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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新美意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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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新美意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其他事項:
1.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附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2.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傳真:02-27517016。
4.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元大人壽新美意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須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
生之疾病。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
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業
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
計一歲。
八、「其他附約」係指除本附約外,要保人申請附加於主契約,且於本附
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單記載為一併受保險費豁免之附約。
九、「主契約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主契約之繳費期間。若主契
約經險種轉換或年期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期間為準。若主契約辦
理減額繳清,則以減額繳清前之原繳費期間為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
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附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收取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
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
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給付後
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
收益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附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補
繳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將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款項,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
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付、返還
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
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
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
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1
109
年
12
月
8
日
元壽字第
1090003453
號函備查
WM-上市日期 109.12.8
條款樣張
2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
以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
約及其他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
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一日的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
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若主契約無保險費墊繳之約定,本條不適用。
第十一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且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
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
止:
一、「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二、要保人變更時。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
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本附約因第三項或第四項情形
終止時,如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
單價值表。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
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
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豁免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保險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十五條【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
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按日數比
例計算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納之未滿期保險費,並豁免主契約及其他
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依本條約
定豁免保險費之效力及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不因本附約終
止而無效。
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
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非經主契約或其他附約被保險人同意,終止主契約或其他附約。
二、變更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日額、單位數或計劃別、險
種、繳別或繳費年期。
三、變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四、加保任何須交付保險費之附約。
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若主契約或其他附約同時或於其後終
止,或其他附約不續保時,本公司將終止或不續保部分至「主契約繳
費期間」屆滿之各期應繳保險費,繳費年期為六年期、八年期、十年
期及十二年期以年利率 1%,十五年期及二十年期以年利率 1.25%貼現
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若主契約或其他附約另有豁免保險費
之約定,且同時或於其後發生其豁免保險費事故,本公司將主契約或
其他附約之豁免保險費部分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之各期應繳保
險費,繳費年期為六年期、八年期、十年期及十二年期以年利率 1%,
十五年期及二十年期以年利率 1.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貼現給付金額依折扣前年繳保險費計算之,惟若計算
貼現時當年度仍有未繳保險費,當年度未繳保險費部分按折扣前期繳
保險費計算。
本公司依第二項至第三項貼現給付予要保人時,如給付時要保人已身
故,則給付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
定。
第十七條【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變更】
若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而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按發生前後
之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增減之比例調整本附約之保險費:
一、變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日額、單位數或計劃別、險
種或繳費年期。
二、要保人選擇加退保其他附約。
三、主契約或其他附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發生其約定之豁免
保險費事故。
四、主契約或其他附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五、因非屬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
六、其餘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有所增減之情形。
前項情形,如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為增加,則要保人須補
繳增加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為
減少,則本公司須返還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嗣後
若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或依第十六條約定貼現給付
予要保人時,則以增減後之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
之保險費為主。
第十八條【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依第十五條申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
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要保人的身份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
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
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3
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1
神
經
神經障害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
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
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
可自理者。
2
眼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2-1-3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
3
耳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
