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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快活一生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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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1
中國人壽快活一生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1.01 中壽商一字第 098010100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8.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0801029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年繳化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
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不含次體加費)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繳費期間內為保險金額的一倍繳費期間屆滿後為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AK-2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
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墊繳保險費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
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本公司得拒絕
其效力之恢復。
要保人未於十日內將前項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得拒絕其效力之恢復若本公司未於要保
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復效申請者若於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
AK-3
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墊繳保險費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保單價值
準備金未因要保人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等事由而無剩餘者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
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AK-4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單首頁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單首頁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及爾後每屆滿一年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
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一、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應繳年繳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
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AK-5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AK-6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
首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
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
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
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
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AK-7
當日起開始生效。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K-8
AK-9
【附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保額:1萬元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年齡 2
年期
5
年期
年齡
2
年期
5
年期
15
39,564 16,694
15
40,582 17,138
16
39,347 16,603
16
40,392 17,056
17
39,125 16,510
17
40,197 16,972
18
38,907 16,416
18
39,999 16,886
19
38,685 16,321
19
39,797 16,800
20
38,458 16,223
20
39,590 16,711
21
38,228 16,124
21
39,381 16,621
22
37,993 16,023
22
39,168 16,529
23
37,754 15,920
23
38,951 16,435
24
37,512 15,816
24
38,730 16,340
25
37,265 15,709
25
38,505 16,243
26
37,013 15,601
26
38,275 16,144
27
36,757 15,492
27
38,041 16,043
28
36,496 15,380
28
37,803 15,940
29
36,232 15,267
29
37,559 15,835
30
35,963 15,151
30
37,310 15,728
31
35,689 15,034
31
37,057 15,620
32
35,410 14,916
32
36,799 15,509
33
35,124 14,796
33
36,536 15,397
34
34,835 14,673
34
36,268 15,282
35
34,542 14,549
35
35,995 15,166
36
34,244 14,423
36
35,717 15,047
37
33,940 14,296
37
35,434 14,926
38
33,633 14,167
38
35,147 14,804
39
33,322 14,036
39
34,854 14,679
40
33,005 13,904
40
34,557 14,553
41
32,685 13,771
41
34,255 14,425
42
32,361 13,635
42
33,947 14,295
43
32,033 13,500
43
33,635 14,163
44
31,702 13,363
44
33,319 14,029
45
31,367 13,224
45
32,996 13,893
46
31,028 13,085
46
32,668 13,755
47
30,688 12,946
47
32,337 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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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5 12,806
48
31,999 13,475
49
30,000 1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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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6 13,333
50
29,655 12,526
50
31,310 13,190
51
29,309 1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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