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3 頁
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I1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
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金管保品字第10102046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104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26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本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投資日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二】所列之本公司
投資型保險(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立投費用:
係指用以支應保戶因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第一次投資日)提前所產生之額外費用。要保人於契撤期滿
日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均適用之,其數額如附件一。
二、契撤期滿日:
係指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日。
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保險費淨額):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所有相關費用及立投費用後加計利息之金額。
首次投資配置日(第一次投資日)前,要保人再繳交的其他保險費,在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所有相關
費用及立投費用加計利息後,併入前目累計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保險費淨額)。
前二目所述「利息」係根據本契約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三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第一次投資日)之約定】
要保人得於本公司同意承保日前,檢具申請書依第一條第二項約定,申請將本契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第一次
投資日)改為本公司同意承保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評價日)。
第四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第一次投資日)後立投費用的收取】
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至契撤期滿日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在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所有相關費用及立
投費用後,配置於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