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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美利久盈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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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利久盈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美元)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增值回饋
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2.12 中壽一字 1090212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七、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
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八、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
險金總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為「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
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九、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身故或完
全失能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度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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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總之值。
十二、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回饋分享利率係依屬帳戶累並參考市訂定
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
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
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前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五、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六、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七、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九、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二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受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
司,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
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二十
九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
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
費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契約各期保
費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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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
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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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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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
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第十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
壽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
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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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於每
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
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一) 第一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九三(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二) 第二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九三(元以下無條件進
)乘以「繳費期間」
(三) 第六保單年度起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零點八六(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繳費
期間」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
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
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
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
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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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
APGXPL-8/12
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及
第三十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
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一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
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六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
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
且不適用第十二條約定。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三「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享金」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APGXPL-9/12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PGXPL-10/12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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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41
16000
81
16000
2
42
16000
82
16000
3
43
16000
83
16000
4
14800
44
16000
84
16000
5
16000
45
16000
85
16000
6
16000
46
16000
86
16000
7
16000
47
16000
87
16000
8
16000
48
16000
88
16000
9
16000
49
16000
89
16000
10
16000
50
16000
90
16000
11
16000
51
16000
91
16000
12
16000
52
16000
92
16000
13
16000
53
16000
93
16000
14
16000
54
16000
94
16000
15
16000
55
16000
95
16000
16
16000
56
16000
96
16000
17
16000
57
16000
97
16000
18
16000
58
16000
98
16000
19
16000
59
16000
99
16000
20
16000
60
16000
100
16000
21
16000
61
16000
101
16000
22
16000
62
16000
102
16000
23
16000
63
16000
103
16000
24
16000
64
16000
104
16000
25
16000
65
16000
105
16000
26
16000
66
16000
106
16000
27
16000
67
16000
107
16000
28
16000
68
16000
108
16000
29
16000
69
16000
109
16000
30
16000
70
16000
110
16000
31
16000
71
16000
-
-
32
16000
72
16000
-
-
33
16000
73
16000
-
-
34
16000
74
16000
-
-
35
16000
75
16000
-
-
36
16000
76
16000
-
-
37
16000
77
16000
-
-
38
16000
78
16000
-
-
39
16000
79
16000
-
-
40
16000
80
16000
-
-
APGXPL-12/12
【附表三】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3
75%
4 及以後
90%
男性 保額:1萬美 女性 保額:1萬美
年齡 2年期 年齡 2年期
0 5,406 0 5,125
1 5,432 1 5,154
2 5,462 2 5,178
3 5,536 3 5,208
4 5,568 4 5,283
5 5,642 5 5,312
6 5,673 6 5,343
7 5,747 7 5,417
8 5,779 8 5,447
9 5,811 9 5,521
10 5,884 10 5,553
11 5,916 11 5,579
12 5,989 12 5,657
13 6,022 13 5,684
14 6,092 14 5,762
15 6,125 15 5,789
16 6,154 16 5,867
17 6,229 17 5,894
18 6,259 18 5,927
19 6,332 19 5,999
20 6,401 20 6,075
21 6,435 21 6,103
22 6,464 22 6,136
23 6,498 23 6,206
24 6,566 24 6,241
25 6,600 25 6,274
26 6,668 26 6,345
27 6,702 27 6,378
28 6,732 28 6,449
29 6,804 29 6,484
30 6,834 30 6,552
31 6,905 31 6,587
32 6,934 32 6,619
33 6,971 33 6,692
34 7,036 34 6,723
35 7,070 35 6,795
36 7,134 36 6,826
37 7,169 37 6,897
38 7,202 38 6,929
39 7,267 39 6,967
40 7,299 40 7,032
41 7,365 41 7,069
42 7,395 42 7,134
43 7,431 43 7,170
44 7,491 44 7,208
45 7,528 45 7,271
46 7,558 46 7,304
47 7,621 47 7,372
48 7,651 48 7,405
49 7,708 49 7,441
50 7,744 50 7,503
51 7,779 51 7,541
52 7,834 52 7,601
53 7,866 53 7,639
54 7,901 54 7,698
55 7,955 55 7,735
56 7,991 56 7,769
57 8,021 57 7,831
58 8,074 58 7,864
59 8,110 59 7,901
60 8,160 60 7,958
61 8,196 61 7,996
62 8,228 62 8,050
63 8,279 63 8,089
64 8,318 64 8,123
65 8,360 65 8,176
66 8,412 66 8,215
67 8,456 67 8,255
68 8,516 68 8,310
69 8,566 69 8,351
70 8,636 70 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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