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中國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中國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豁免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84.05.24 台財融第 84150857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文號:89.11.04 啟壽精字第 0923
核備文號:90.06.18 啟壽精字第 0626
核備文號:90.12.26 啟壽精字第 1385
備查文號:91.12.09 九一和壽商發字第 1440
備查文號:92.12.31 九二中壽商發字第 1761
本契約於計算保費時,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當被保險人死
亡或全殘以致本契約終止時,無需退還未滿期保費予要保人。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於主契約訂定時,
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的主契約保險單記載的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
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表一),且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
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院醫療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附約始期日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始期日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
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而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
R7-1
【癌症的責任開始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始期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本附約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季繳或月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附約的終止
(
)
本附約之效力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二、本附約的被保險人非因癌症身故。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本附約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利息按年利一分利率計算。
【附約的終止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本附
約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R7-2
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二
本附約保險金給付項目分為「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金」等六項。
一、「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本公司按附表二
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每名被保險人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在醫院接受癌症
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附表二約定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在醫院接受癌症
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二約定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四、「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接受癌症住院治療並出院在家療養者,
本公司依其實際在家療養日數按附表二約定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但每次最長以實際接受
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五、「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依醫師囑咐自每
次癌症住院醫療出院後,以門診醫療方式在醫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二約定給付「癌症
門診醫療保險金」。
六、「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因
癌症身故,本公司按附表二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目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十三
一、受益人申請「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2.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申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2.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治療證明書。
3.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申請「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2.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醫療證明書。
3.保險金申請書。
R7-3
四、受益人申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2.醫院出具之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3.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申請「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死亡診斷書。
2.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3.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的印鑑證明或身分證明文件。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
件。
【豁免保費】
十四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發生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
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前項豁免保費權利: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殘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致成殘廢。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因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致成殘廢。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之爆炸、灼燒或輻射致成殘廢。
本附約依規定免繳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變更本附約內容,免繳保險費期間之保險費視同已繳納處理。
【不同診斷之處理】
十五
若被保險人之是否罹患癌症經不同醫院有不同意見之診斷時,本公司有權指定醫院另為診斷,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身故後診斷】
十六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附約各項規定者,本公司之給付責任回溯自該被保
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內容給付各項保險金。
【契約內容的變更】
十七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不得低於壹單位,其減少部
份視為終止契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十八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
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
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並將本保險單連同該被保
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註。
R7-4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癌症身故保險金以外的各項癌症保險金其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址】
二十
要保人的住址有變更時,應即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二十一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二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三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R7-5
附表一: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的惡性腫瘤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15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165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70~175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9~189
17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咽惡性腫瘤
鼻咽惡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食道惡性腫瘤
胃惡性腫瘤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結腸惡性腫瘤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胰惡性腫瘤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喉惡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胸(肋)膜惡性腫瘤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皮膚惡性黑色腫瘤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19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208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30~234
230
231
232
233
234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睪丸惡性腫瘤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膀胱惡性腫瘤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眼惡性腫瘤
腦惡性腫瘤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甲狀腺惡性腫瘤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何杰金病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淋巴性白血病
骨髓樣白血病
單核球性白血病
其他明示白血病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原位癌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呼吸系統原位癌
皮膚原位癌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附表二:保險金給付表
(
投保一單位
)
300,000
30,00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 2,000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每次) 30,00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每日)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次) 1,000
300,000
R7-6
附表三、殘廢程度表
等 級 項 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
十足趾缺失者。(註8)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趾之自
截部份不予計入。
7.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R7-7
R7-8
男性 保額=30萬元 女性 保額=30萬元
年齡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年齡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0 2,618 1,910 1,476 0 2,221 1,619 1,250
1 2,668 1,947 1,504 1 2,264 1,650 1,274
2 2,718 1,983 1,532 2 2,307 1,681 1,298
3 2,769 2,021 1,561 3 2,350 1,713 1,322
4 2,821 2,059 1,591 4 2,394 1,745 1,347
5 2,874 2,098 1,621 5 2,439 1,778 1,373
6 2,929 2,138 1,652 6 2,485 1,812 1,400
7 2,984 2,179 1,684 7 2,532 1,847 1,427
8 3,041 2,221 1,717 8 2,580 1,882 1,455
9 3,100 2,264 1,750 9 2,629 1,918 1,483
10 3,160 2,308 1,785 10 2,680 1,956 1,513
11 3,221 2,353 1,820 11 2,731 1,994 1,543
12 3,285 2,400 1,857 12 2,784 2,033 1,574
13 3,350 2,448 1,895 13 2,839 2,074 1,607
14 3,416 2,497 1,934 14 2,895 2,115 1,641
15 3,485 2,548 1,974 15 2,952 2,158 1,675
16 3,554 2,599 2,014 16 3,010 2,202 1,711
17 3,624 2,651 2,055 17 3,070 2,247 1,748
18 3,696 2,704 2,098 18 3,131 2,293 1,786
19 3,770 2,759 2,142 19 3,194 2,342 1,826
20 3,847 2,816 2,188 20 3,260 2,392 1,868
21 3,923 2,874 2,235 21 3,321 2,439 1,907
22 4,002 2,933 2,283 22 3,385 2,488 1,948
23 4,083 2,994 2,333 23 3,450 2,539 1,991
24 4,167 3,058 2,386 24 3,518 2,591 2,036
25 4,253 3,123 2,441 25 3,588 2,647 2,083
26 4,339 3,189 2,496 26 3,656 2,700 2,129
27 4,428 3,258 2,554 27 3,727 2,756 2,177
28 4,520 3,330 2,615 28 3,801 2,815 2,228
29 4,615 3,404 2,680 29 3,878 2,877 2,282
30 4,715 3,483 2,749 30 3,959 2,943 2,340
31 4,813 3,561 2,817 31 4,035 3,004 2,394
32 4,915 3,643 2,890 32 4,114 3,069 2,452
33 5,022 3,730 2,968 33 4,198 3,137 2,513
34 5,134 3,822 3,052 34 4,287 3,211 2,579
35 5,254 3,921 3,142 35 4,383 3,291 2,651
36 5,365 4,013 3,228 36 4,457 3,353 2,707
37 5,482 4,112 3,320 37 4,536 3,419 2,768
38 5,606 4,218 3,420 38 4,619 3,489 2,834
39 5,738 4,332 3,528 39 4,708 3,565 2,904
40 5,881 4,457 3,647 40 4,807 3,650 2,984
41 6,013 4,574 3,761 41 4,878 3,712 3,043
42 6,155 4,700 3,886 42 4,954 3,779 3,108
43 6,309 4,838 4,022 43 5,035 3,851 3,179
44 6,476 4,990 4,173 44 5,124 3,930 3,258
45 6,663 5,160 4,344 45 5,223 4,019 3,346
46 6,810 5,299 4,488 46 5,293 4,085 3,415
47 6,971 5,453 4,647 47 5,370 4,158 3,491
48 7,149 5,624 4,825 48 5,454 4,239 3,575
49 7,347 5,816 5,024 49 5,547 4,329 3,669
50 7,576 6,039 5,254 50 5,654 4,433 3,777
51 7,737 6,206 51 5,727 4,510
52 7,921 6,396 52 5,810 4,596
53 8,129 6,610 53 5,903 4,693
54 8,369 6,856 54 6,010 4,804
55 8,657 7,150 55 6,138 4,936
56 8,827 56 6,212
57 9,027 57 6,299
58 9,261 58 6,400
59 9,541 59 6,522
60 9,890 60 6,673
中國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總保險費表

沒有「中國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其他癌症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