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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新百利人生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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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百利人生變額壽險 保單條款
(投資連結型商品:滿期、身故、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給付滿及二至六
級殘廢豁免基本保險費至六十五歲)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資標的:詳附表二「投資標的總表」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費申訴電話:0800-098 -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7.18 保誠總字第960358
傳真:(02)2712-5966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8.31 保誠總字第960684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6.12.12 保誠總字第961189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6.12.31 保誠總字第961225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5.21 保誠總字第9702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8.25 保誠董字第970104
備查日期及文號:97.12.17 保誠董字第970509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
修正日期及文號:98080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615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0423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0.01 中壽商發字第0981001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1.01 中壽商發字第0990101022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2.10 中壽商發字第0990210002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6.21 中壽商發字第0990621002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9.01 中壽商發字第0990901004
備查日期及文號:99.11.01 中壽商發字第0991101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1.17 中壽商發字第1000117005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年按單利百分之五遞
增至第二十一保單年度第二十二保單年度及爾後各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為第二十一保單年度的當
年度保險金額但投保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自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年度起每年按單利百
分之五逐年遞增至保險年齡三十五歲之保單年度爾後各保險年度的保險金額同保險年齡三十五歲
之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前述保險金額如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分期交付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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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費但不得增加減少後的基本保
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金額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費為準。
、本契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成立後要保人欲提高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之價值時,所申請
增加之保險費要保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繳交增額保險費且繳付增額保險費時
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但如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須繳足第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費。
(二)本契約非於保費緩繳期內。
(三)如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申請繳付增額保險費時則需補足本契約生效後所有應繳而未繳之基
本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
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每單
位保險成本計算按月收取之。
本契約所稱「保單維持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每月收取金額為下列三者之和
(一)本契約生效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新台幣一百元。
(二)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乘以當年度收取比率所得
之數額。前述當年度收取比率如附表一第一項第二款。
(三)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乘以當年度收取比率所得
之數額。前述當年度收取比率如附表一第一項第三款。
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於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終止時所收取之費用。解約費用
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第二項「解約費用」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以累積基本保費保單
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附表二。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市場報價日或掛牌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必須為中華民國
境內銀行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由投資機構提供,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價
值之價格,包含下列兩者:
(一)賣出價係指買入或轉入投資標的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價格該價格係以該投資
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
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二)買入價係指贖回轉出投資標的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之價格。
該價格係以賣出價扣除贖回費用後所得之值。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獨立專屬帳戶,
含下列兩者:
(一)基本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基本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增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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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二)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的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四、本契約所稱「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完全殘廢者,係指下列
二者加總之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殘廢者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
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
價值。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基本保險費期間。
十六、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七、本契約所稱「加值回饋金」係指「基本保險費」乘以附表三「加值回饋金表」中所列之基本保險
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所得之數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九、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
評價日。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詳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險費為一次計算。累積基本保險費
繳交次數不因本契約進入保費緩繳期或停效而歸零。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加計
利息後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之評價日。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預估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申請繳交增額保險費及本公司列印續期
保險費繳費通知時以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而得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要保人欲繳
付之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之收取加值回饋金之投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之給付及
償還各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成本、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收取與退還,均以新台幣為
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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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將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或加值回饋金為投資當日(即買
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增額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三條之增額保險費為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被保險人失蹤後生還且受益人及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將已領之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
司:
本公司根據第二十條將以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之歸還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五、契約的終止或部分終止:
本公司以受理契約終止或部分終止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
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將以各條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保險單借款之扣抵:
本公司以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保險成本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五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一、保單維持費用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六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二、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
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十三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保單行政管理費用扣除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三、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投資標的的轉出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轉出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投資標的的轉入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後依附表四「轉入評價時點」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若當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轉入轉出投資標的均為相同外幣計價且僅屬下列其中一種情
