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年 1 月 28 日
核准文號:依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修正
核准日期:95 年 9 月 13 日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91909 號
備查日期:96 年 9 月 19 日
全球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
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
繳之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附加條款附屬於「全球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本保險契約之一部份。原保單條
款與本附加條款抵觸之處,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全球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如下:
第一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
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因傷害醫療的發生各項費用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
如被保險人以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承保,但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
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按第一項約定
之七成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二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三條【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