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IAA】- 2 -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
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保險單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本附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附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
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本附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
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五年為限。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主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未還清或本附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