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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年年沛 616 美元還本終身保險-UIQ01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之保險金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險金額如保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
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
險」時之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之方式給付「所繳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
全殘廢確定日止,依第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二十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二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時,要
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面頁,但
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後之第五年度
末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金額如保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