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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十 一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
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
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
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
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
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
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交
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
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八條第十項、
第十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
依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
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
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
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
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
一項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二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