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AHSIL】-2/17-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三十二
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十一、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
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二、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一)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
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
配置完成日前,係指依本項第十五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一)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
額,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七、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其金額為下列兩者金額較大者
:
(一)基本保額。
(二)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乘上「保價係數」
之值。
前述所稱「保價係數」係指下列比率: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倘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完全失能者,前述保險金額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