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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定期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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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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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N10408
中國信託人壽定期保險附約
(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 2 )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復及終止事由( 3 條、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9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4 條、第 10 條、第 11 )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8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2 條至第 15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6 條、第 17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18 條至第 21 條、第 23 )
(八)保險單借款( 24 )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7 條、第 28 )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29 )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4) 傳真:(02)8761-6721
(5)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中華民國 81 10 19
台財保第 811020656 號核准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8 4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RTN10408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附約保險費的交付方式限以年繳方式繳付。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
力停止。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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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二、主契約終止時。
三、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第一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發生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
表如保險單面頁。
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發生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應償付當時之解約金。
第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一、本保險單當年度之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給
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一、本保險單當年度之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附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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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第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 [附約轉換權]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轉換
為本公司終身或養老人壽保險:
一、自附約生效日起三年以內。
二、附約距終期日至少尚有五年。
不符前述申請轉換條件者,被保險人應檢附可保性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轉換。
附約轉換時,不論部份或全部轉換,轉換後之本附約與新保單的保險金額總和以原附約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
其轉換部份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抵繳終身或養老人壽保險的保險費,若有餘額則退還要保人。其轉
換部份效力亦行終止。
轉換後的新保單,除須符合該險種各項限制以外,其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附約轉換部份當年度的保險金額,亦
不得低於轉換後之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如轉換後之新保單具保險金額增額之選擇權,則要保人可於轉換後第
五個保單週年日參加此選擇權;或要保人檢附可保性證明,得自當年度行使此選擇權。新保單將以轉換生效日
為保單契約的生效日。其保險費是按本附約原核保等級,依轉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保險單之保險費率計
算。但新保單中「契約的解除」及「除外責任」兩條款自本附約原生效日起算。
第十九條 [保險金額增加之選擇權]
被保險人按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附約週年日申請增加
本附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原簽約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增加後保險金額
以不超過最高承保金額為限。要保人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繳增加前保險金額與增加後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其增加保險金額之
保險費則仍按被保險人原簽約時投保年齡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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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
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
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
