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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美好一生外幣終身壽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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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好一生外幣終身壽險(美元)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8.01 中壽商發字第 1000801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三、年繳化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保險
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不含次體加費)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
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為按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化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乘以保
單年度計算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起至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按每萬元保險金額自契約生
效日起每年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以複利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保險年齡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為前一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五、匯款相關費用: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
及其他費用。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6 條、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26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第 1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1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至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第 21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3 條至第 25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6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9 條、第 30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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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七、「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八、「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
,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依第五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
費由收款人負擔。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
,由收款人負擔。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六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全殘廢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
存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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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
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出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保單價值準備
未因要保人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等事由而無剩餘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
如保險單。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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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
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等
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
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
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
「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三點七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
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上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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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
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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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程
之ㄧ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
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三點七五
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含)
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
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
ANFIPL-7/8-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
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周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NFIPL-8/8-
【附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男性 保額:1萬 女性 保額:1萬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0 1,978 1,338 0 1,926 1,300
1 1,978 1,338 1 1,926 1,300
2 1,978 1,338 2 1,926 1,300
3 1,978 1,338 3 1,926 1,300
4 1,978 1,338 4 1,926 1,300
5 1,978 1,338 5 1,926 1,300
6 1,978 1,338 6 1,926 1,300
7 1,978 1,338 7 1,926 1,300
8 1,978 1,338 8 1,926 1,300
9 1,978 1,338 9 1,926 1,300
10 1,978 1,338 10 1,926 1,300
11 1,984 1,340 11 1,928 1,302
12 1,984 1,340 12 1,928 1,302
13 1,984 1,340 13 1,928 1,302
14 1,984 1,340 14 1,928 1,302
15 1,984 1,340 15 1,928 1,302
16 1,984 1,340 16 1,928 1,302
17 1,984 1,340 17 1,928 1,302
18 1,984 1,340 18 1,928 1,302
19 1,984 1,340 19 1,928 1,302
20 1,984 1,340 20 1,928 1,302
21 1,988 1,342 21 1,931 1,304
22 1,988 1,342 22 1,931 1,304
23 1,988 1,342 23 1,931 1,304
24 1,988 1,342 24 1,931 1,304
25 1,988 1,342 25 1,931 1,304
26 1,988 1,342 26 1,931 1,304
27 1,988 1,342 27 1,931 1,304
28 1,988 1,342 28 1,931 1,304
29 1,988 1,342 29 1,931 1,304
30 1,988 1,342 30 1,931 1,304
31 1,989 1,344 31 1,933 1,306
32 1,989 1,344 32 1,933 1,306
33 1,989 1,344 33 1,933 1,306
34 1,989 1,344 34 1,933 1,306
35 1,989 1,344 35 1,933 1,306
36 1,989 1,344 36 1,933 1,306
37 1,989 1,344 37 1,933 1,306
38 1,989 1,344 38 1,933 1,306
39 1,989 1,344 39 1,933 1,306
40 1,989 1,344 40 1,933 1,306
41 1,991 1,348 41 1,935 1,316
42 1,991 1,348 42 1,935 1,316
43 1,991 1,348 43 1,935 1,316
44 1,991 1,348 44 1,935 1,316
45 1,991 1,348 45 1,935 1,316
46 1,991 1,348 46 1,935 1,316
47 1,991 1,348 47 1,935 1,316
48 1,991 1,348 48 1,935 1,316
49 1,991 1,348 49 1,935 1,316
50 1,991 1,348 50 1,935 1,316
51 1,994 1,355 51 1,937 1,320
52 1,994 1,355 52 1,937 1,320
53 1,994 1,355 53 1,937 1,320
54 1,994 1,355 54 1,937 1,320
55 1,994 1,355 55 1,937 1,320
56 1,994 1,355 56 1,937 1,320