形者,則無前述幣別轉換之適用。
1.外幣計價投資標的轉入同幣別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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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幣計價貨幣帳戶轉入同幣別投資標的。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更上述
匯率參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第一期
基本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滿
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約定,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
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豁免基本保險費至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每期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再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月保險成
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
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緩繳期的開始】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大於零時
要保人可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基本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基本保險費者則本
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收取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本公司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再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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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基本保險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應繳而未繳之保險成本及
保單維持費用,且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或第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將保單
帳戶價值返還與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發出解約通知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
算。
本公司依第三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
戶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返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
【基本保險費的運作】
第十二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將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
價時點」將本利和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
保費保單帳戶中。
當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時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以基本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
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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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增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三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增額保險費時無第十四條第一項比率不符合規定之情形者本公司以下
列三者最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於附表四「買入
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本公司收到增額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增額保險費之書面文件時。
三、契約撤銷期間屆滿翌日。
要保人依前項所設定配置增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的倍數。
若增額保險費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同時繳交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增額保險費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
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
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將該利息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
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增額保險費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第十四條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預估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申請繳交增額保險費及本公司列印續
期保險費繳費通知時重新計算,且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前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當年度保險金額與預估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或第二十三條約定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
若第一項之比率不符合規定時本公司將不收取要保人當次欲繳付之保險費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原
待前揭比率重新計算且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消滅後本公司將通知要保人可繼續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
額保險費。
有前項前段情形而使要保人無法繼續繳付基本保險費時加值回饋金將不給付加值回饋金將於要保人
繼續繳付基本保險費後依該基本保險費之繳交次數給付。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第十五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於本契約生效日計算而得之保險
成本本公司將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由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扣除
,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計算而得之保險成本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述基準日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
比例扣除之。
前項如計算保險成本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不收保險成本。
若本契約項下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時本公司將先扣除至基本保費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本契約每十萬元當年度保險金額每月收取之保險成本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第三項「保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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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第二條第七款所列之保單維持
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計算而得之保單維持費用將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由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基準日的基本保費保
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於每保單週月日計算而得之保單維持費用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由基
本保費保單帳戶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基準日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
除之。
若本契約項下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第二項及第三項當月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將先扣
除至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基準
日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七條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詳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
,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係因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
管理費用。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如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豁免基本保險費時非經被保險人
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受理要保人終止契約之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再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前述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第二項「解約費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決
書且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七條所列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
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末段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歸還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配置於投資標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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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
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
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
成本將併同保單帳戶價值返還或併同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
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
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文件並
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身故完全殘廢保險
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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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
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完全殘廢」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
定義之殘廢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基本保險費至六十五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豁