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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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保單投保當時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
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予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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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
2
3
4
5
6
7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中國信託人壽定期保險附約
年繳保費費率表(每萬元保額)
性別:男性
年齡 5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55 歲滿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5 14.6 15.2 15.1 15.6 17.3 19.8 27.9 34.0 41.9
16 16.1 15.9 15.7 16.3 18.2 21.0 28.7 34.9 43.2
17 17.0 16.3 16.1 16.9 19.0 22.1 29.4 35.8 44.3
18 17.1 16.4 16.3 17.4 19.8 23.2 30.0 36.7 45.4
19 17.1 16.4 16.5 18.0 20.7 24.5 30.6 37.5 46.6
20 17.1 16.5 16.8 18.6 21.7 25.8 31.3 38.4 47.8
21 17.1 16.6 17.2 19.4 22.8 27.4 32.0 39.4 49.0
22 17.1 16.7 17.7 20.2 24.0 29.0 32.7 40.4 50.4
23 17.0 17.0 18.4 21.2 25.4 30.9 33.5 41.4 51.8
24 17.1 17.3 19.2 22.4 27.0 33.0 34.4 42.6 53.3
25 17.2 17.9 20.1 23.7 28.8 35.3 35.3 43.8 54.8
26 17.4 18.6 21.2 25.2 30.7 37.9 36.3 45.1 56.5
27 17.8 19.5 22.5 26.9 32.9 40.7 37.3 46.4 58.2
28 18.4 20.5 23.9 28.8 35.4 43.8 38.5 47.9 60.1
29 19.2 21.8 25.6 30.9 38.1 47.3 39.7 49.4 62.1
30 20.2 23.3 27.5 33.2 41.0 51.1 41.0 51.1 64.1
31 21.5 25.0 29.5 35.8 44.3 55.2 42.4 52.8 66.3
32 23.0 26.8 31.8 38.7 47.8 59.8 43.9 54.6 68.6
33 24.8 28.9 34.4 41.8 51.8 64.8 45.5 56.6 71.1
34 26.7 31.2 37.1 45.1 56.1 70.3 47.1 58.6 73.6
35 28.8 33.7 40.1 48.8 60.7 76.2 48.8 60.7 76.2
36 31.1 36.4 43.4 52.8 65.8 82.7 50.6 62.9 79.0
37 33.6 39.4 46.9 57.2 71.4 89.7 52.5 65.2 81.9
38 36.2 42.6 50.7 61.9 77.5 97.4 54.4 67.7 84.9
39 39.1 46.0 54.9 67.1 84.1 105.6 56.5 70.2 88.0
40 42.3 49.8 59.4 72.8 91.3 114.6 59.4 72.8 91.3
41 45.8 53.9 64.3 79.0 99.2 124.4 61.6 75.5 94.8
42 49.5 58.3 69.7 85.8 107.8 134.9 64.0 78.4 98.4
43 53.6 63.1 75.6 93.2 117.1 146.4 66.5 81.4 102.2
44 58.0 68.3 82.0 101.4 127.3 158.7 69.1 84.6 106.1
45 62.8 74.0 89.1 110.2 138.3 172.1 74.0 89.1 110.2
46 68.0 80.2 96.8 119.9 150.3 186.4 76.7 92.6 114.6
47 73.6 87.0 105.3 130.5 163.4 201.9 79.7 96.2 119.1
48 79.7 94.5 114.6 142.0 177.6 218.6 82.9 100.1 123.9
49 86.3 102.7 124.8 154.6 192.9 236.4 86.2 104.1 128.9
50 93.6 111.7 136.0 168.4 209.6 255.6 93.6 111.7 136.0
51 101.6 121.7 148.3 183.4 227.6 -- -- 116.0 141.6
52 110.5 132.7 161.7 199.8 247.1 -- -- 120.8 147.6
53 120.3 144.8 176.4 217.6 268.1 -- -- 125.9 153.8
54 131.1 158.1 192.5 237.0 290.8 -- -- 131.3 160.4
55 143.1 172.7 210.2 258.1 315.3 -- -- 143.1 172.6
56 156.4 188.8 229.5 281.1 -- -- -- -- 179.8
57 171.0 206.4 250.6 306.0 -- -- -- -- 187.8
58 187.1 225.7 273.6 332.9 -- -- -- -- 196.3
59 204.8 246.8 298.7 362.1 -- -- -- -- 205.2
60 224.1 270.0 326.0 393.6 -- -- -- -- 224.1
61 245.3 295.3 355.8 -- -- -- -- -- --
62 268.5 322.9 388.2 -- -- -- -- -- --
63 294.0 353.2 423.5 -- -- -- -- -- --
64 321.9 386.3 461.8 -- -- -- -- -- --
65 352.4 422.6 503.4 -- -- -- -- -- --
中國信託人壽定期保險附約
年繳保費費率表(每萬元保額)
性別:女性
年齡 5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55 歲滿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5 6.7 6.8 6.8 7.3 8.2 9.6 14.5 18.1 23.4
16 7.3 7.1 7.0 7.6 8.7 10.2 14.9 18.6 24.1
17 7.8 7.3 7.3 7.9 9.1 10.8 15.2 19.2 24.8
18 8.1 7.4 7.5 8.3 9.6 11.5 15.6 19.7 25.5
19 8.2 7.5 7.7 8.7 10.1 12.3 16.0 20.2 26.2
20 8.2 7.5 8.0 9.0 10.7 13.1 16.4 20.7 26.9
21 8.2 7.6 8.2 9.5 11.3 14.0 16.8 21.3 27.6
22 8.1 7.7 8.6 9.9 12.0 15.0 17.3 21.9 28.4
23 8.0 7.9 8.9 10.5 12.8 16.2 17.7 22.5 29.3
24 8.0 8.2 9.4 11.1 13.7 17.4 18.2 23.1 30.2
25 8.1 8.6 10.0 11.9 14.8 18.8 18.8 23.8 31.1
26 8.4 9.1 10.6 12.7 16.0 20.3 19.4 24.6 32.1
27 8.8 9.7 11.3 13.7 17.3 21.9 20.0 25.4 33.2
28 9.3 10.4 12.2 14.8 18.8 23.8 20.7 26.3 34.3
