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
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
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之較小者。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
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按四行
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一年定期存款最高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所稱四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四行局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
之金融機構為準。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
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如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無其他受益人者亦
同。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2I-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