免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至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期間內應繳之基本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以每期應繳日為基準日,將等同基本保險費之金額按要保人就投資標
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
帳戶中,並依日數比例退還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至下期應繳日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的基本保險費。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變更本契約內容。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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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豁免基本保險費的申請】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基本
保險費豁免: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依第一項申請基本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被保險
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
第三項及第四項保單帳戶價值係以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
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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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情形如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等三十一項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成本保單維持費用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加值回饋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達附表三所定次數之基本保險費或本契約處於豁免基本保險費時本公
司按當次所繳交之基本保險費乘以附表三所示比例之金額給付加值回饋金並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
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當次基本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將加值回饋金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
」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前項於下列任一情形下,本公司將不給付加值回饋金:
一、本契約曾進入保費緩繳期超過一年(含)者。
曾進入保費緩繳期不超過一年且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時未補足保費緩繳期間應繳之基本保險費者
【基本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其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資配置比
但變更後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的倍數。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經主管機關同意,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經主管機關同意本公司得停止或暫時停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
置的選擇本公司並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惟若係因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
標的之要保人。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某一投資標的因解散清算或其他原因終止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
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第二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基本保險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之七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停止
或暫時停止日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但若第二項發生係因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且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
公司將逕自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有第三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部分終止如要保人於投
資標的終止之七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
值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但若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終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本公司將逕自於投資
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前述終止之投資標的若無同幣別貨幣帳
戶者則其結算後之價值將以投資標的終止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換算新台幣後,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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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金額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
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之轉換,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應指明欲轉移的投資標的名稱及轉移金額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
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應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投資標的價值,
於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將各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依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比
例計算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於附表四「轉入評價時點」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部分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保單帳戶價值經減少之部分即為
部分終止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參千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壹萬元但因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終止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進行部分終止,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應指明部分終止的投資標的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類別。
部分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將以本公司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從要保人保單帳
戶中扣除。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部分終止的金額扣除解約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
用後之餘額。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第二項「解約費用」。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上述期
限屆滿當日為基準日由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述基準日的增額保
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本契約項下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抵保險單借
款本息時本公司將先扣除至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
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償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終止本公司將收取解約費用並以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償還保
險單借款本息,其解約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本契約因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以第十條約定申請復效。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四十條 本公司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
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如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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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終止時:如保單帳戶或部分終止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得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
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一)如欲轉出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
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二)如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
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致無法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受益人延緩給付申領之保險金但得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險金
自該評價日起十五日內償付。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將以其他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若無其他投資摽的可供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則要保人須
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
,則本公司將先以其他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抵至零後,其餘不足扣抵
之部分,則將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再進行扣抵。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收益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
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前述收益分配金額如
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若於前項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收
益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不
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合
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保險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本公司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
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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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規定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
除已給付之加值回饋金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予要保
