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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金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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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IPL-1/9-
中國人壽金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12.11 中壽商一字第 1061211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
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
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
()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
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
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
及公司網站。
八、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
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
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
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
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
算公式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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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
為保單週月日。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
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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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
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
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下同)一仟元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至累
達一仟元()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
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
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
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
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五條第七項第七條之約定終止或
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殘廢程度為附
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
一項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十一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等三
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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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基本保險額」「累計增
保險金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前目情形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公司分別以全殘廢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
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基
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並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且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
「殘廢程度表」所列七項之一者)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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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
),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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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增值回饋分享金」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八條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時效】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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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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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0
30,345
40
18,360
80
10,000
1
29,965
41
18,110
81
10,000
2
29,590
42
17,875
82
10,000
3
29,235
43
17,635
83
10,000
4
28,880
44
17,385
84
10,000
5
28,530
45
17,145
85
10,000
6
28,165
46
16,910
7
27,825
47
16,665
8
27,475
48
16,415
9
27,145
49
16,180
10
26,810
50
15,930
11
26,475
51
15,680
12
26,140
52
15,430
13
25,830
53
15,170
14
25,495
54
14,895
15
25,170
55
14,610
16
24,865
56
14,310
17
24,555
57
13,985
18
24,240
58
13,630
19
23,940
59
13,225
20
23,650
60
12,780
21
23,370
61
10,000
22
23,080
62
10,000
23
22,780
63
10,000
24
22,500
64
10,000
25
22,230
65
10,000
26
21,930
66
10,000
27
21,660
67
10,000
28
21,380
68
10,000
29
21,120
69
10,000
30
20,840
70
10,000
31
20,635
71
10,000
32
20,375
72
10,000
33
20,115
73
10,000
34
19,865
74
10,000
35
19,615
75
10,000
36
19,360
76
10,000
37
19,110
77
10,000
38
18,855
78
10,000
39
18,610
79
10,000
APHIPL-9/9-
【附件】
t
t
t
i
宣告利率
換算係數
)12(
其中
1-)1(
12
1
)12(
tt
i 宣告利率
保單年度 t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0 8,180 0 8,100
1 8,180 1 8,100
2 8,180 2 8,100
3 8,180 3 8,100
4 8,180 4 8,100
5 8,180 5 8,100
6 8,180 6 8,100
7 8,180 7 8,100
8 8,180 8 8,100
9 8,180 9 8,100
10 8,180 10 8,100
11 8,180 11 8,100
12 8,180 12 8,100
13 8,180 13 8,100
14 8,180 14 8,100
15 8,180 15 8,100
16 8,180 16 8,100
17 8,180 17 8,100
18 8,180 18 8,100
19 8,180 19 8,100
20 8,180 20 8,100
21 8,180 21 8,100
22 8,180 22 8,100
23 8,180 23 8,100
24 8,180 24 8,100
25 8,180 25 8,100
26 8,180 26 8,100
27 8,180 27 8,100
28 8,180 28 8,100
29 8,180 29 8,100
30 8,180 30 8,100
31 8,180 31 8,100
32 8,180 32 8,100
33 8,180 33 8,100
34 8,180 34 8,100
35 8,180 35 8,100
36 8,180 36 8,100
37 8,180 37 8,100
38 8,180 38 8,100
39 8,180 39 8,100
40 8,180 40 8,100
41 8,180 41 8,100
42 8,180 42 8,100
43 8,180 43 8,100
44 8,180 44 8,100
45 8,180 45 8,100
46 8,180 46 8,100
47 8,180 47 8,100
48 8,180 48 8,100
49 8,180 49 8,100
50 8,180 50 8,100
51 8,180 51 8,100
52 8,180 52 8,100
53 8,180 53 8,100
54 8,180 54 8,100
55 8,180 55 8,100
56 8,180 56 8,100
57 8,180 57 8,100
58 8,180 58 8,100
59 8,180 59 8,100
60 8,180 60 8,100
61 8,187 61 8,110
62 8,267 62 8,120
63 8,345 63 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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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8,511 65 8,250
66 8,589 66 8,338
67 8,666 67 8,426
68 8,742 68 8,514
69 8,817 69 8,602
70 8,891 70 8,688
71 8,964 71 8,774
72 9,035 72 8,859
73 9,105 73 8,942
74 9,175 74 9,025
75 9,243 75 9,107
76 9,310 76 9,187
77 9,375 77 9,266
78 9,439 78 9,344
79 9,501 79 9,419
80 9,562 80 9,494
81 9,622 81 9,556
82 9,681 82 9,627
83 9,737 83 9,686
84 9,793 84 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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