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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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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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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06AIL01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2.完全殘廢保險金
3.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
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102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2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8月4
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2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0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1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1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第 23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8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1 條、第 32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3 條)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8761-6721。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明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金額。
五、「保險費總和」:
()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
對照其適用之表訂年繳保險費,並乘以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
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
需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八、「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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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06AIL01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
須留意前揭計價幣別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匯率之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或
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條 【付款方式、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依第十二條償付解約金。
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依第十八條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五、依第二十條給付祝壽保險金。
六、依第五條、第三十條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依依第二十五條給付解約金或第二十八條給付保險單借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
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費用應
由本公司負擔。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依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給付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
擔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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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單面頁。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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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
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
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
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
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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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單面頁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約定之方式給付「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確定
日止,依第十五條第五項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二十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時要保人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
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為申請當時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倍」二者取其大之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後之第五年度末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給付金額如保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第 6 頁,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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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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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06AIL01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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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06AIL01
附表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1 1.0 41 7.2 81 24.0
2 1.0 42 8.6 82 27.0
3 1.0 43 8.6 83 27.0
4 1.0 44 8.6 84 27.0
5 1.0 45 8.6 85 27.0
6 1.0 46 8.6 86 27.0
7 3.0 47 10.2 87 30.2
8 3.0 48 10.2 88 30.2
9 3.0 49 10.2 89 30.2
10 3.0 50 10.2 90 30.2
11 3.0 51 10.2 91 30.2
12 3.2 52 12.0 92 33.6
13 3.2 53 12.0 93 33.6
14 3.2 54 12.0 94 33.6
15 3.2 55 12.0 95 33.6
16 3.2 56 12.0 96 33.6
17 3.6 57 14.0 97 37.2
18 3.6 58 14.0 98 37.2
19 3.6 59 14.0 99 37.2
20 3.6 60 14.0 100 37.2
21 3.6 61 14.0 101 37.2
22 4.2 62 16.2 102 41.0
23 4.2 63 16.2 103 41.0
24 4.2 64 16.2 104 41.0
25 4.2 65 16.2 105 41.0
26 4.2 66 16.2 106 41.0
27 5.0 67 18.6 107 45.0
28 5.0 68 18.6 108 45.0
29 5.0 69 18.6 109 45.0
30 5.0 70 18.6 110 45.0
31 5.0 71 18.6 111 45.0
32 6.0 72 21.2 -- ---
33 6.0 73 21.2 -- ---
34 6.0 74 21.2 -- ---
35 6.0 75 21.2 -- ---
36 6.0 76 21.2 -- ---
37 7.2 77 24.0 -- ---
38 7.2 78 24.0 -- ---
39 7.2 79 24.0 -- ---
40 7.2 80 24.0 -- ---
單位:澳幣/每千澳幣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 繳費年期 6年期 6年期
0 373 359
1 375 362
2 378 365
3 380 368
4 383 371
5 385 374
6 387 377
7 390 380
8 392 383
9 394 385
10 396 388
11 398 391
12 400 393
13 402 395
14 404 398
15 406 400
16 407 402
17 409 404
18 411 406
19 412 408
20 414 410
21 416 412
22 417 414
23 419 416
24 420 417
25 422 419
26 423 421
27 425 422
28 426 424
29 428 425
30 429 427
31 430 428
32 432 430
33 433 431
34 434 433
35 435 434
36 436 435
37 437 437
38 438 438
39 439 439
40 440 440
41 441 441
42 442 442
43 443 443
44 443 444
45 444 445
46 445 446
47 446 447
48 446 447
49 447 448
50 448 449
51 449 450
52 450 450
53 450 451
54 451 452
55 452 452
56 453 453
57 453 454
58 454 454
59 454 455
60 455 455
61 455 455
62 456 456
63 456 456
64 457 457
65 457 457
66 457 457
67 458 458
68 458 459
69 458 459
70 459 460
71 460 461
72 460 462
73 461 463
74 462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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