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遞延期滿之選擇】
第十七 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時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或由本公司依約定分期給
付年金。前述遞延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
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
間屆滿日前四十五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選擇給付方式。若本公司於遞延期間
屆滿日時仍未接獲要保人變更給付方式之書面通知,本公司將以要保人之選擇給付方式進行給付。
要保人若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八 條 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
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
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
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四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九 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按附表
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再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
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
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 二十條 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年金給付週年日之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受理要保人終止契約之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前述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二「相
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ANISVA】-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