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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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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87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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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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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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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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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4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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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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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86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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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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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7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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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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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252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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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08 31 
95 09 01  09502522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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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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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5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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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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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9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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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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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251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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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04 12 
99 02 10  099025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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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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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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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07 01 
101 02 07  101025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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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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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001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癇2/17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
癇3/17
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癇4/17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情形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將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
期保險費。

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
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
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
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癇5/17
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癇6/17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人住所地地方法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癇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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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1癇1癇1 

1 100%
1癇1癇2 

2 90%
1癇1癇3 

3 80%
1癇1癇4  7 40%

 2
2癇1癇1  1 100%
2癇1癇2  0.06  5 60%
2癇1癇3  0.1  7 40%
2癇1癇4  0.06  4 70%
2癇1癇5  0.1  6 50%
2癇1癇6  7 40%

 3
3癇1癇1  90  5 60%
3癇1癇2  70  7 40%

 4
4癇1癇1  9 20%

 5
5癇1癇1  1 100%
5癇1癇2  5 60%
5癇1癇3  7 40%
 6
6癇1癇1 

1 100%
6癇1癇2 

2 90%
6癇1癇3 

3 80%
6癇1癇4  7 40%

6癇2癇1  9 20%

6癇3癇1  3 80%

 7
7癇1癇1  7 40%

8癇1癇1  1 100%
8癇1癇2  5 60%
8癇1癇3  6 50%

 8
8癇2癇1  3 80%
8癇2癇2  7 40%
8癇2癇3  7 40%
8癇2癇4  7 40%
8癇2癇5  8 30%
8癇2癇6  8 30%
8癇2癇7  9 20%
8癇2癇8 

11 5%

 9
8癇3癇1  2 90%
8癇3癇2  3 80%
8癇3癇3  6 50%
8癇3癇4  6 50%
8癇3癇5  7 40%
8癇3癇6  8 30%
8癇3癇7  4 70%
8癇3癇8 
5 60%
癇8/17















8癇3癇9 
7 40%
8癇3癇10
 7 40%
8癇3癇11

8 30%
8癇3癇12
 6 50%
8癇3癇13
 9 20%

 10
8癇4癇1  5 60%
8癇4癇2  8 30%
8癇4癇3  8 30%
8癇4癇4  8 30%
8癇4癇5  11 5%
8癇4癇6  9 20%
8癇4癇7 
10 10%

9癇1癇1  1 100%
9癇1癇2  5 60%
9癇1癇3  6 50%

 11
9癇2癇1  7 40%

 12
9癇3癇1  5 60%
9癇3癇2  7 40%

 13
9癇4癇1  2 90%
9癇4癇2  3 80%
9癇4癇3  6 50%
9癇4癇4  6 50%
9癇4癇5  7 40%
9癇4癇6  8 30%
9癇4癇7  4 70%
9癇4癇8 
5 60%
9癇4癇9 
7 40%
9癇4癇10
 7 40%
9癇4癇11

8 30%
9癇4癇12
 6 50%
9癇4癇13
 9 20%

 14
9癇5癇1  7 40%
9癇5癇2  9 20%
1
11
1
1癇1.

1 1 
2 2 
3 3 
4
5

 3 
6 7 
7

8
癇9/17

1癇2.

1癇3.󱗰󱗰󱗰
 1癇1 󱗰

1 3 
2 7 
1癇4.

1 3 
2 7 
1癇5.
 1癇1 
1癇6.

2
22
2
2癇1.

2癇2. 0.02 
2癇3.
3
33
3
3癇1.
3癇2.(Audiometer)
3癇3.
4
44
4
4癇1.

5
55
5
5癇1.


1

2

癇10/17
5癇2.
1

2

A.()
B.()
C.()
D.()
E.()
F.()
G.()
5癇3.
6
66
6
6癇1.
1
2
3
4
6癇2.

6癇3.

7
77
7
7癇1.


8
88
8
8癇1.
1
2
8癇2.
8癇3.

9
99
9
9癇1.
癇11/17
1
2
9癇2.
1
2
9癇3.
1
2
3
9癇4.
1()

2
9癇5.
10
1010
10
10癇1.
1
2
3
11
1111
11
11癇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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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癇1.
13
1313
13
13癇1.
1
2
13癇2.
14
1414
14
14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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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癇12/17
15
15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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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098889

78.06.20

780872365
(02)2712-5966 
80.06.21

(
)
800938015
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
85.09.10

852370068
www.chinalife.com.tw

86.01.10

851853286

86.02.19

862392108

86.07.17

862397215

87.08.07

872440208

87.09.28

871866181

92.01.15

0910713278

95.06.28
95

0782

95.09.13

09502524481

96 08 31 
95 09 01  0950252225B


97.05.30

0970530016

97.09.01

0970901025

98.12.28

09802513192

99 04 12 
99 02 10  09902522151


100.12.01

1001201001

101 07 01 
101 02 07  10102501561


104.02.02

1040202001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癇15/17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癇1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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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8000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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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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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87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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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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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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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7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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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85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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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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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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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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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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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4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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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9.28

87186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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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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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252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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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5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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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251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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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07 01 
101 02 07  101025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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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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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001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以實際住院日數為限但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時
以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準。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
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
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癇17/17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
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 掌骨、指骨 14
3. 蹠骨、趾骨 14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 肋骨 20
6. 鎖骨 28
7. 橈骨或尺骨 28
8. 膝蓋骨 28
9. 肩胛骨 34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 頭蓋骨 50
13. 臂骨 40
14. 橈骨與尺骨 40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 脛骨或腓骨 40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 股骨 50
19. 脛骨及腓骨 50
20. 大腿骨頸 60
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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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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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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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4/02/02 ~ 104/08/03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100/12/01 ~ 104/02/01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9/04/12 ~ 100/11/30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7/09/01 ~ 99/04/11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7/05/31 ~ 97/08/31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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