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1-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給付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
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
表一之保險契約。本附加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契約之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契約的文件,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
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休養、靜養、戒酒、戒煙、戒毒、護理、養老等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者。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附加於附表一之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
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
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附加於附表一之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意
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