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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大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UISA200
司始生效力。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
美元三百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美元三百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解約費用之免除】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之每個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終止本契約、依第十四條減少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就下列二者較早發生者所定範圍內,本公司得免收取解約費用;超過前開範圍之部分,
仍依附表二所列比率收取解約費用:
一、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終止契約時:於本公司收到終止契約通知當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
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的百分之二十五範圍內。
二、要保人每個保單年度內,第一次依第十四條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未超過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的百分之二十五
部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
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
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
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八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九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