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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心安保倍多重重大傷病保險-MDD04
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
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之狀態。
二十九、「急性腦炎」: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
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神經兒科專科醫師或感染專科醫師確診者。
但不包括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或肌力
低於2/5(含)以下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2以下)。
(三)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a. 500、b. 1000、c. 2000、d. 4000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
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1/6(a+2b+2c+d)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
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四)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三十、「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
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
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
經系統損害者。
三十一、「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
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
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三十二、「肌肉營養不良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
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或神經兒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
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之狀態。
三十三、「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
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
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十四、「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
種疾病,須經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不包括因藥物或是毒性
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三)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三十五、「脊髓灰質炎」: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
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或肌力低於2/5(含)以下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
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三十六、「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
球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一)經輸血治療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二)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三)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四)骨髓幹細胞移植或週邊血液幹細胞移植,但不包含臍帶血移植。
三十七、「完全殘廢」:係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