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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元鑫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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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壽字第
1090002826
號函備查
元大人壽元鑫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
傳真:02-27517016。
5.
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
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
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
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二條約定辦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年繳保險費率表所
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繳費
年期為四年期者為:1.25%繳費年期為六年期者或十年期者為:
1.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含生存保險金)所得之金
額。
十、「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戶
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
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
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一、「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益人受領之保金乘以於要保或另批註約定
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
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
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四、「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
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
日。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如該期
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十六、「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二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十七、「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保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DU-上市日期: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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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的本契約及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要保人提供被保
險人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單價值準備金而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
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單年度屆滿
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
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則依本條
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新臺幣三千元之保單年度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值回饋分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滿一年改
以日單利方式計)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
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一保單年
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
險費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本公
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依本契
因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或第十八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
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不含)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
葬費扣除額之半()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
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
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
除額之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實際年齡滿十五足之被保人於國一百零九年月十
二日(含)以後及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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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額與除要保時在先之險公應理賠之金額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失能保」: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
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六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
第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
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於保單週年
日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零點八(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再分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
「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百分之一點二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
險金」。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
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人於知悉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十日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依第十二條約定給「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保
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或被保險人為醫師不得為被保險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審核保險金之
要,得對被保險人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因此
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
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金給付期間每一次領所定之給付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承編相關
規定。
受益一次申領定期給付保險受益之法繼承人依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4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其保險金額如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
「減額繳清保險必再繼續繳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範圍原契約同但保金額以減額繳險金額為準,
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準備加上本公應給的增回饋享金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價值備金時,保人以當
保單準備金扣除營費用的數作為一次清的繳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後的「身故保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之給付金額申請
期定險當時依本契第十條及十三約定計算金額
扣除單借款本息或繳保費本後之餘額期後「祝
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險金」。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費,展延期間保險單面附保單價值表
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單價值準扣除營業費用數額過展定期保險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值回饋分享金扣除保險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險費者,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險費者,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
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如未指定「生
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人為
本契約「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同意要保住所地方法院第一管轄
院,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外時以台北地法院第一
管轄。但不得排除費者護法四十七條民事訟法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用。
5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
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
門檻比率
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元大人壽元鑫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
0 2939 1606 960
1 2946 1609 962
2 2953 1612 963
3 2960 1615 965
4 2967 1618 966
5 2975 1621 968
6 2982 1623 969
7 2989 1626 971
8 2996 1629 972
9 3003 1632 974
10 3010 1635 975
11 3017 1638 976
12 3024 1640 978
13 3031 1643 979
14 3038 1645 981
15 3045 1648 982
16 3052 1650 983
17 3059 1653 985
18 3066 1655 986
19 3073 1658 988
20 3080 1660 989
21 3088 1663 991
22 3096 1667 994
23 3103 1670 996
24 3111 1673 998
25 3119 1677 1001
26 3127 1680 1003
27 3135 1683 1005
28 3142 1686 1007
29 3150 1690 1010
30 3158 1693 1012
31 3166 1696 1014
32 3174 1700 1016
33 3183 1703 1017
34 3191 1707 1019
35 3199 1710 1021
36 3207 1713 1023
37 3215 1717 1025
38 3224 1720 1026
39 3232 1724 1028
40 3240 1727 1030
41 3249 1732 1033
42 3258 1736 1035
43 3267 1741 1038
44 3276 1745 1040
45 3285 1750 1043
46 3294 1754 1045
47 3303 1759 1048
48 3312 1763 1050
49 3321 1768 1053
50 3330 1772 1055
51 3343 1778 1060
52 3356 1784 1064
53 3369 1789 1069
54 3382 1795 1073
55 3396 1801 1078
56 3409 1807 1082
57 3422 1813 1087
58 3435 1818 1091
59 3448 1824 1096
60 3461 1830 1100
61 3541 1859 1139
62 3621 1888 1177
63 3701 1917 1216
64 3781 1946 1254
65 3861 1975 1293
66 3940 2004 1331
67 4020 2033 1370
68 4100 2062 1408
69 4180 2091 1447
70 4260 2120 1485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DUAQ00(4年期)
DUAH00(6年期)
DUAA00(10年期)
元大人壽元鑫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
0 2818 1566 935
1 2822 1568 936
2 2827 1570 937
3 2831 1572 939
4 2835 1574 940
5 2840 1576 941
6 2844 1577 942
7 2848 1579 943
8 2852 1581 945
9 2857 1583 946
10 2861 1585 947
11 2867 1587 948
12 2873 1589 949
13 2878 1591 950
14 2884 1593 951
15 2890 1595 953
16 2896 1597 954
17 2902 1599 955
18 2907 1601 956
19 2913 1603 957
20 2919 1605 958
21 2925 1608 959
22 2931 1610 961
23 2938 1613 962
24 2944 1615 964
25 2950 1618 965
26 2956 1621 966
27 2962 1623 968
28 2969 1626 969
29 2975 1628 971
30 2981 1631 972
31 2990 1634 974
32 2998 1636 975
33 3007 1639 977
34 3016 1642 978
35 3025 1645 980
36 3033 1647 982
37 3042 1650 983
38 3051 1653 985
39 3059 1655 986
40 3068 1658 988
41 3079 1663 992
42 3090 1667 995
43 3101 1672 999
44 3112 1677 1002
45 3123 1682 1006
46 3133 1686 1010
47 3144 1691 1013
48 3155 1696 1017
49 3166 1700 1020
50 3177 1705 1024
51 3193 1713 1029
52 3209 1720 1034
53 3225 1728 1039
54 3241 1735 1044
55 3258 1743 1049
56 3274 1751 1053
57 3290 1758 1058
58 3306 1766 1063
59 3322 1773 1068
60 3338 1781 1073
61 3392 1803 1097
62 3445 1825 1120
63 3499 1847 1144
64 3553 1869 1168
65 3607 1891 1192
66 3660 1912 1215
67 3714 1934 1239
68 3768 1956 1263
69 3821 1978 1286
70 3875 2000 131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DUAQ00(4年期)
DUAH00(6年期)
DUAA00(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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