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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增愛十全終身保險-DDC100
分保險金額,但遞增至第九保單年度為限,此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三、「重大傷病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健康險部分保險金額。如該健康險部分保險金額
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健康險部分保險金額為準。
四、「健康險部分」:係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給付項目。
五、「壽險部分」:係指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給付項目。
六、「重大傷病範圍」: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並屬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所載之項目,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但被保險人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七、「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範圍」: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並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
傷病範圍」中所載之下列各項:
(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二)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四)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
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六)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九、「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十、「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二、「區域醫院」:係指經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區域醫院之醫院。
十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十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首次罹患重大傷病、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與「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
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