以上者。
4
口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 4)
4-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4-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
腹
部
臟
器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5-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5-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膀胱機能
障害
5-2-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6
上
肢
上肢缺損
障害
6-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
缺失者。
6-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手指缺損障
害(註 6)
6-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上肢機能障
害(註 7)
6-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
機能者。
6-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
機能者。
6-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3-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6-3-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者。
6-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手指機能障
害(註 8)
6-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下
肢
下肢缺損
障害
7-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7-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
者。
7-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足趾缺損障
害(註 9)
7-2-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下肢機能障
害(註 10)
7-3-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3-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
失機能者。
7-3-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
失機能者。
7-3-4
一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3-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3-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
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或依第
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付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五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
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亦同。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應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亦同。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
算。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
註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
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
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
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
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
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
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
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
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
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
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
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
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
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
程度審定之。
註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
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
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
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
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
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
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
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
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
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註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
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
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
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
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
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5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元大人壽新美意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男性費率表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5 0.9080 1.3529 1.8601 2.4345 3.4033 5.4275
16 0.9685 1.4582 2.0150 2.6426 3.6955 5.8796
17 1.0558 1.5956 2.2059 2.8906 4.0326 6.3850
18 1.1750 1.7687 2.4359 3.1808 4.4166 6.9456
19 1.3003 1.9503 2.6772 3.4850 4.8187 7.5322
20 1.4320 2.1409 2.9300 3.8036 5.2397 8.1458
21 1.5685 2.3392 3.1934 4.1356 5.6786 8.7859
22 1.7120 2.5469 3.4692 4.4833 6.1379 9.4552
23 1.8625 2.7647 3.7580 4.8471 6.6183 10.1548
24 2.0185 2.9911 4.0585 5.2258 7.1188 10.8841
25 2.1823 3.2281 4.3731 5.6222 7.6422 11.6461
26 2.3539 3.4763 4.7021 6.0366 8.1893 12.4423
27 2.5316 3.7342 5.0444 6.4679 8.7589 13.2719
28 2.7180 4.0040 5.4024 6.9188 9.3542 14.1384
29 2.9132 4.2863 5.7766 7.3901 9.9760 15.0433
30 3.1153 4.5795 6.1657 7.8802 10.6232 15.9858
31 3.3271 4.8859 6.5723 8.3923 11.2991 16.9699
32 3.5487 5.2064 6.9970 8.9271 12.0049 17.9971
33 3.7782 5.5391 7.4385 9.4832 12.7393 19.0669
34 4.0183 5.8866 7.8995 10.0639 13.5060 20.1833
35 4.2693 6.2496 8.3807 10.6700 14.3061 21.3482
36 4.5291 6.6263 8.8807 11.3001 15.1386 22.5610
37 4.8009 7.0197 9.4029 11.9580 16.0075 23.8263
38 5.0848 7.4306 9.9477 12.6444 16.9139 25.1461
39 5.3787 7.8569 10.5138 13.3580 17.8568 26.5200
40 5.6860 8.3019 11.1045 14.1026 18.8405 27.9533
41 6.0068 8.7664 11.7207 14.8793 19.8663 29.4487
42 6.3390 9.2484 12.3609 15.6864 20.9329 31.0063
43 6.6860 9.7511 13.0287 16.5283 22.0452 32.6317
44 7.0481 10.2757 13.7249 17.4060 23.2050 34.3278
45 7.4230 10.8199 14.4479 18.3178 24.4111 36.0950
46 7.8144 11.3873 15.2017 19.2684 25.6696 37.9399
47 8.2228 11.9790 15.9872 20.2593 26.9827 39.8667
48 8.6452 12.5925 16.8025 21.2890 28.3491 41.8759
49 9.0861 13.2317 17.6526 22.3634 29.7752 43.9756
50 9.5457 13.8981 18.5388 23.4847 31.2637 46.1707
51 10.0212 14.5893 19.4600 24.6508 32.8140 48.4624
52 10.5171 15.3100 20.4216 25.8679 34.4336 50.8603
53 11.0344 16.0625 21.4248 27.1384 36.1259 53.3706
54 11.5700 16.8441 22.4678 28.4608 37.8905 55.9951
55 12.1299 17.6597 23.5567 29.8426 39.7360 58.7449
56 12.7146 18.5108 24.6933 31.2864 41.6666 61.6269
57 13.3202 19.3947 25.8761 32.7907 43.6824 64.6440
58 13.9520 20.3168 27.1117 34.3637 45.7934 67.8088
