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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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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AISA0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102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27號函備查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保證期間」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
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期
間。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且每次宣告之利率不得為負數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如當月未宣告以前一月
之宣告利率為當月宣告利率,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
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
需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九、「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
詢。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之年金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
意前揭計價幣別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匯率之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或受益
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於「年金累積期間」繳納要保人可彈性繳交,但其所繳交的首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澳
幣三千元,其後每期繳交保險費,不得低於澳幣一千元,且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澳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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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指保險費,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七條 【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給付年金金額。
二、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償付解約金。
三、依第十六條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付年金金額。
二、依第十四條償付解約金。
三、依第二十一條給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三、依第十七條之約定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
擔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八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四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四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九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
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
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
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十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澳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
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年金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
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
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依
第十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方式的轉換】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十日送達本公
司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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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
澳幣一千五百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澳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解約費用之免除】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之每個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終止本契約依第十四條減少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就下列二者較早發生者所定範圍內本公司得免收取解約費用超過前開範圍之部分,
仍依附表二所列比率收取解約費用: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終止契約時於本公司收到終止契約通知當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
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的百分之五範圍內。
要保人每個保單年度內第一次依第十四條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未超過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的百分之五部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
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
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
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八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九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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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保險費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仍
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二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五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
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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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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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AISA00
附表一:附加費用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年金累積期間
2.8%
附加費用=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解約費用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3.0%
2 2.0%
3 1.5%
4 年及以後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約費用率
*要保人得選擇以免扣除解約費用之優惠,其內容詳見條款第十五條。
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中國信託人壽澳利滿分澳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附加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年金累積期間
2.8%
附加費用=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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