29 10.0 11.2 13.1 16.0 20.4 25.8 21.4 27.2 35.5
30 10.8 12.0 14.1 17.4 22.1 28.1 22.1 28.1 36.7
31 11.6 12.9 15.3 18.9 24.0 30.7 22.9 29.1 38.0
32 12.5 13.9 16.5 20.6 26.1 33.5 23.8 30.2 39.3
33 13.5 15.0 17.9 22.4 28.3 36.6 24.6 31.2 40.7
34 14.5 16.2 19.4 24.4 30.8 40.0 25.5 32.4 42.2
35 15.6 17.4 21.1 26.5 33.6 43.7 26.5 33.6 43.7
36 16.8 18.9 23.0 28.8 36.6 47.8 27.5 34.8 45.3
37 18.1 20.4 25.1 31.2 40.0 52.3 28.5 36.1 47.0
38 19.4 22.2 27.4 34.0 43.8 57.3 29.6 37.5 48.8
39 21.0 24.2 29.8 37.0 48.0 62.7 30.8 38.9 50.6
40 22.7 26.4 32.5 40.4 52.5 68.7 32.5 40.4 52.5
41 24.6 28.9 35.3 44.2 57.6 75.3 33.8 42.0 54.6
42 26.8 31.7 38.5 48.4 63.1 82.5 35.2 43.7 56.7
43 29.4 34.7 41.9 53.1 69.2 90.5 36.7 45.5 59.0
44 32.2 37.9 45.8 58.2 75.9 99.2 38.3 47.3 61.4
45 35.5 41.4 50.1 63.9 83.3 108.8 41.4 50.1 63.9
46 39.1 45.1 54.9 70.2 91.4 119.2 43.1 52.2 66.6
47 42.9 49.1 60.2 77.0 100.3 130.7 45.0 54.4 69.3
48 47.0 53.4 66.0 84.5 110.1 143.2 47.0 56.7 72.2
49 51.3 58.2 72.5 92.8 120.8 156.8 49.1 59.0 75.2
50 55.7 63.6 79.6 101.8 132.6 171.6 55.7 63.6 79.6
51 60.2 69.6 87.4 111.8 145.6 -- -- 66.0 82.9
52 65.1 76.3 95.9 122.8 159.7 -- -- 68.6 86.4
53 70.5 83.9 105.4 135.0 175.3 -- -- 71.4 90.1
54 76.9 92.3 115.9 148.4 192.3 -- -- 74.4 94.0
55 84.4 101.8 127.6 163.3 211.1 -- -- 84.4 101.8
56 93.2 112.3 140.6 179.8 -- -- -- -- 106.2
57 103.3 124.0 155.1 198.0 -- -- -- -- 111.5
58 114.7 136.9 171.1 218.0 -- -- -- -- 117.1
59 127.2 151.1 188.7 239.9 -- -- -- -- 123.1
60 140.8 166.7 208.1 263.8 -- -- -- -- 140.8
61 155.4 183.9 229.4 -- -- -- -- -- --
62 171.2 202.7 252.8 -- -- -- -- -- --
63 188.5 223.5 278.5 -- -- -- -- -- --
64 207.6 246.6 306.9 -- -- -- -- -- --
65 228.8 272.1 338.1 -- -- -- -- -- --
中國人壽主附約
如果已經有中國人壽的主約,可以直接買另一個附約嗎? 還是要重買一個主約加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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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單附約請益
想詢問新生兒0歲能買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 (EPAA)這個商品嗎?因為網站可以打0歲,只是DM上寫的最低投保年齡是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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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
請問中國人壽IHLR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定額型定期健康保險附約(97)請問這個是保費會越來越高嗎裡面的保障是什麼如果已經有兩張實支還有需要這張嗎我網路上找不到這個理賠的金額有需要保到十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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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單規劃 徵中國人壽業務
中國人壽MAJIXA在保經通路於08/14(一)停售,目前有以下保單規劃,想詢問版上是否有中國人壽業務能在08/15(二)以後再受理MAJIXA?另外也想詢問以第二個實支實付的話,以下保單規劃是否合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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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儲蓄
請問中國人壽有比較推薦的台幣6年期儲蓄嗎?不想承擔匯率風險,未來也沒有出國打算,所以想了解台幣儲蓄或是有其他家推薦的嗎?然後存這筆錢長時間內沒有打算用到(約10-15年)然後我有認識的業務要推中國人壽的天天開鑫跟天天有利說每年有回饋金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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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最低保額詢問
https://finfo.tw/assortments/72c0f9b3d810cf83最近看到中國人壽的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想要拿來當中國人壽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的主約,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最低保額限制?(很想只保1萬元的額度XD一年才8塊)(因為本身已有其他保險,只是為了加保防癌險需要一個保費低的主約)本來是想用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當主約,但是不確定傷害險是否能當防癌險的主約(可以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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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全面保
中國人壽客服回應:「全面保專案」需同時投保「安心樂高終身保險」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需16歲以上方可投保,故0歲寶寶尚無法投保「全面保專案」,懇請您見諒。 https://finfo.tw/assortments/db65ed66dec775dd Q:版上大大們說不用EPAA ,中國人壽客服回應如上。所以這新生兒保單究竟..現在一頭霧水?目前已有打算改全球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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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商品問題