人。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發現錯誤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
值計算。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給付喪葬費用或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給付喪葬費
用或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保單維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
理費用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追償之協助】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
或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發生重整破產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通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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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五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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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保單維持費用為下列三者之和:
(一)本契約生效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新台幣100元。
(二)「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下表「當年度收取比率」。
保單年度 1 年至第 4
第5年第8年第9年
收取比率 0.5% 0.3% 0.1%
(三)「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0.08%。
二、解約費用:
(一)基本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
繳別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率
第1、2次 第1至4次 第1至8次 第1至24次 25%
第3次 第5至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20%
第4次 第7至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次 15%
第5次 第9至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10%
第6次 第11至12次 第21至24次 第61至72次 5%
第7次以上 第13次以上 第25次以上 第73次以上 0%
(1)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
實際基本保險費繳交次數相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2)申請部分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部分終止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申請部分終止時實
際基本保險費繳交次數相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二)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第1年第2年 第3年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率
4% 3% 2% 1% 0%
(1)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當
年度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率」。
(2)申請部分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部分終止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申請部分終止當年
度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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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
主管機關核可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按月收取之。
單位:每十萬元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月繳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元)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15
6 3 43 28 12 71 285 161
16 8 3 44 30 14 72 312 178
17 10 3 45 32 15 73 341 197
18 10 4 46 35 16 74 373 218
19 10 4 47 38 18 75 408 241
20 10 4 48 41 20 76 446 266
21 10 4 49 44 22 77 488 294
22 10 4 50 48 24 78 533 325
23 10 4 51 52 26 79 583 359
24 10 4 52 56 28 80 637 397
25 10 4 53 61 30 81 696 439
26 10 4 54 66 33 82 760 485
27 10 4 55 72 35 83 829 535
28 10 4 56 79 38 84 905 591
29 11 4 57 86 42 85 987 652
30 11 5 58 94 47 86 1,075 719
31 11 5 59 102 52 87
1,171 793
32 12 5 60 112 58 88
1,275 874
33 13 6 61 123 64 89
1,387 963
34 14 6 62 134 71 90
1,508 1,060
35 15 7 63 147 78 91
1,638 1,166
36 16 7 64 160 86 92
1,777 1,282
37 17 8 65 166 90 93
1,926 1,408
38 19 9 66 182 98 94
2,085 1,544
39 20 9 67 199 108 95
2,254 1,692
40 22 10 68 217 120 96
2,434 1,852
41 24 11 69 238 132 97
2,625 2,024
42 25 11 70 260 146 98
2,825 2,209
註: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保單年度,將以保險年齡為15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之
四、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供部分終止或投資標的轉換事務之費用,其收取如下:
(1)部分終止:前 10 保單年度每年可免費部分終止 6 次;第 11 保單年度起每年可免費部分終止 12 次。
超過前述次數者,每次新台幣 500 元。
(2)投資標的轉換:每保單年度 12 次免費,第 13 次起每次新台幣 500 元。
五、投資標的費用:
1.經理費: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保管費: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贖回費用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投資標的的買
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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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總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簡稱
(註 4)
計價幣別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發行公司
保誠外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誠外銷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歐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誠歐洲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理財通證券投資信託基
保誠理財通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菁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誠菁華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保誠美國高科技
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誠印度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質量精選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保誠質量精選組
合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債券精選組合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保誠精選傘型基
金之債券精選組
合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趨勢精選組合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保誠精選傘型基
金之趨勢精選組
合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亞太基礎建設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保誠亞太基礎建
設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保誠亞太高股息
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全球綠色金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保誠全球綠色金
脈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非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誠非洲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巴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誠巴西基金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保誠中小型股基
新台幣 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
美國優質債券基金
(註 1
保誠美國優質債
券基金
美元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
中國基金
(註 1)
保誠中國基金 美元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
大中華基金
(註 1
保誠大中華基金 美元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
亞洲債券基金
(註 1)
保誠亞洲債券基
美元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
中印基金
(註 1)
保誠中印基金 美元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
英國保誠集團 M&G 投資基金
(1)英國保誠集團 M&G 全球民
生基礎基金
(註 2
英國保誠集團 M&G
全球民生基礎基
歐元 英國保誠集團 M&G 投資基金(1)
凱基台商天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凱基台商天下基
新台幣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亞洲四金磚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凱基亞洲四金磚
基金
新台幣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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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富林
明新興 35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摩根富林明新興
35 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東方內需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摩根富林明 JF
方內需機會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全球平衡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摩根富林明全球
平衡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JF 東協基金
(註 1)
JF 東協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基金(亞洲)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基金-摩根富林明
JF 中國基金
(註 1)
摩根富林明 JF
國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基金-摩根富林明
JF 大中華基金
(註 1)
摩根富林明 JF
中華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俄羅斯基金
(註 1)
摩根富林明俄羅
斯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巴西動態精選基
(註 1)
摩根富林明巴西
動態精選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元
(註 1)
貝萊德拉丁美洲
基金
美元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元
