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ZIPL】- 3/9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十 條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
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
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元時,則依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
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
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
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
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七項、
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
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
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
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