請問可否以"中國人壽全民小額終身壽險 (DHJIPL) "當主約,附加"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另外中壽全面保專案,怎樣算標準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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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單規劃
想請問中國人壽這個保險規劃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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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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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實支實付
請問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LEGORA)可以作為第三家實支實付嗎?中壽定期防癌險是否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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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元保單
去年買了一張中國人壽傳富美美元保單 6年期 該繼續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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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 重大傷病
想找產險加強重大傷病 或是中國人壽有便宜主約可以搭配買重傷也可以私訊我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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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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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請問 這個商品還有嗎?謝謝
· 回應 37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裡面說:癌症醫療部分有包含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指的是甚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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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重大傷病終身險
給小孩做保險規劃中國人壽醫卡新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MAJIZA) 20年期10萬做主約可以搭配附約:中國人壽醫卡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LEGOWA) 20年期50萬嗎?(重大傷病定期險已選台壽, 因想做雙實支實付, 第二張保單考慮中國人壽有多餘額度所以考慮重大傷病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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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定額型定期健康保險附約(97)計畫5
想請問這張保單剖腹住院有理賠到嗎?看了手術列表沒相關內容!住院保險金日額500元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規定) 10000元每日加護病房 500元麻煩各位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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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 美心傳承
請問中國人壽 美心傳承特定傷病保險金,申請理賠後,會影響到試算表上的解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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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豁免保費需求
想詢問在要保(媽媽)與被保(小孩)不同人的情形下,中國人壽應保哪張豁免保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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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 能掛附約嗎
有業務跟我說這不能掛 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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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單規劃
32歲,女性,職等1。 BMI 19。 已有20多年前父母幫保的南山壽險主約以及醫療險附約,內容如下。 主約(20年繳畢):南山全新增額養老壽險 附約(年繳中):南山金美滿還本終身保險 想加強實支上限.癌症險以及重大傷病險, 預算希望在5000左右,想試試安心樂高專案的年期限定20年期100保額投保,以下保單規劃是否合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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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主約期滿附約實支可再增加嗎?
中國人壽主約期滿 附約實支付只有500元可再增加嗎?另想再增加家人自已的實支付 可已否。
· 回應 3
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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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的實支實付差異
自己上網 有看到中國人壽的實支實付 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跟中國人壽好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MAJISA) 差異在哪裡?
· 回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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