(註 1)
貝萊德世界黃金
基金
美元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註 1)
貝萊德世界礦業
基金
美元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美元
(註 1)
貝萊德新興市場
基金
美元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元
(註 1
貝萊德環球資產
配置基金美元
美元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 A2 歐元
(註 1)
貝萊德新興歐洲
基金
歐元
BlackRock (Luxembourg) S.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
列-全球債券基金美元 A(acc)
(註 1)
富蘭克林全球債
券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
列-金磚四國基金美元 A(acc)
(註 1)
富蘭克林金磚四
國基金
美元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普信亞洲(除日本)股票型基
金 A (美元)
(註 1)
普信亞洲股票型
基金
美元 普信全球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普信全球天然資源股票型基
金 A (美元)
(註 1)
普信全球天然資
源基金
美元 普信全球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新台幣貨幣帳戶
(註 3)
新台幣貨幣帳戶 新台幣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貨幣帳戶
(註 3)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歐元貨幣帳戶
(註 3)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1:依基金發行機構規定,美國人/居民(公司)不得投資本基金。
註2:依基金發行機構規定,美國人/居民(公司)及英國人/居民(公司)不得投資本基金。
註3:
(1)本公司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本帳戶之宣告利率,該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為負數。
(2)要保人欲將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於貨幣帳戶時,須依本公司貨幣帳戶相關規定辦理。
註4: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有關投資標的名稱得以本附表所載「投資標的簡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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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加值回饋金表
繳別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基本保險費之加值
回饋金比例
第1至7次 第1至14次 第1至28次 第1至84次 0%
第8次以上 第15次以上 第29次以上 第85次以上 5%f
註:f 係指基本保險費入帳時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所有非屬貨幣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基本保費保單帳戶
價值+基本保費保單帳戶累積部分終止金額-基本保費保單帳戶累積解約費用)之比例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買入評價時點 贖回評價時點 轉出評價時點 轉入評價時點
保誠外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歐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理財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菁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美國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質量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T+1 T+2 T+2 S+1
保誠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債券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精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趨勢精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亞太基礎建設證券投資信託基
T+1 T+2 T+2 S+1
保誠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全球綠色金脈證券投資信託基
T+1 T+2 T+2 S+1
保誠非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巴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保誠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美國
優質債券基金
T+1 T+1 T+1 S+1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中國
基金
T+1 T+1 T+1 S+1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大中
華基金
T+1 T+1 T+1 S+1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亞洲
債券基金
T+1 T+1 T+1 S+1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中印
基金
T+1 T+1 T+1 S+1
英國保誠集團M&G投資基金(1)英國
保誠集團M&G全球民生基礎基金
T+1 T+1 T+1 S+1
凱基台商天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凱基亞洲四金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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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富林
明新興35證券投資信託基
T+1 T+2 T+2 S+1
摩根富林明 JF 東方內需機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T+1 T+2 T+2 S+1
摩根富林明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T+1 T+2 T+2 S+1
JF東協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基金-摩根富林明JF中
國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基金-摩根富林明JF大
中華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俄羅斯基金
T+1 T+1 T+1 S+1
摩根富林明巴西動態精選基金
T+1 T+1 T+1 S+1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A2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A2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A2美元
T+1 T+1 T+1 S+1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A2歐元
T+1 T+1 T+1 S+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
球債券基金美元 A(acc)股
T+1 T+1 T+1 S+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金
磚四國基金美元 A(acc)股
T+1 T+1 T+1 S+1
普信亞洲(除日本)股票型基金 A
(美元)
T+1 T+1 T+1 S+1
普信全球天然資源股票型基金 A
(美元)
T+1 T+1 T+1 S+1
新台幣貨幣帳戶
T T T S
美元貨幣帳戶
T+1 T+1 T+1 R+1
歐元貨幣帳戶
T+1 T+1 T+1 R+1
註1:上表之T日係指基準日,投資標的的買入贖回及轉出將依基準日之次N個評價日(即T+N日)計算該投資
標的之價值前述次N個評價日係參考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若有調整本
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註2:上表之S日係指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投資標的轉入將依此日之次N個評價日(即
S
+N日)計算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註3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上表之R日係指本公司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實
際入帳日,轉入金額將於此日之次一個評價日置於該外幣計價貨幣帳戶。
當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非屬前述情形上表之R日係指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
入金額將於此日之次一個評價日置於該外幣計價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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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
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資料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
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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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
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
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
「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
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
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
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
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
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ERILB-2
4/25-
ERILB-25/25-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
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
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
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末關節
中足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髖關節
「手骨」 「足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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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十萬元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月繳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表 (元)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15
6 3 43 28 12 71 285 161
16 8 3 44 30 14 72 312 178
17 10 3 45 32 15 73 341 197
18 10 4 46 35 16 74 373 218
19 10 4 47 38 18 75 408 241
20 10 4 48 41 20 76 446 266
21 10 4 49 44 22 77 488 294
22 10 4 50 48 24 78 533 325
23 10 4 51 52 26 79 583 359
24 10 4 52 56 28 80 637 397
25 10 4 53 61 30 81 696 439
26 10 4 54 66 33 82 760 485
27 10 4 55 72 35 83 829 535
28 10 4 56 79 38 84 905 591
29 11 4 57 86 42 85 987 652
30 11 5 58 94 47 86 1,075 719
31 11 5 59 102 52 87
1,171 793
32 12 5 60 112 58 88
1,275 874
33 13 6 61 123 64 89
1,387 963
34 14 6 62 134 71 90
1,508 1,060
35 15 7 63 147 78 91
1,638 1,166
36 16 7 64 160 86 92
1,777 1,282
37 17 8 65 166 90 93
1,926 1,408
38 19 9 66 182 98 94
2,085 1,544
39 20 9 67 199 108 95
2,254 1,692
40 22 10 68 217 120 96
2,434 1,852
41 24 11 69 238 132 97
2,625 2,024
42 25 11 70 260 146 98
2,825 2,209
註: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之保單年度,將以保險年齡為 15 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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