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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元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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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元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及未滿十
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有提供滿期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殘廢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
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
心智致不識其缺依識而之能
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
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
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
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保險金給
付日前,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
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2.2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
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滿期保險金給付日」係指給付滿期保險金之日,投保時由要保
人於要保書上選擇一特定保險年齡,以該特定保險年齡屆滿日作
為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如該滿期保險金給付日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之給付日為準。本契約所提供之滿期保險金給付日為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 70 歲、80 歲或 90 歲屆滿日。
十一、「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滿期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
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
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
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二「分期險金利率指本滿期金給日用
以計算分付金率。率係滿期金給本公
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險
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
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四、「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後每屆
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最一日。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
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該期間有
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
之保險責,以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險費金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
公司於知未能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要保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他約定方式聲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
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
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
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
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
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除停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效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104 12 14 元壽字第 1040001424 號函備查
上市日期: 1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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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條【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除要保人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
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
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
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
險費者,本公司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
一項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身故本公司
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
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時間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本契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保險金給付前致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
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
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於本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附表一所列完
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給付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三之係數所得之數額(
以下四捨五入),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
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滿期保險金,改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給付日的變更】
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後且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得向本公司申請變更
滿期保險金給付日,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
前項變更後之滿期保險金給付日須在申請日二十年之後,且須符合第
二條第十項滿期保險金給付日之規定。
當年度保險金額不因第一項之變更而不同。
第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
條定義之期定保險金預利率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
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
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滿期
保險金,各受人應得之滿期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之指定保險金
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益
人。
第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
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
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3
第十九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失蹤者如經
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分期定期險金給付間每年第次申領所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之比適用民法編相
規定。
受益一次申領期定期給保險金或益人之法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得申請減少
保險,但是減後的保險額,不得於本保險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業費後的數額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付的值回饋分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用保險金完全殘廢險金之給金額為申期定
保險依本契約十一條及十二條約所計算之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
約的滿期保險金給付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保
至滿期保險金給付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
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滿期保險金給付日給付的「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加上司應給付增值回饋享金扣除繳保險費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條、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約定。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且於滿期保險金給
付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三十 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未滿歲的零數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4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於滿期保險金給付日前,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
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
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滿
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滿期保險金
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益人同時先於被保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之比適用民法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益人喪失益權,而無受益人保險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
之受原應得之分,按其受益人原定比例分他受
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二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意以要保住所地地法院為第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全
殘,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
退還 3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附表三:滿期保險金係數
滿期保險金給付
滿期保險金係數
被保險人保險年 70 歲屆滿日
1.0574
被保險人保險年 80 歲屆滿日
1.3209
被保險人保險年 90 歲屆滿日
1.6500
元大人壽元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0 444 444 444
1 455 455 455
2 466 466 466
3 478 478 478
4 489 489 489
5 500 500 500
6 511 511 511
7 522 522 522
8 534 534 534
9 545 545 545
10 556 556 556
11 569 569 569
12 582 582 582
13 595 595 595
14 608 608 608
15 622 622 622
16 635 635 635
17 648 648 648
18 661 661 661
19 674 674 674
20 687 687 687
21 703 703 703
22 719 719 719
23 735 735 735
24 751 751 751
25 767 767 767
26 782 782 782
27 798 798 798
28 814 814 814
29 830 830 830
30 846 846 846
31 865 865 865
32 885 885 885
33 904 904 904
34 923 923 923
35 943 943 943
36 962 962 962
37 981 981 981
38 1000 1000 1000
39 1020 1020 1020
40 1039 1039 1039
41 1062 1062 1062
42 1085 1085 1085
43 1108 1108 1108
44 1131 1131 1131
45 1155 1155 1155
46 1178 1178 1178
47 1201 1201 1201
48 1224 1224 1224
49 1247 1247 1247
50 1270 1270 1270
51 1299 1299
52 1328 1328
53 1356 1356
54 1385 1385
55 1414 1414
56 1443 1443
57 1472 1472
58 1500 1500
59 1529 1529
60 1558 1558
61 1597
62 1635
63 1674
64 1712
65 1751
66 1789
67 1828
68 1866
69 1905
70 1943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EAH70(6年期)
KEAH80(6年期)
KEAH90(6年期)
52.0´
262.0´
088.0´
元大人壽元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0 424 424 424
1 435 435 435
2 445 445 445
3 456 456 456
4 466 466 466
5 477 477 477
6 488 488 488
7 498 498 498
8 509 509 509
9 519 519 519
10 530 530 530
11 543 543 543
12 556 556 556
13 569 569 569
14 582 582 582
15 595 595 595
16 607 607 607
17 620 620 620
18 633 633 633
19 646 646 646
20 659 659 659
21 675 675 675
22 691 691 691
23 707 707 707
24 723 723 723
25 739 739 739
26 755 755 755
27 771 771 771
28 787 787 787
29 803 803 803
30 819 819 819
31 839 839 839
32 858 858 858
33 878 878 878
34 897 897 897
35 917 917 917
36 937 937 937
37 956 956 956
38 976 976 976
39 995 995 995
40 1015 1015 1015
41 1039 1039 1039
42 1063 1063 1063
43 1088 1088 1088
44 1112 1112 1112
45 1136 1136 1136
46 1160 1160 1160
47 1184 1184 1184
48 1209 1209 1209
49 1233 1233 1233
50 1257 1257 1257
51 1287 1287
52 1317 1317
53 1347 1347
54 1377 1377
55 1407 1407
56 1437 1437
57 1467 1467
58 1497 1497
59 1527 1527
60 1557 1557
61 1596
62 1634
63 1673
64 1711
65 1750
66 1789
67 1827
68 1866
69 1904
70 1943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EAH70(70歲滿期)
KEAH80(80歲滿期)
KEAH90(90歲滿期)
52.0´
262.0´
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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