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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若要保人已領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應將該筆已領金額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於
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加計給付「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被保險人如非因以乘客身分搭乘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本公司退還
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身故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本申請文件僅於申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才需提供)
完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