57 1,994 1,355 57 1,937 1,320
58 1,994 1,355 58 1,937 1,320
59 1,994 1,355 59 1,937 1,320
60 1,994 1,355 60 1,937 1,320
61 1,997 1,364 61 1,940 1,329
62 1,997 1,364 62 1,940 1,329
63 1,997 1,364 63 1,940 1,329
64 1,997 1,364 64 1,940 1,329
65 1,997 1,364 65 1,940 1,329
66 1,997
66 1,940
67 1,997 67 1,940
68 1,997 68 1,940
69 1,997 69 1,940
中國人壽美好一生外幣終身壽險(美元) 年繳保費表
中國人壽美元保單
去年買了一張中國人壽傳富美美元保單 6年期 該繼續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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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富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一下大家,我之前保了這張保單如果我十年到期,把存進去裡面的錢都提領出來我的終身壽險保障還會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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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人壽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
請問台灣人壽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繳費年期為10年,若已經10年期滿,是否可部分提領呢,謝謝。
· 回應 6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有比保誠好嗎?謝謝
· 回應 17
中國人壽重大傷病終身險
給小孩做保險規劃中國人壽醫卡新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MAJIZA) 20年期10萬做主約可以搭配附約:中國人壽醫卡安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LEGOWA) 20年期50萬嗎?(重大傷病定期險已選台壽, 因想做雙實支實付, 第二張保單考慮中國人壽有多餘額度所以考慮重大傷病終身險)
· 回應 14
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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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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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30大發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請問這張是否推薦 或是有別的商品推薦的目前規劃的目的是 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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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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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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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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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最低保額詢問
https://finfo.tw/assortments/72c0f9b3d810cf83最近看到中國人壽的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想要拿來當中國人壽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的主約,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最低保額限制?(很想只保1萬元的額度XD一年才8塊)(因為本身已有其他保險,只是為了加保防癌險需要一個保費低的主約)本來是想用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當主約,但是不確定傷害險是否能當防癌險的主約(可以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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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可以減額繳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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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
請問中國人壽    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相關問題當初契約起始日期是2001年5月18日保險項目有主要有=>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壽險}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新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提前給付附約終身型中國人壽改名凱基,目前要在系統建置無法鍵入,請問有人有經驗可以幫忙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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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推薦嗎?
朋友介紹「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給我,請問大家推薦嗎?有何優點或缺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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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台壽傳富美美元利變終身壽險
想詢問是否有人了解這份保單內容?等保單繳完的話是放著就好嗎?放著的話如果想要用錢可以領出來嗎?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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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減額繳清
請問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幾年後可辦理減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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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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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忘了減額繳清!
想請問全球人壽的終身壽險 (QWX) 保15年期的,在第一年末忘了減額繳清已經年繳了第二年,還不到一個月,這樣趕緊辦理減額繳清是否能夠退回10~11個月份的保費?以及辦理減額繳清,附約醫療實支實付 (XHB) 計畫二,是否能一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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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目前小弟有一個困擾的點..民國87年媽媽有幫我保了以下保單主約: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保額50萬附約: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 保額50萬--------------------------------------------------------------------有兩個問題1.第一研究了一下主約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其中裡面可以增加保額☆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以後每屆滿三週年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得於一 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者,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 一、於本契約第五周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今年我剛好適逢結婚生子及保單屆滿五周年,可以增加【60%】的保額,請問是不是要加好加滿?2.第二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讓我比較頭疼...這張保險業務說跟主約還本終身壽險一樣可以增加【60%】的保額 ,保額從50萬>>>80萬,增加30萬,需要繳費42,000元(繳一次而已),請問值得增加嗎?我知道這張是重大疾病險而非目前主流的『重大傷病險』,所以一直猶豫到底要不要花四萬多塊去增加30萬的重大疾病額度,還望專業人士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 回應 7
凱基人壽基業長鴻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想請問大家,有業務員推銷這張保單,這張保單好嗎?CP值高適合保嗎?我想要買儲蓄跟壽險同時有的。但也可以當儲蓄險,退休時或需要錢時可以領回用的。
· 回應 25
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 回應 2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此主約繳納費用是隨著年齡每5年遞增浮動的嗎?
· 回應 9
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解約金如何計算?
我家人在民國78年投保安泰人壽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PL),繳費二十年。請問這張保單有解約金嗎? 在保單條款沒有看到附表。 
· 回應 2
中國人壽好喜悅定期壽險 有保障到幾歲嗎?
想問好喜悅10年、20年 繳費完到期滿,是直接失效嗎?還是有保障到幾歲?
· 回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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