59 14.6108 21.2797 28.4024 36.0089 48.0046 71.1297
60 15.2934 22.2806 29.7470 37.7257 50.3169 74.6105
61 16.0067 23.3264 31.1537 39.5242 52.7421 78.2666
62 16.7524 24.4202 32.6262 41.4090 55.2867 82.1089
63 17.5261 25.5591 34.1629 43.3789 57.9514 86.1419
64 18.3351 26.7504 35.7727 45.4449 60.7496 90.3840
65 19.1807 27.9974 37.4591 47.6121 63.6887 94.8476
66 20.0592 29.2974 39.2211 49.8802 66.7711
67 20.9790 30.6589 41.0693 52.2619 70.0134
68 21.9416 32.0856 43.0078 54.7639 73.4255
69 22.9427 33.5745 45.0357 57.3865 77.0111
70 23.9910 35.1349 47.1650 60.1456 80.7901
71 25.0887 36.7716 49.4022 63.0504
72 26.2316 38.4823 51.7480 66.1036
73 27.4299 40.2790 54.2182 69.3246
74 28.6867 42.1685 56.8213
75 29.9983 44.1496 59.5595
76 31.3770 46.2370
77 32.8280 48.4396
78 34.3475
79 35.9499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WMA02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WMA006(6年期)
WMA010(10年期)
WMA012(12年期)
WMA015(15年期)
WMA008(8年期)
元大人壽新美意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女性費率表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5 0.2040 0.3095 0.4338 0.5793 0.8357 1.4094
16 0.2226 0.3414 0.4809 0.6434 0.9282 1.5604
17 0.2483 0.3821 0.5384 0.7196 1.0350 1.7304
18 0.2824 0.4328 0.6074 0.8088 1.1575 1.9209
19 0.3194 0.4877 0.6821 0.9052 1.2897 2.1262
20 0.3595 0.5471 0.7627 1.0093 1.4322 2.3472
21 0.4026 0.6110 0.8495 1.1212 1.5854 2.5846
22 0.4491 0.6799 0.9431 1.2418 1.7504 2.8399
23 0.4995 0.7543 1.0439 1.3718 1.9280 3.1143
24 0.5533 0.8341 1.1522 1.5112 2.1185 3.4085
25 0.6115 0.9201 1.2687 1.6613 2.3234 3.7245
26 0.6742 1.0127 1.3941 1.8227 2.5434 4.0636
27 0.7411 1.1118 1.5284 1.9955 2.7792 4.4268
28 0.8133 1.2184 1.6728 2.1813 3.0324 4.8163
29 0.8911 1.3331 1.8280 2.3808 3.3041 5.2338
30 0.9740 1.4558 1.9940 2.5942 3.5948 5.6805
31 1.0633 1.5874 2.1722 2.8232 3.9065 6.1590
32 1.1592 1.7289 2.3634 3.0688 4.2405 6.6713
33 1.2615 1.8800 2.5677 3.3313 4.5976 7.2190
34 1.3714 2.0420 2.7868 3.6126 4.9801 7.8051
35 1.4893 2.2158 3.0215 3.9139 5.3895 8.4322
36 1.6150 2.4012 3.2722 4.2357 5.8269 9.1019
37 1.7498 2.5999 3.5406 4.5802 6.2949 9.8180
38 1.8943 2.8127 3.8279 4.9488 6.7954 10.5834
39 2.0481 3.0396 4.1344 5.3422 7.3297 11.4004
40 2.2130 3.2824 4.4624 5.7630 7.9010 12.2734
41 2.3895 3.5423 4.8132 6.2129 8.5115 13.2061
42 2.5773 3.8192 5.1872 6.6927 9.1627 14.2014
43 2.7783 4.1153 5.5871 7.2055 9.8585 15.2643
44 2.9934 4.4320 6.0143 7.7534 10.6016 16.3996
45 3.2222 4.7692 6.4698 8.3374 11.3938 17.6106
46 3.4669 5.1295 6.9562 8.9610 12.2400 18.9035
47 3.7285 5.5146 7.4756 9.6269 13.1435 20.2840
48 4.0065 5.9244 8.0288 10.3363 14.1066 21.7565
49 4.3037 6.3618 8.6193 11.0939 15.1350 23.3289
50 4.6210 6.8289 9.2496 11.9025 16.2326 25.0080
51 4.9581 7.3258 9.9209 12.7640 17.4026 26.7997
52 5.3182 7.8562 10.6376 13.6839 18.6517 28.7140
53 5.7026 8.4226 11.4026 14.6656 19.9851 30.7594
54 6.1110 9.0252 12.2171 15.7112 21.4067 32.9433
55 6.5472 9.6684 13.0865 16.8275 22.9251 35.2779
56 7.0130 10.3550 14.0141 18.0190 24.5469 37.7742
57 7.5078 11.0853 15.0018 19.2887 26.2774 40.4416
58 8.0359 11.8643 16.0559 20.6446 28.1271 43.2956
59 8.5993 12.6955 17.1810 22.0930 30.1045 46.3506
60 9.1975 13.5799 18.3798 23.6379 32.2161 49.6189
61 9.8359 14.5238 19.6605 25.2896 34.4752 53.1202
62 10.5174 15.5320 21.0289 27.0556 36.8928 56.8727
63 11.2417 16.6060 22.4889 28.9412 39.4780 60.8926
64 12.0157 17.7536 24.0501 30.9591 42.2477 65.2044
65 12.8422 18.9803 25.7193 33.1187 45.2159 69.8311
66 13.7216 20.2879 27.5014 35.4275 48.3948
67 14.6616 21.6857 29.4085 37.9015 51.8057
68 15.6658 23.1805 31.4502 40.5536 55.4673
69 16.7346 24.7754 33.6334 43.3941 59.3957
70 17.8772 26.4824 35.9739 46.4435 63.6184
71 19.0990 28.3108 38.4842 49.7189
72 20.4013 30.2656 41.1741 53.2342
73 21.7962 32.3622 44.0639 57.0163
74 23.2909 34.6125 47.1700
75 24.8870 37.0231 50.5056
76 26.5994 39.6134
77 28.4369 42.3993
78 30.4025
79 32.5156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WMA020(20年期)
WMA015(15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WMA006(6年期)
WMA008(8年期)
WMA010(10年期)
WMA012(12年期)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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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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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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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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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續年度保費問題
請問如果投保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之後總保費變高,wpf 的續年度 保費會變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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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超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Q)
元大人壽超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Q)請問這張費率還不錯 是有什麼細節跟別人不一樣嗎還是主約有什麼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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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元心實足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的續保保費該如何計算
1. 請問被保險人為男性14歲,在2025/4/2投保「元大人壽元心實足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計畫二,新契約投保時保費為3,380元,如果他要在隔年續保,他的保費是要繳3,655元(續保件14歲保費)?還是3,660元(續保件15歲保費 )呢?2. 另外,假設被保險人為男性0歲,在2025/4/2投保「元大人壽元心實足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計畫二 ,新契約投保時保費為3,380元,如果他要在隔年續保,他的保費是要繳續保件0歲保費?還是續保件1歲保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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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B型 (NTTW0805)」是平準保費嗎?
請問要怎麼知道需要多少保額才對?主約是台壽好心180附約是HNRC計劃五 卡安心重大傷一年期80萬龍好意 意外實支實付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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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 (XWB)
請問想要加這個附約,有限制主約最低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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