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7
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
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
祝壽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
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
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三、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時(全殘廢程度為附表
「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
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或「祝壽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則「
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
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
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四款之參考指標利率加
計利息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四款之參考指標利率加計利息至保單
週年日抵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
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參考指標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
本契約滿期,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給付方式與要保人所選擇之年度紅利給付方式相同。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但本契約復效後,依復效日起算之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給付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二 十 四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