
41 7,372 6,079
42 7,528 6,200
43 7,686 6,343
44 7,863 6,488
45 8,026 6,614
46 8,193 6,742
47 8,362 6,896
48 8,548 7,049
49 8,725 7,182
50 8,903 7,342
51 9,098 7,501
52 9,282 7,663
53 9,514 7,829
54 9,718 7,939
55 9,956 8,018
56 10,169
57 10,415
58 10,666
59 10,906
60 11,164
61 11,411
62 11,679
63 11,952
64 12,118
65
12,239
半年繳=年繳×(額/10)×0.52 =年繳×(保額/10)×0.088
=年繳×(保額/10)×0.262 四捨五入取至
JH-2 102.03.30
全球人壽真愛終身壽險(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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