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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兩全其美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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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兩全其美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
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
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未滿一週年者
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
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年度始加計一歲。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除相
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
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
(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生存保險金)所得
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
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
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
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
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
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
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
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
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
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
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
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
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
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
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
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
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
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可能造成匯兌價差
的收益或損失。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
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
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
依第二十二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所繳保險費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
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106 12 18 元壽字第 1060003277 號函備查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年1月1日 元壽字第1080003751號函備查
條款樣張
F2-2020.01
2
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
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
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
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
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
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得於保書或繳費寬期間終了以書或其他約定方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墊繳前以書面或其約定方式知本司停止保險費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於憑上載本契約及所有約墊繳之息及單價值準備金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險費除停效期間的險保險費之餘及按復效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要保之復效申請送本公司之起五內要求要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
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已付足達一年上或繳費積達保單價值準備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
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
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
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
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
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金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
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
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
額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
3
額後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
額後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
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
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與扣除要保時在先之保公司理賠之金額後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付之喪葬費用險金以指美元率換算等值新
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
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
額後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
額後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險人本契約有效且險年齡達六歲致成附表一所
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範例詳見附表二)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
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自第一保單週年()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
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一點八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二保單週年日()以後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百分之三點六後所得金額之
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二點二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
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
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
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一款第三十八條情致被保險成附一所列完全失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司應負保責任事故後十日內
知本公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二條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息退之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或喪費用保險金歸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
限。
第二十六條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4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七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八條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於分定期保險金給期間每年一次領所約定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定繼人之順序及應保險金之例適民法繼承編相
規定。
受益第一申領分期定期付保險金受益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九條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十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對應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用後數額作為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單價準備金加上本司應給付增值饋分享金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險金完全失能保險之給付金為申展期定期保險
時依契約十四條及第十條約定所算之額扣除保險單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
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
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保單值準備金扣除業費用後數額過展期定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公司給付的增值回分享金扣欠繳險費或借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
條之約定。
第三十二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
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生存
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
約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險金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同或先被保險人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定繼人之順序及應保險金之例適民法繼承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5
第三十九條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四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元大人壽兩全其美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1272
1 11274
2 11276
3 11278
4 11280
5 11282
6 11284
7 11286
8 11288
9 11290
10 11292
11 11295
12 11299
13 11302
14 11306
15 11309
16 11312
17 11316
18 11319
19 11323
20 11326
21 11329
22 11332
23 11335
24 11338
25 11341
26 11344
27 11347
28 11350
29 11353
30 11356
31 11360
32 11363
33 11367
34 11371
35 11375
36 11378
37 11382
38 11386
39 11389
40 11393
41 11400
42 11407
43 11415
44 11422
45 11429
46 11436
47 11443
48 11451
49 11458
50 11465
51 11478
52 11490
53 11503
54 11515
55 11528
56 11540
57 11553
58 11565
59 11578
60 11590
61 11621
62 11652
63 11683
64 11714
65 11745
66 11776
67 11807
68 11838
69 11869
70 11900
71 12040
72 12180
73 12320
74 12460
75 12600
76 12740
77 12880
78 13020
79 13160
80 133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2BT00(2年期)
元大人壽兩全其美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1272
1 11274
2 11276
3 11278
4 11280
5 11282
6 11284
7 11286
8 11288
9 11290
10 11292
11 11295
12 11299
13 11302
14 11306
15 11309
16 11312
17 11316
18 11319
19 11323
20 11326
21 11329
22 11332
23 11335
24 11338
25 11341
26 11344
27 11347
28 11350
29 11353
30 11356
31 11360
32 11363
33 11367
34 11370
35 11374
36 11378
37 11381
38 11385
39 11388
40 11392
41 11399
42 11406
43 11413
44 11420
45 11428
46 11435
47 11442
48 11449
49 11456
50 11463
51 11475
52 11486
53 11498
54 11510
55 11522
56 11533
57 11545
58 11557
59 11568
60 11580
61 11610
62 11640
63 11670
64 11700
65 11730
66 11759
67 11789
68 11819
69 11849
70 11879
71 11974
72 12069
73 12164
74 12259
75 12355
76 12450
77 12545
78 12640
79 12735
80 1283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2BT00(2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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