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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及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
該收益分配依下列各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當日,以該日(若實際取得收益日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
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已終止、停效或該投資標的因故
關閉、合併、終止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本公司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後十個工作日內現金給付。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
給付時,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若該收益金額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
一款方式辦理。
前項所述收益分配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二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分配比例,
本公司將依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金額並扣除申購費後,再依檢齊
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評價日該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其中轉換費用自投資標的保單子
價值中扣除。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小於人民幣壹仟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變更,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於期限內辦
理變更其投資組合。
三、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於期限內辦理變更其投資組合。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要保人未於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本公司需停止未來保險費餘額投入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就其餘投資標的最後約
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
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息返還該保險費。如有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而逾期返還時,本公司按民法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加計利息。
二、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就其餘投
資標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值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
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
第二十三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暫時變更其
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標的,就其餘投資標的最後約定之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暫時之
投資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三十日
內無息返還該期間已繳入之保險費。如有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逾期返還時,本公司按民法二百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加計利息。
第二十四條 [部分提領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的自動調整]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載明欲減少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本
公司將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該保單子價值提領之金額。每次提領之金額及提領後
之保單子價值低於人民幣壹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部分提領之金額時,須扣除部分提領費用。若本契約有保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
息對應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比率,已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得以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金
額,優先償還逾可借額度之借款本息後給付之。
投保甲型之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後,其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領前保單價值若低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金額,等額降低保險金額。
二、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且提領後保單價值仍大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