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
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
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
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
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元時,則依本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
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元
(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
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九條第八項
、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
依第二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
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
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
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
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